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1年8月 NO.201

1 發 行 人 黃天牧 編輯顧問 許永欽.邱淑貞.陳開元 編輯委員 林志憲.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童政彰.高晶萍 蔡火炎.賴欣國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辦法」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2 項授權法規命令於 110 年 6 月 30 日發布 發布環境、社會與治理 (ESG) 相關主題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之資訊揭露事項審查監理原則  公告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得以視訊輔 助,及因應防疫需要並兼顧股東會順利召開之相關措 施 政 策 法 令 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為落實洗錢防制法規定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 以下簡稱 FATF) 國際規 範,金管會已於 110 年 6 月 30 日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並自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本辦法計有 18 條, 主要係參酌 FATF 發布的建議,並考量外界建議所訂定,條文重點包括虛擬通貨平台 及交易業務事業 ( 以下稱本事業 ) 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對於達一定金 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以及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 核制度等規定。考量本事業係首次納入洗錢防制法的規範對象,金管會於本辦法發 布後 1 年內,將以輔導方式協助該事業落實執行防制洗錢相關作業。 金管會提醒民眾,虛擬通貨(虛擬資產)是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 並非貨幣。此外,虛擬通貨不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不適用既有的投資人 保護機制,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也不是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鑒於虛擬通貨市場 資訊不透明,易受人為操作或炒作,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在從事交易前,務 必充分瞭解其運作模式,審慎評估風險,避免遭受詐騙或投資損失致生權益受損。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2 項授權法規命令於 110 年 6 月 30 日發布 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 奉行政院核定自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金管會所擬具本條例 12 項授權法規命令草案及修正草案,已依行政程序 法規定完成法規預告,已於 110 年 6 月 30 日發布且同步自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 本條例及其授權法規命令自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將擴大電子支付機構之業 務範圍,各電子支付機構 ( 含現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 針對新開放之業務項目,包 括金流核心業務與附隨及衍生業務,可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或備 查,期能創造以電子支付機構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提升民眾生活便利性。 針對本條例第 4 條第 4 項規定開放非電子支付機構得申請經營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國外小額匯兌及有關之買賣外幣 業務,除現行辦理外籍移工跨境匯款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 2 家業者外,其他有意願 經營該業務之業者,亦均可於 110 年 7 月 1 日後,依所公布「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 兌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以協助外籍移工透過合 法、安全、透明之管道將薪資匯回母國,促進普惠金融。 本條例及其授權法令之施行,彰顯我國儲值支付工具管理法 制整合工作之完成,可增加民眾支付之便利性,加速普惠金融之 推動,為我國支付服務產業發展之重大里程碑。於當前防疫期間 及後疫情時代,藉由本條例及其授權法令所營造非現金支付及行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21 年 8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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