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一年年報

主委的話 Chairman's Statement 民國 101 年,是一個新紀元的開始。在這一年度,本會推動各項業務開放與自由化 措施,尤其在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方面,配合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正式運作,開放國內外匯指 定銀行辦理人民幣存款、放款、匯款等相關業務,國內金融機構將可創新開發相關金融商 品,就我國金融業務發展的歷程言,應亦可謂邁入新紀元。 本會組織法修正案自 101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本會名稱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即不必冠上行政院。委員會議之組成,除原金融專業人士之專任委員外,增加財 政部長、經濟部長、法務部長及經濟建設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等機關代表,以利金融監理事 項之溝通協調。本會名稱雖變更,但組織架構、職掌與功能均維持不變,就金融監理業務,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本於權責持續推動各項金融發展政策與落實金融監理。 對於促進臺灣金融業發展與提升金融競爭力的策略,最常為各界所關心與提及之議 題,應屬擴大兩岸金融往來與發展資產管理業務二項,本會已分別擬具「發展具兩岸特色 之金融業務計畫」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並逐步推動。配合兩岸貨幣清 算機制正式開始運作,國內金融業長期以來,所期望在商品幣別選擇彈性及可投資標的或 連結標的方面,均已大幅突破,且在金融業共同努力下,已有相當具體成果。 兩岸證券期貨業務監理合作平臺經過多年努力,亦有突破性發展,本會於 102 年元 月已與大陸證監會共同召開首次「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確認監理合作平臺的內 容及運作機制,並就兩岸證券期貨市場開放及資本市場雙向資金之流通等,達成具體結論, 對於共同促進兩岸證券期貨市場之經營與發展及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實為一重要里程 碑,本會將力求開放項目之落實。 保險業資產規模成長快速,在強化監理的同時,本會積極協助保險業有效運用其資金。 為促進保險業健全經營與發展,本會一方面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包括放寬國外投資 條件,及放寬從事公共及社會福利投資,同時要求保險業應加強相關之風險管理,尤其針 對投資不動產方面,要求保險業應建立相關明確自律規範。 為提升銀行之風險承擔能力,本會已參照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訂定之 巴塞爾資本協定三( Basel Ⅲ),修正相關規定,明訂資本適足之計算包括普通股權益比率、 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等 3 項,並自 102 年起開始實施,逐年提高最低資本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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