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年報

GPN:2009400996 工本費:新台幣200元 ISSN 1991-248X 9 771991 248009 www.fsc.gov.tw 年報電子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年年報 112 中華民國113年5月 年報電子檔 GPN:2009400996 工本費:新台幣200元 ISSN 1991-248X 9 771991 248009 www.fsc.gov.tw 前瞻永續 驅動未來 面對快速變化的經濟金融情勢,金管會始終秉持核 心價值,在永續及創新精神引領下,持續推動金融 業穩定發展,提升產業韌性,累積進步動能,期許 成為促進國家永續發展及帶動社會整體向上提升的 安定力量。

GPN:2009400996 工本費:新台幣200元 ISSN 1991-248X 9 771991 248009 www.fsc.gov.tw 年報電子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年年報 112

目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年報 04 主委的話 08 本會職掌與組織 10 業務職掌 11 組織架構 13 人事概況 14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16 金融市場概況 17 提升金融穩定與韌性 21 健全永續發展生態系 27 滿足全方位金融需求 32 營造包容的金融環境 35 擘劃數位金融新局面 38 構築安全資通防護網 40 保障權益提升知識力 44 調適現代化監理機制 47 強化國際合作與交流

50 推動中之重點工作及展望 52 健全經營環境與金融韌性 54 推動永續發展與公司治理 58 發展資產管理與協助產業 62 精進商品服務與普惠金融 64 開創數位金融發展新格局 66 強化資通安全與聯防機制 67 增進民眾權益及保護機制 70 112年重要事件紀要 82 附錄 84 113 年開始實施之重要措施 90 本會團隊陣容 92 金融統計概況

04 主委的話 金融機構經營及金融監理在112年所面對的環境愈加複雜。今年年初,世界經濟論壇 (WEF)所發布的年度「全球風險報告」,兩年內前五大風險依序是「錯假訊息」、「極端氣候」、 「社會極端化」、「資訊安全」以及「跨國武裝衝突風險」,多種不同樣態的風險聚合,產生有 形及無形的影響,使得金融業者和監理機關在風險評估與管理更具挑戰性。 這一年來,本會在穩定金融、提升韌性、協助金融科技發展、強化永續生態系等面向努力, 陸續完成多項法規修正及推動各項政策措施,並持續在資通安全、金融科技、綠色金融、公司 治理、接軌國際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等面向精進。112年重要成果及推動中之重點工作摘要如下: 一、提升金融穩定與韌性,建構資安防護網 為強化金融機構韌性,提升因應經濟金融情勢快速變化能力,以維持金融穩定,本會推動 多項政策,包括: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修正信用風險 標準法、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產出下限、作業風險及槓桿比率等規定,113年將發布暫行版 本;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強化保險業自有資本品質之認定與分類;推出新臺 幣利率交換契約結算會員客戶交易及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之集中結算服務;辦理本 國銀行及保險公司監理壓力測試,並加強辦理多項金融檢查等。本會也持續推動保險業於115 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及國際保險資本標準,研提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差 異化管理措施、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並鼓勵保險業商品結構轉型。 同時本會亦推動強化金融機構資安防護能力,培育金融資安專業人才,鼓勵金融機構導入 資安國際標準,建構資安情資分享與事件應變機制。113年將辦理金融網路攻防演練與重大資 安事件情境演練、鼓勵金融機構導入零信任架構,提升金融資安聯防運作效能等,以保障資料 安全及金融服務運作順暢。 二、健全永續發展,精進永續資訊揭露 因應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本會以綠色金融關鍵戰略,驅動金融市場之影響力, 支持我國邁向淨零轉型的目標。本會112年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及「我國接 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政策、協助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辦理首 屆永續金融評鑑、精進各項永續資訊揭露、訂定各項指引供金融業者計算財務碳排及訂定減碳 目標參考,並持續鼓勵金融業協助永續產業發展、強化金融從業人員永續金融訓練,以全方面 推動永續發展。 主委的話

