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0年05月 NO.186

2 股務單位進行滾動式檢討。 修正期貨信託基金清算標準規定 金管會於 109 年 3 月 19 日發布函令,依據期貨信託 基金管理辦法第 8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期貨信託基金 淨資產價值有下列情況者,應報金管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 託契約: 一、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一 ) 非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十個 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 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七十時或基金 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 二 ) 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十個營 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 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九十時或基金平 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 三 ) 因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致基金淨資產價 值發生重大波動,得報本會核准於一定期間不 受前揭規定限制。 二、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基 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時所自訂應 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標準者。 訂定保險業之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得由其他 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原則之解釋令 針對保險業之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得由其他 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之原則,金管會已於 109 年 3 月 20 日依各金融事業與保險業之競業程度發布相關兼任原則之 解釋令,定義投資關係與利益衝突情事之判斷原則。 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協助保險業及投資人瞭解保險業 主要股東結構,與提升保險業股權及財務報告透明度, 金管會於 109 年 3 月 24 日發布修正旨揭準則,增訂保險 業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 者,應依附表格式於每季財務報告揭露其股權比例達百分 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等主要股東資訊。 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 為健全保險業之發展,鼓勵業者積極發展保障型及高 齡化保險商品,並加速保險商品創新,金管會於 109 年 3 月 30 日發布修正旨揭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經主管機關駁回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再次送審之 核准制保險商品,適用較短准駁時程,並明定依第 15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同 一商品累計駁回次數達 3 次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退回 不予審查,以加速創新保險商品上市時程。 二、明定最近 1 年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 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比由高而低排名 前 20% 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將原適用應送核准之 人身保險商品改為備查方式辦理。 三、保險業辦理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微型保險業務及 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及國內公共 建設之績效符合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將於每年 3 月 底前得核定各該保險業送審核准保險商品一定件數內 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 四、對於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 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比由高而低排名後 5% 且 占比較前一年度下降者,金管會得將原以備查方式辦 理之保險商品變更為以核准方式辦理。 金管會與英國、丹麥加強永續金融交流 金管會黃副主委於 109 年 2 月 18 日下午主持永續金 融講座,邀請英國在台辦事處副代表 Andrew Pittam 及丹 麥商務辦事處處長 Bo Mønsted 等人,就英國及丹麥推動 東權益及強化投資人信心。 五、減緩放空行為衍生之可能風險: ( 一 ) 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證 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 ( 櫃 ) 股票 及臺灣存託憑證,於該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跌 幅達 3.5% 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 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惟次一交易日之 收盤價跌幅仍達 3.5% 以上,則持續進行價格限 制措施。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 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 二 ) 限制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 賣出之交易日,投資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 交易,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交易,其賣出價 格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者,不得變更交易類 別為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 六、金管會將持續關注疫情對總體經濟影響及台股表現, 並持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加強注意肺炎疫情對上 市櫃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相關資訊之即時揭露。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發布「保險業辦理不 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 則」之相關暫行措施 為降低受疫情影響不動產承租戶之租金負擔,金管會 於 109 年 4 月 1 日邀產、壽險公會及保險業者,就旨揭原 則之處理方向研商,並於 109 年 4 月 10 日發布相關暫行 措施如下: 一、由各保險公司評估承租戶之受疫情影響情形,個案與 承租戶協商提供租金緩繳、展延、降低租金等協助措 施。 二、保險公司針對現已達可用狀態並已訂有租約之不動產 提供承租戶相關租金協助措施之標的,得依處理原則 規定,向金管會專案報核,適用暫行措施期間以 110 年 6 月 30 日為屆滿日。各公司申請報核時點,得依 各公司依實際降租作業之辦理情形,採事後報核方式 辦理。 三、申請適用暫行措施之不動產標的,於適用期間內,出 租率及收益率無須列入依規定應逐月檢視符合認定標 準之標的範圍,以利保險業者與承租戶協商協助措 施。 金管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相關 事宜,並督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修訂發布「因應防 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 因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建議室內集會活動人 數上限及社交距離注意事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 簡稱 集保結算所 ) 於 109 年 3 月 16 日及 4 月 9 日對外發布及 修正之股東會防疫指引,包括規範股東出席股東會應全程 佩戴口罩、量測體溫及股東會座位安排採梅花座、間隔座 法或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暨增訂適度降低會場內工作人 員人數及報到處與股東會紀念品發放處分散設置並保持距 離等規範。 另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金管會於 109 年 4 月 17 日 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示同意後,公告自 109 年 4 月 20 日起「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公告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解散之日為止,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 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連續量測二次體溫有 發燒達額溫攝氏 37.5 度或耳溫攝氏 38 度者,禁止該股東 進入股東會會場」,金管會配合前揭公告,已督導集保公 司業已於 109 年 4 月 20 日再修正發布「因應防疫召開股 東會之作業指引」3.0 版 ( 刪除設置發燒隔離安置場所 ), 各公司應配合辦理並事先妥為規劃會場安排,以順利完成 109 年股東常會之召開。 金管會再次呼籲多採用電子投票來行使股東權利,並 請各公司事先妥為規劃會場安排,以順利完成 109 年股東 常會之召開,未來金管會亦將視疫情變化與集保結算所及 國 際 交 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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