金融展望月刊2020年11月 NO.192

3 579.84%,較上月底 567.03%增加 12.81 個百分點,整體備抵呆 帳提列情形仍屬穩健。 109 年 9 月底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款情形 109 年 9 月信用合作社家數 23 家,截至 109 年 9 月底止, 全體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款金額約為新臺幣 4.6 億元,逾期放款比 率為 0.09%,與 109 年 8 月底相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 率為2,281.98%,較109年8月底2,269.65%增加12.33個百分點。 全體外資及陸資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109 年截至 9 月底止,全體外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 幣 87,854 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 95,224 億元,全 體外資累計賣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 7,370 億元;全體外資買進上 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 10,058 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 臺幣10,118億元,全體外資累計賣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60億元。 同期間,陸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 148 億元,賣出上市 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 168 億元,陸資累計賣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 20 億元;陸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 36 億元,賣出上櫃 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 48 億元,陸資累計賣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 12 億元。另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資金匯出入方面,截至 109 年 9 月底,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 淨額約 1,960 億美元,較 109 年 8 月底累計淨匯入 1,978 億美元, 減少約 18 億美元;陸資累積淨匯入 102 百萬美元,較 109 年 8 月底累計淨匯入 119 百萬美元,減少約 17 百萬美元。 壽險業 109 年截至 7 月底外幣保險商品銷售情形 壽險業 109 年截至 7 月底外幣保險商品銷售情形如下:外 幣保險新契約保費收入折合約新臺幣 3,119.80 億元,較去年同 期 3,289.51 億元減少 5%,其中投資型保險折合約新臺幣 734.32 億元 ( 占比約 24%),較去年同期 1,015.01 億元減少 28%;傳統 型保險折合約新臺幣 2,385.48 億元 ( 占比約 76%),較去年同期 2,274.50 億元增加 5%。 109 年 8 月保險業損益、淨值,以及兌換損益、避險損益 與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情形 保險業稅前損益 109 年 8 月底為 1,993 億元,其中壽險業稅 前損益為 1,868 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 206 億元或 12.4%;產險 業稅前損益為 125 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 4 億元或 3.3%。 保險業業主權益 109 年 8 月底為 2 兆 4,404 億元,其中壽 險業業主權益為 2 兆 3,029 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 3,801 億元或 19.8%;產險業業主權益為 1,375 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 71 億元 或 5.4%。 109 年 8 月底新臺幣兌美元匯率相對於 108 年底升值幅度為 1.9%,壽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累積餘額為 485 億元,壽險 業 109 年 8 月底涵蓋兌換損益、避險損益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凈變動之影響合計數為負 1,955 億元。 金管會舉辦「強化保險業法令遵循研討會」 金管會為強化保險業的法令遵循成效以促進保險業健全發 展,並強化保險業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於 109 年 9 月 17 日 假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舉辦「109 年度強化保險業法令遵 循研討會」,針對保險業重要法規及業者常見缺失予以說明,亦 邀請金管會檢查局分享金融檢查常見缺失分享及改善作為,並安 排綜合座談與保險業者雙向溝通,各公司可透過本研討會,瞭解 保險監理政策方向,及落實推動法令遵循制度之相關具體作法。 109 年度走入校園與社區金融知識宣導活動 金管會「109 年度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 於 109 年 10 月間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等團體辦理該宣導活動, 共計 69 場次,參與者總計 4,730 人次。本項活動係免費,自 95 年開辦以來,一直獲得廣大民眾熱烈迴響,截至 109 年 9 月已舉 辦 6,689 場次,參加民眾超過 104 萬人次,參與對象涵蓋國小、 國中、高中 ( 職 )、大專院校以及社區、婦女團體、原住民、新 住民、國軍、矯正機關、社福團體、高齡團體、警察、消防、海 巡人員及計程車駕駛等。 金管會銀行局 109 年度仍將持續推廣金融知識宣導,歡 迎有興趣的學校或團體至銀行局網站線上報名;洽詢專線: (02)8968-9709。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裁罰案 金管會於辦理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業 務專案檢查,發現該公司辦理資產配置及清償能力評估控管作 業、投資決策及風險控管作業及股權商品交易人員利益衝突防範 作業等,內部控制有嚴重缺失,及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核與 保險法第 148 條之 3 第 1 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14款規定不符。 金管會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核處該公司罰鍰新臺 幣2,760萬元整,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 併令調降國外投資額度比例上限至資金之 39%,未調整至符合上 限前,不得新增國外投資,以及於董事會核定之風險胃納範圍 內進行投資,於調節合規前限制其不得新增國內外股票及 ETF 投 資,並停止該公司董事長吳○○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至本屆任期 屆滿,暨令該公司於吳君停止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期間,不得支付 或給予吳君任何相關報酬及福利,以及解除袁○○其副總經理及 投資長之職務,並不得派任與投資相關職務。 