05 主委的話 為引導企業接軌國際永續及淨零轉型,本會113年將增訂年報應揭露事項、研訂相關指 引及範例以提升永續相關資訊之品質、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同時開辦永續金融 證照測驗,以期多面向協助企業加速永續進程、提升國際競爭力。 三、滿足多元金融需求,精進金融商品服務 在協助經濟結構轉型及促進產業發展方面,本會鼓勵本國銀行及保險業支持對六大核心戰 略產業及中小企業進行投融資,並配合新南向政策,協助本國銀行赴新南向國家增設據點、鼓 勵本國銀行對新南向國家之國內企業或臺商授信。資本市場方面,本會則放寬創新板規範及興 櫃市場整併、建置ETF雙幣交易櫃檯買賣制度、縮短盤中零股行情揭露間隔時間。另為便利 民眾之金融服務體驗,本會同意「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申請新增購物功能以電子支付帳 戶綁定信用卡消費扣款機制,並擴大MyData金融應用服務。本會亦著力推廣普惠金融措施, 推動信託2.0第二階段計畫,協助民眾資產管理、發揮社會安定的力量,並針對弱勢族群客戶 推動一系列友善金融措施,精進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評核機制,以鼓勵金融業者提升服務品 質。 本會113年將進一步縮短盤中零股撮合間隔時間、研議開放主動型與多重資產ETF、基 金代幣化需求及可行性、開放證券商辦理複委託外幣融資業務、放寬銀行發行結構型金融債之 銷售對象等。並持續協助中小企業籌資,包括鼓勵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精進創新板及興 櫃制度。此外,普惠金融方面更進一步完善身心障礙者相關友善金融措施、擴大對多元族群提 供友善金融服務。

06 主委的話 四、鼓勵數位金融發展,提供金融科技運用指引 為持續精進發展金融科技,本會112年發布一系列相關政策與指引,以形塑友善的金融 科技發展生態系,提升金融服務的效率、可及性及品質,包括:「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 透過65項具體推動事項,實現更包容、永續的金融科技生態環境;「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 分驗證指引」,使業者引進新式數位金融服務應用場景或新式數位身分驗證方式能有所遵循; 「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之核心原則與相關推動政策」,揭示我國金融業運用AI 之6項核 心原則及8項配套政策;「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從各面向 加強保護平台客戶權益。本會更擴大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協助純網銀發展,使消 費者能享有數位金融服務之便利。 本會113年將發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指引」及「資料治理指引」,使金融業在金融科 技的發展能有所依循。另推動開放銀行第三階段「交易面資訊」及保險業資料申報數位化,增 進金融服務之多樣性及便利性;並舉辦「2024台北金融科技展」,藉此匯聚金融科技領域人才、 資金與技術,展示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成果,亦啟動「防範詐騙及金融犯罪」金融科技主題式推 廣活動,鼓勵金融機構運用科技防詐。 五、提升民眾金融知識力,強化權益保障 透過多元化管道,瞭解各種金融知識,以提升國人防詐意識,本會112年開播「金融知 識通」廣播節目、擴大辦理金融教育推廣績優案件甄選、推動跨部會金融基礎教育合作,並督 導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依據不同族群需求辦理百場金融知識及防詐講座,同時增修相關法規, 從源頭抑制投資假廣告、加強防詐教育宣導、啟動「金融機構全國368鄉鎮走透透反詐宣導」 等多項防詐行動。更修正多項法規,加強規範投資型保險商品、上市櫃公司審計委員會、不動 產投資信託基金等面向,以強化金融消費者或投資人權益保障。此外,為使社會大眾更瞭解及 關注金融教育活動,亦首度出版金融教育成果專刊。 本會113年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第七期推動計畫,並為鼓勵發展金融教育,將首 次舉辦金融教育貢獻獎。另亦強化信用卡網路交易安全性、加強網路違規投資廣告蒐報及持續 加強反詐宣導教育,保障民眾財產安全。有關保險相關政策,已就地震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 等產險進行檢討,提高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之總承擔限額,以強化國人保障。 六、調適現代化監理機制,接軌國際趨勢 因應金融市場及資本市場發展需求,本會就金融業及審計之監理機制進行多項調適,包含: 研議修正投信投顧法推動基金架構不動產投資信託,以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並健全國 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研議修訂對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之有控制力股東及負責人之管理與究責 機制,以謀求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之長期發展;強化公司治理及金融業負責人利益衝突防範 機制;提升上市櫃公司董事酬金資訊透明度、揭露永續相關資訊;推動「主管法規簡化、整合

