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2年10月 NO.215

1 發 行 人 黃天牧 編輯顧問 蕭翠玲.邱淑貞.蔡福隆 編輯委員 胡則華.徐萃文 賴銘賢.林裕泰 侯立洋.黃厚銘 蔡火炎.江貽中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發布「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 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解釋令 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38 條、第 69 條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第 40 條並發布相關令釋 訂定「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 付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警語揭露之相關規定」 五家金控成立「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為淨零轉型做 標竿 政 策 法 令 發布「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解釋 令 為利電子支付機構執行身分確認程序及便利民眾申請程序,金管會發布「電子支付 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解釋令,列印於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網站公開具有證明登記或設立文件資料,屬電子支付機構所受理之登記證照或 核准設立文件。透過本解釋令有助金融業者之法令遵循作業及便利民眾申請程序,以達 簡政便民之目的。 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第38條、第69條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1 條、第 40 條並發布相關令釋 為推動證券商財務資訊揭露之即時性,並提升證券商客戶分戶帳資金運用彈性,金 管會於 111 年 9 月 1 日發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旨 揭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 ( 一 ) 調整部分證券商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時限:為推動證券商財務資訊揭露之即 時性,同時考量金融業監理一致性,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及屬金融控 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自 111 會計年度起,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限,由年度 終了後 3 個月內調整為 75 日。 ( 二 ) 提升證券商客戶分戶帳之資金運用彈性:為活化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 資金之運用以提升資金收益,開放客戶分戶帳款項除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 外,亦得依本會規定,經客戶同意,運用於安全且流動性高之金融商品,或 分離存放於其他銀行。 ( 三 ) 另配合修正本規則第 38 條,金管會同步發布令釋,開放證券商客戶分戶帳款 項得運用於購買我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將該專戶留存之客戶分戶帳款項 定期存款超過新臺幣 10 億元部分,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預期可提 升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業務之資金運用彈性,有利證券商推動分戶帳 業務及提升客戶資金運用收益。 二、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考量現行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皆須依公開發行公 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股東會年報,內容已包含本準則第 28 條至第 31 條規 範之揭露內容,如董監酬金情形、勞資關係、員工薪資資訊、資 通安全管理及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等,形成部分資訊重複於年報 及財務報告揭露,為免造成混淆,並與一般產業一致,爰明定證 券商於股東會年報揭露本準則第 28 條至第 31 條規範之內容者,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22 年 10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21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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