大陸地區人民透過外資投資我國證券裁罰案 金管會查核發現大陸地區人民藉由他人委託外國機構投資 人取得國內證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下稱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 ) 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該大陸地區人民之投資行為 違反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該大陸地區人民處罰鍰新臺幣 2,500 萬元、停止股東 權利及限期於 6 個月內出清持股。 金管會對陸資透過外資違法投資上市櫃股票,均秉持審慎處 理及依法行政之作為,並啟動相關查調機制,透過相關管道積極 蒐集事證,力求毋枉毋縱,就調查事實及事證綜合審酌之,如有 陸資涉有違法投資,均即依法處罰並停止股東權利;另對於合法 股東,則致力股東權益保障,如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有影響股東權 益之行使,並有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股東行動主義之情事,亦依 法處分。另金管會再次重申,僑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 應確實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嗣後如經發 現違規情事,將依相關規定從重議處。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裁罰案 金管會對全球人壽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以下 缺失:(1) 業務員未於要保文件確實填報保費資金來源等資訊及 公司未建立該等資訊之檢核控管機制;(2)辦理資訊系統採購案、 辦理法人要保人之投保案件、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風險屬性 評估作業、辦理私募基金顧問聘用作業、辦理對法人客戶實質受 益人之辨識作業未落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作業,核有違反法令或 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金管會爰依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核處全球人 壽罰鍰計新臺幣 470 萬元整並予以 6 項糾正。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裁罰案 金管會查核發現街口投信與合作機構提供「街口託付寶服 務」,其進行之廣告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 快速買回服務情事、未經內部簽核及未經董事會決議即與他人合 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提供金管會之文件有未據 實陳述、隱匿情事、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 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以及追募街口 布蘭特原油正 2 期貨 ETF 未公平對待投資人等重大缺失,嚴重誤 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有礙公司健全經營,違反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規,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作成處分及要求改善 如下: 一、公司部分:核處街口投信罰鍰共計新臺幣 300 萬元、予以警 告處分、併令限制該公司不得受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 申購買回所經理之「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 及命令公司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 對改善後之內部控制環境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 含兼營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 出具專案審查報告。 二、人員部分: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董事胡○○職務,以及停止前 總經理莊○○ 1 個月業務之執行。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裁罰案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素地,已逾五年,仍未符合 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核與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有關保 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之規定不符,金 管會依同法第 168 條第 5 項第 3 款規定,核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 100 萬元。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裁罰案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國外 投資業務未審慎評估,致國外投資總額超過法定限額,核與保險 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比例應符合主管 機關核定額度之規定不符,金管會依同法第 168 條第 5 項第 5 款 規定,核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 100 萬元。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施○○會計師及江○○會計 師處分案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施○○會計師及江○○會計師 查核簽證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107 年度及 108 年度財務報告, 核有未對列為關鍵查核事項及金額重大之銀行存款有效執行銀行 函證、未就機器設備抵押登記執行必要查核程序、未對期後事項 採取適當行動等違失,經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 37 條第 3 項第 2款規定處以停止2年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之行政處分, 停業期間自 109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9 月 30 日止。 投資者及消費者保護 重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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