07 主委的話 及現代化方案」及法規鬆綁,有效汰除不合時宜規範、健全金融法制環境,以及參酌國際作法 並考量實務因素,訂定會計師事務所分級監理標準。 本會為健全大量持股揭露制度及提升資訊透明度,推動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至 5%,業於112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定於113年5月10日起施行。 七、強化國際金融監理合作,擴大交流 我國銀行積極在海外設立據點,本會也積極與其他國家建立監理合作關係與各項交流,包 含簽署臺美雙邊合格集中結算機構之監理合作備忘錄及與美國紐澤西州銀行保險署簽署資訊分 享瞭解備忘錄。本會於112年間亦積極參與全球金融創新聯盟(GFIN)及所設跨境沙盒試驗 及監理科技二工作小組之運作,不僅深化與各國的合作關係,同時提高我國在國際的能見度。 我國金融市場及資本市場在國際的表現也受到肯定,不僅有我國銀行受邀在世界氣候峰會上發 表專題演說,在2023年亞洲公司治理評鑑結果中也獲得第三名的佳績,臺股IPO的表現更優 於全球。 本會期望113年除更進一步加深金融監理與國際合作與交流外,同時推展臺灣資本市場 的成果,也借鏡主要國家,增進與國際資本市場的鏈結。 今年面對的環境有難以預測的經濟金融變化,我們必須步步為營,臨淵履薄面對每一項挑 戰。為健全金融發展,本會將朝「強化韌性、精進創新、推動永續、落實普惠、邁向國際」方 向,掌握整體社會經濟發展的脈動,凝聚共識及有序擘畫執行各項政策措施,也期許金融機構 能在不影響金融穩定的前提下,促進金融商品與服務創新多元發展;以共存共榮為目標,協助 產業轉型升級與邁向淨零永續;在以人為本的理念及資訊安全的配套中,迎接金融科技與數位 轉型;同時,秉持關懷心及同理心,照顧弱勢族群的金融服務需求,並協助民眾免於遭受詐騙 等財產損失。本會自93年成立已屆二十年,建構金融市場穩健、多元、包容與可持續成長, 是本會一貫的政策,未來將在既有的基礎上,持續打造金融業成為促進國家永續發展及維持社 會穩定的堅實力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謹識/113年 5 月

本會職掌與組織 業務職掌 組織架構 人事概況

10 本會職掌與組織 本會職掌與組織 本會於93年7月1日成立,原名稱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理金融市場及 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並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 進金融市場發展為本會成立宗旨。 嗣行政院組織法99年2月3日修正,明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 職掌與功能則維持現狀。爰據以修正本會組織法,並自10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會於 101年7月1日完成組織變更調整,由原合議制委員會調整為首長制委員會,名稱並配合變更 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名稱雖變更,但業務職掌、組織架構與功能均維持不變,就 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本於權責持續推動各項金融發展政策與落實金融監理。 業務職掌 依本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 務。金融市場與金融服務業之範圍如下: (一)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 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 (二)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為充分發揮本會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業之監理功能,依本會組織法第3條規 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二)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 管理。 (四)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五)金融機構之檢查。 (六)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七)金融涉外事項。 (八)金融消費者保護。

