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0年01月 NO.182

2 針對銀行之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得由其他金融 事業負責人兼任之原則,金管會已於 108 年 11 月 13 日依各 金融事業與銀行之競業程度發布相關兼任原則之解釋令,定 義投資關係與利益衝突情事之判斷原則。 發布商業銀行投資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相關規定 金管會於 108 年 12 月 2 日發布「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 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規定之解釋令,商業銀行投資伊 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 下稱 Sukuk) 除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外,考 量 Sukuk 在臺發行仍處於初步開放及發展階段,商業銀行對 於該等商品類型風險掌握尚不熟悉,為管理集中度風險,就 該種類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核算基數 百分之十。 修正「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 3 條、第 5 條、 第 10 條 為提升會計師專業服務品質及能力,增進所有會計師對 於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規範與作業之瞭解,金管會於 108 年 12 月 23 日修正發布旨揭辦法,凡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每 年均應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專業進修至 少三小時,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 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4 條之解釋令 為確保我國壽險業者穩健經營,並使新契約之準備金負 債能適時反映市場利率,基於各幣別公債利率走勢有下降之 趨勢,金管會於 108 年 11 月 19 日發布訂定 109 年度各幣別 適用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相較 108 年度,新臺幣、美 元及人民幣保單各負債存續期間均調降 1 碼 ; 澳幣保單負債 存續期間 10 年以下調降 1 碼,超過 10 年期者調降 2 碼 ; 歐 元保單負債存續期間超過 6 年期者均調降 1 碼,6 年期以下者 維持不變。 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6 條 第 1 項第 2 款之解釋令 金管會於 108 年 11 月 21 日發布旨揭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第 2 款之解釋令,明定保險業就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作業,於核心資訊系統之置換,至少應包括成本效益分析、 風險評估、需求分析、設計規劃、功能測試驗證 ( 含完整性、 正確性與穩定性 )、轉換決策評估及平行測試等項目。 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 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6 款之解釋令 金管會於 108 年 11 月 18 日開放保險業得擔任聯合貸款 案之參加行,辦理經外國中央政府、外國中央政府所設立信 用保證機構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ECD) 公布之官方輸出信用 保證機構保證或保險之放款業務,放款用途用於投資五加二 產業。 金管會發布解釋函,保險業投資之國際板債券因被發 行人贖回而取得之外幣,屬非因增加投資因素致逾國 外投資限額之情況 依現行規定,雖然國際板債券不計入保險業國外投資限 額 ( 最高 45%),惟國際板債券被發行人贖回後取得之外幣, 則屬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應計入國外投資限 額之外匯存款,如保險業短期內或有因前開贖回所取得之外 幣未能及時再投資國際板債券,或轉換為新臺幣,則有逾國 外投資限額之可能。鑒於國際板債券之贖回非保險業之自發 行為,為利保險業妥適因應投資國際板債券被贖回之影響, 金管會於 108 年 12 月 5 日發布解釋函,規範國際板債券被贖 回所取得之外幣,屬非因增加投資因素致逾國外投資限額之 情況,給予 6 個月之調整期。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新任代表於 108 年 12 月 9 日拜會金管會 即可大幅提高;或請壽險業保費帳單導入 QR Code 共通支 付標準之規格,消費者以行動金融卡或於行動銀行繳費 時,只要掃描該帳單 QR Code,即可完成繳費。 金管會推動試辦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措施 金管會為提供民眾更便捷查詢過世親人金融遺產機制, 洽請金融總會邀集銀行公會、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投 信投顧公會、壽險公會及聯合徵信中心等六大受理查詢機構, 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下稱臺北國稅局 ) 合作,自 108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止提供試辦服務,屬臺北國稅局 轄區之服務對象可於向臺北國稅局申請過世親人財產清冊時, 可一併申請查詢各類金融遺產。相關受理查詢機構將直接或 由其會員金融機構提供查詢結果予申請人,免除自行向各受 理查詢機構分別申請之舟車勞頓等,大幅提升民眾查詢金融 遺產之方便性及效率性。 開放獨資組織、本國未成年人及外國成年人符合一定 條件可直接透過網路開立存款帳戶 為深化銀行線上業務發展,並兼顧銀行業務經營與風險 控管,金管會已督導銀行公會研議將數位存款帳戶申請對象 擴大至獨資組織、本國未成年人及外國成年人,銀行公會並 於 108 年 11 月 25 日將修正後之「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 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轉知各銀行參考,修正重點如 下: 一、非自然人部分:開放負責人為本國成年自然人之獨資組 織可開立數位存款帳戶。 二、自然人部分:開放年滿 7 歲且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本國未 成年人,以及持有晶片居留證之外國成年人可開立數位 存款帳戶。 全面推動無障礙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新增非約定轉帳 功能 經查目前 37 家本國銀行 ( 含中華郵政 ) 無障礙網路銀行 中,已有 36 家有查詢服務功能,34 家有約定轉帳功能,有 3 家有非約定轉帳功能。調查結果顯示銀行已逐步推動無障礙 網銀服務中。為加速無障礙友善環境建構及便利身心障礙者 使用轉帳之金融服務,金管會於 108 年 11 月 21 日召集銀行 業者開會研商,會議中共識由各銀行無障礙網路銀行及行動 銀行 (APP) 均提供約定及非約定轉帳功能,並以 109 年 6 月 底前上線為目標之原則。轉帳限額與各該銀行一般網路銀行 及行動銀行 (APP) 限額一致。 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為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擔各種風險之能力, 考量保險業淨值與資產總額之比率 ( 簡稱淨值比率 ),更能評 量保險業在國際政經情勢發生短期大幅波動時,對市場風險 承擔之能力,金管會於 108 年 12 月 4 日修正旨揭辦法,將保 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標準,除現行採資本適足率為認 定標準外,增訂保險業之淨值比率低於 3% 或 2%,列入「資本 不足」或「資本顯著不足」等二等級之評量標準,並明定淨 值比率之定義。上開措施自 109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 行且以新臺幣收付為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辦理代 理收付款項服務 為增加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資金運用效 益,便利投資人申贖以新臺幣收付為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並有利電子支付機構及投信事業之業務推展,金管會於 108 年 12 月 5 日發布解釋令,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就「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且以新臺幣收付為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辦理代理收付款項服務。 發布銀行之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得由其他金 融事業負責人兼任之原則 國 際 交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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