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0年11月 NO.192

2 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二、為增加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 (ETN) 避險操作之彈性,明 定證券商得因發行指數投資證券避險之需要,借券或融券賣 出標的證券,且不受相關賣出價格之限制。 三、為加強證券商徵信授信品質,明定證券交易所得蒐集、處理 或利用投資人之各類信用資料,並得請求證券商及金管會核 准之機構提供資料。證券交易所並應訂定相關作業辦法申報 金管會核定。 四、明定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於本規則規 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原則由該外國公司總公 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修正投信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反向 投資決定限制相關規範 金管會於 109 年 10 月 7 日修正發布令,關於同一基金經理 人兼管之投信基金與其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基金,於同一日對 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投資決定之情事,於受託 管理機構訂有相關利益衝突防範措施之前提下,放寬無須經權責 主管事先核准,基金經理人應於事後載明合理分析依據,作成報 告陳報權責主管,備供查核。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格式 8 之 7 配合 109 年 5 月 19 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5 項, 新增「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 之公司,依第 2 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 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之 規定,金管會於 109 年 10 月 21 日修正發布旨揭準則第 23 條格 式 8 之 7 之附表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附表格式 8 之 7「本 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 增加揭露監察人酬金資訊 ( 現行該附表已要求揭露董事酬金 資訊 ) 及公司薪資報酬政策 ( 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員工 )。 二、本次附表修正內容自 109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起適用。 駐臺北韓國代表部代表於 109 年 10 月 7 日拜會金管會 駐臺北韓國代表部代表姜永勳於 109 年 10 月 7 日拜會本會, 由主委代表接見。雙方就台韓雙邊合作進行意見交流。 金管會認可 9 家資產管理集團符合「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 畫」所訂條件並獲得優惠 金管會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增加對臺投入,共同參與發展我 國資產管理市場,業發布「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具體措施。 境外基金機構符合該計畫一定條件者,得適用各項優惠措施。 109 年度金管會認可聯博、安聯、施羅德、景順、摩根、富達、 野村、NNIP 及富蘭克林等 9 家資產管理集團。 金管會認可 3 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鼓勵投信躍進計 畫」並取得優惠 金管會為提升國內資產管理人才與技術,擴大資產管理規模 並朝向國際化發展,業發布「鼓勵投信躍進計畫」,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符合該計畫一定條件者,得適用各項優惠措施。109 年度 金管會認可國泰、復華及富邦等 3 家投信事業。 109 年 9 月底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截至 109 年 9 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新臺幣 ( 以下 同 )31 兆 1,064 億元,較上月底增加 88 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 740 億元,較上月底減少 15 億元;逾期放款比率為 0.24%,與 上月底及去年同期相同。 109 年 9 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 金管會將持續對外宣導,以協助我國保險業順利完成接軌國 際制度之相關準備工作,期協助保險業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 更為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 並提升我國保險業國際競爭力。 金管會發布「資本市場藍圖架構」,並預計於 109 年底提 出「資本市場藍圖」具體推動方案 為因應資本市場發展及環境、社會及治理 (ESG)、數位科技 及高齡社會等 3 大趨勢,打造具前瞻性與國際競爭力之資本市 場,金管會表示,除 109 年 8 月 25 日公布正式啟動之「公司治 理 3.0- 永續發展藍圖」外,將以「建立資本市場參與者共好共 榮之生態環境」為核心價值主軸,並以「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 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為願景,以及秉持「健全資本 市場發展、保障投資與維護市場秩序」之使命,刻正規劃以未來 3 年為期之臺灣資本市場藍圖,以「永續發展、普惠金融、提升 競爭力及投資人保護」為四大推動目標,研擬策略、重點項目及 相關具體措施,預計於 109 年底完成資本市場藍圖推動方案,以 發揮資本市場功能,帶動我國經濟成長。 金管會本次規劃「資本市場藍圖」,作為推動政策之指引, 為達成四大推動目標,目前已先期完成五大策略及 25 重點項目 之藍圖架構,說明如下: 一、強化發行市場功能,支援實體經濟發展:包括設置創新性新 板、優化 IPO 及 SPO 募資相關規範、強化上市櫃公司之監理 及優化資訊公開、強化證券市場專家之責任與管理及提升審 計品質等 5 項。 二、活絡交易市場,提升效率及流動性:包括推動盤中零股交易、 規劃股票造市者制度、精進交割結算基金制度、提升交易資 訊透明度及投資人風險控管能力、打造友善稅制等 5 項。 三、吸引國內外資金參與,提高市場國際能見度:包括提升外資 投資便利性及效率、推廣臺股市場與強化國際合作、強化投 資人保護與教育宣導、持續吸引國內資金投入臺股市場、爭 取國內期貨結算機構被認可為合格集中結算機構 (QCCP) 以 因應 Basel III 實施等 5 項。 四、提升金融中介機構市場功能及競爭力:包括結合金融科技實 力,推動數位轉型及監理科技、因應國際趨勢推動證券商發 展投資銀行業務、推動投信投顧事業擴大業務發展、促進期 貨業業務發展、提升市場資安防護能力、培育金融專業人才 等 6 項。 五、鼓勵金融創新與多元金融商品之發展:包括設置永續板、擴 大資產管理業務規模、建置店頭衍生性商品集中結算制度、 推動證券期貨業多元金融商品發展等 4 項。 修正「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 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8 條及第 19 條,名稱並修正為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 及管理辦法」 配合銀行法第 47 條之 3「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 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規定內容,以及 電信管理法之發布,金管會於 109 年 9 月 28 日修正發布「銀行 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8 條及第 19 條,名稱並修正為「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 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包 括:(1) 配合本辦法名稱將所稱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 資訊服務事業,修正為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 服務事業;(2) 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實際上並未提供電信加值網路 相關服務,即未辦理原電信法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亦非屬電信管 理法所稱之電信事業,爰刪除依法先向交通部申請並取得經營許 可執照及檢同該等執照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之規 定。 修正發布「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 法」第 18 條、第 19 條之 4 為適度增加外國銀行分行之經營量能,支持其在臺辦理放 款、投資業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審慎評估實務需要及金融 市場衡平發展後,金管會於 109 年 9 月 26 日修正發布旨揭辦法 第 18 條,允許外國銀行分行將「向母國總行拆借一年內之短期 借款」計入準用銀行法第 72 條及第 74 條之 1 所稱存款總餘額之 核算基準。另新增第 19 條之 4,明定外國銀行分行得將依法令 規定所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 50% 計入本辦法有 關分行淨值、無累積虧損之判斷及前述存款總餘額之核算基準規 定。 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為提升證券商業務經營彈性,金管會於 109 年 10 月 29 日修 正發布旨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公司法增訂第 228 條之 1,規範證券商盈餘分派或撥補 虧損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另配合證券交 易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證券商提報董事會之財務 市 場 動 態 國 際 交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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