11 本會職掌與組織 (九)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十)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十一)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 組織架構 依本會組織法,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另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及 法務部部長為當然委員,行政院前於101年7月23日指派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本會 委員。 本會下設有4處、4室、所屬三級機關4業務局、1國營事業、2代表辦事處及2任務編組, 分述如下: (一)4處: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國際業務處及資訊服務處。 (二)4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及主計室。 (三)4業務局: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 (四)1國營事業: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五)2代表辦事處:紐約代表辦事處及倫敦代表辦事處。 (六)2任務編組:公共關係室及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

12 本會職掌與組織 | 本會組織架構圖| 註:101年7月1日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名稱改為資訊服務處。 自102年起會計室名稱改為主計室。 本會輔助單位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主計室 本會另於紐約、 倫敦設立代表辦事處。 ● 綜合規劃處 ● 法律事務處 ● 國際業務處 ● 資訊服務處 本會業務單位 中央存款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科技發展 與創新中心 檢查局 保險局 證券期貨局 銀行局 公共關係室 主任 秘書 主任 委員 副主任 委員 副主任 委員

13 本會職掌與組織 人事概況 依據本會組織法及編制表規定,本會編制員額總數為113人;所屬四局編制員額總數為 1,000人,合計為1,113人。截至112年12月31日止,本會現有職員員額為92人,銀行局 為209人、證券期貨局為230人、保險局為92人、檢查局為284人,合計907人。另中央 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00年1月1日起改隸本會,該公司112年度正式職員預算員額為 158人,截至112年12月31日止現有正式職員為151人。 | 本會及所屬各局年齡統計分析 | | 本會及所屬各局學歷統計分析 | 6.06% 20.95% 30.76% 35.83% 6.4% 1.98% 59.76% 35.72% 2.21% 0.33% 29歲以下 30至39歲 40至49歲 50至59歲 60歲以上 博士 碩士 大學畢業 專科畢業 高中(職)畢業 (平均年齡約 46.1 歲) 6.06% 20.95% 30.76% 35.83% 6.4% 1.98% 59.76% 35.72% 2.21% 0.33% 29歲以下 30至39歲 40至49歲 50至59歲 60歲以上 博士 碩士 大學畢業 專科畢業 高中(職)畢業 (平均年齡約 46.1 歲)

金融市場概況 及重要施政成果 金融市場概況 提升金融穩定與韌性 健全永續發展生態系 滿足全方位金融需求 營造包容的金融環境 擘劃數位金融新局面 構築安全資通防護網 保障權益提升知識力 調適現代化監理機制 強化國際合作與交流

16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金融市場概況 觀察我國金融業近幾年稅前盈餘之變化情形(如下表),108年、109年稅前盈餘大致落 在新臺幣(下同)6,300億元至6,800億元之間,110年則有爆發性成長,稅前盈餘9,365億元, 111年則降至4,800億元左右,112年銀行業、保險業、證券商、期貨商及投信事業之稅前盈 餘約為7,036億元。 ▍金融業108年至112年稅前盈餘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報表) 3,575 3,859 5,947 2,980 3,876 銀行業A 4,070 3,708 3,856 4,321 5,057 本國銀行 3,607 3,127 3,370 3,919 4,724 外銀在臺分行 155 238 110 109 175 陸銀在臺分行 38 51 62 56 43 信用合作社 27 25 27 31 35 票券業 102 123 134 92 76 儲匯 141 144 153 114 4 保險業B 1,707 2,231 4,111 -186 981 壽險業 1,548 2,061 3,885 1,719 806 產險業 159 170 226 -1,905 175 證券期貨業C 571 819 1,398 661 998 證券商 437 660 1,195 469 757 期貨商 43 50 45 56 71 投信業 91 109 158 136 170 合計(A+B+C) 6,348 6,758 9,365 4,796 7,036 註:為反映非曆年制證券商稅前盈餘,爰本會年報自111年度起,調整證券商稅前盈餘之統計基礎,並追溯調整相關 數據至107年度。 單位:新臺幣億元 銀行業 保險業 證券期貨業 合計 0 1,000 2,000 -1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6,348 6,758 9,365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4,796 7,036

17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提升金融穩定與韌性 (一)發布我國實施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Ⅲ)改革規範之規定 為強化本國銀行之風險管理架構,本會已依據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 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Ⅲ):危機後改革定案文件」(下稱改革定案文 件),於112年12月7日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 及表格」,修正內容包括信用風險標準法、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法)、產出下 限、作業風險及槓桿比率等規定,並定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給予銀行充足時 間進行調整。 (二)辦理「112年本國銀行監理壓力測試」 鑒於111年以來全球經濟金融情勢不確定性升高,為瞭解本國銀行在不利情 境下之風險承擔能力,本會已要求38家本國銀行辦理「112年度監理壓力測試」, 測試結果顯示在輕微情境下,本國銀行之平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 資本適足率及槓桿比率分別為10.51%、11.84%、13.82%及6.03%,嚴重情境下 則分別為9.33%、10.65%、12.56%及5.44%,均高於法定最低標準,顯示本國 銀行在全球整體經濟景氣及金融環境發生變動時,仍具穩健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 本適足性。 (三)強化保險業自有資本品質之認定與分類 為強化保險業自有資本品質,本會參考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及銀行業資 本溯源及資本對稱性相關規定,於112年8月4日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 法」,將自有資本劃分為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第一類限制性資本及第二類資本, 並增訂各項資本之範圍及調整之規定等。 (四)推動保險業於115年順利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下稱IFRS 17) 1. 訂定115年起採用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規範 (1)本會已於112年8月9日及12月29日修正發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 辦法」、於112年11月8日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自115年 起將準備金及財務報告之保險負債均改採公允價值衡量,並規範保險業直保 業務及再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準備金種類及財務報告之會計項目 與揭露格式等。 (2)本會於112年12月修正發布「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保險 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 報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 公開管理辦法」。

18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 為接軌IFRS 17,本會針對保險業資金定義(含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發布相 關令釋,其中保險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部分業分別於112年4月14日及12 月6日發布令釋;另本會亦於112年11月8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 3. 配合保險負債評價接軌IFRS 17將以現時資訊計算公允價值,本會於113年1 月5日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訂定接軌後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相關令釋,作 為保險商品設計之依循。 4. 為利保險業強化財務結構及接軌IFRS 17及ICS,本會已於112年4月14日修 正發布「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第2點,放寬保險業得發行 10年期以上之長期公司債及應符合ICS所定第二類資本之條件。 (五)協助保險業於115年順利接軌「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 1. 本會於112年7月25日宣布我國保險業接軌TW-ICS有關市場風險-股票、不 動產、公共建設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其中股票及不動產風險係數由現行的風 險資本適足率(RBC)制度風險係數分15年逐步調整為35%及15%,公共建 設於接軌前5年(115年至119年)維持現行RBC制度之1.28%,後10年則同 樣採平均遞增方式,以逐步符合TW-ICS風險資本計提標準。 2. 本會於112年11月23日宣布我國保險業接軌IFRS 17利率轉換措施及TW-ICS 第二階段過渡性措施,包括高利率保單50基點之利率轉換措施、自50%線性遞 增之15年利率風險過渡措施及高利率保單之15年淨資產過渡措施,以協助保險 業者穩步接軌二國際制度,俾提升保險業永續經營的韌性。 3. 本會將定期每5年依業者實際執行情形進行制度檢討外,亦將持續關注國際保險 監理官協會(IAIS)所公布國際制度之最新發展,配合調整修正;如整體金融情 勢於接軌二國際制度前後發生顯著變化,亦將適時進行相關制度之檢討。 (六)提高壽險業者外匯準備金機制運用彈性 為協助壽險業者提升匯率風險管理彈性及平穩避險成本,本會於112年3月 24日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有關外匯準備金上限及 沖抵下限規範、以及新增傳統避險成本提存(沖抵)機制等三項規定,有助於協助 壽險業者增加財務穩健性,進而強化清償能力及健全財務體質。 (七)強化保險商品風險控管機制 本會已於112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人 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以強化保險業 對於保險商品銷售前與銷售後之相關風險控管,使保險業審慎辦理保險商品送審事

19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宜,以確保其穩健經營,並精進保證續保之個人健康保險調高費率控管機制,以維 護保戶權益。 (八)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相關監理措施 本會於112年3月29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 注意事項」,於現行商品送審利潤分析文件,額外增訂主管機關指定之解約率測試 情境,以真實反映商品獲利。 (九)推出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IRS)結算會員客戶交易及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契約(NDF)之集中結算服務 為強化店頭市場風險管理,本會督導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 所)自112年7月31日起推出新臺幣IRS結算會員客戶交易及新臺幣NDF之集 中結算服務,擴大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之適用範圍。 (十)辦理112年保險業壓力測試 為瞭解本國保險業在極端情況下風險承擔能力及對資本適足性之影響,本會要 求保險業辦理壓力測試,有關保險風險測試結果部分,壽險業及產險業整體資本適 足率分別為266.2%及337.2%,淨值比為5.66%為19.62%,高於法定最低標準 (資本適足率200%及淨值比3%),顯示整體壽險業在死亡率及罹病率提高以及產 險業在巨災風險之情境下仍具備足夠之韌性。 有關市場風險測試結果部分,壽險業及產險業之整體資本適足率分別為 203.7%、390.4%,淨值比為3.35%及23.57%,高於法定最低標準,顯示整體保 險業在全球經濟景氣及金融環境發生變動時,整體風險尚屬可控。 另對於產險業面對氣候變遷風險壓力測試部分,112年度以氣候變遷所造成 之巨災(強烈颱風襲擊臺灣本島)進行測試,測試結果整體產險業資本適足率為 337.2%,淨值比為20.52%,高於法定最低標準,顯示我國產險業在氣候變遷之極 端情境下,具備相當之韌性。 (十一)建立期貨市場斷線未成交委託單立即刪單機制 為精進我國期貨市場風險管控機制,避免網路斷線時可能引發交易風險,及 系統異常可能產生鉅額損失,爰本會已督請期交所建立期貨市場斷線未成交委託 單立即刪單機制,並自112年6月5日起實施。 (十二)鼓勵民眾檢舉金融不法案件 為提升民眾檢舉金融不法案件之誘因,本會於112年6月13日修正發布「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增加得納入核發檢舉 獎金標準之行政處分態樣。

20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十三)加強辦理金融檢查 1. 將金融機構海外暴險控管機制列為檢查重點 近期因俄烏戰爭及通貨膨脹等國際政經情勢動盪,海外授信及投資等業務 風險遽增,為瞭解金融機構海外地區暴險情形及應變能力,本會已將海外地區 暴險控管機制納入112年檢查重點,督促業者加強風險承擔能力,維護金融市 場穩定。 2. 將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情形列為金融檢查重點 為防範不動產價格及市場波動對金融機構資產品質之衝擊,本會已針對本 國銀行、信用合作社(下稱信合社)及票券公司,加強檢視不動產授信業務之 風險控管及法令遵循落實情形,並列為112年度金融檢查重點。 3. 完成多項專案檢查 本會112年度完成防詐風險控管、海外地區暴險控管、金控集團對轉投資 事業管理、公平對待高齡客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客戶個人資料保護措施 及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 業執行情形、保險業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保險商品管理作業、車商保險代理人、 票券公司不動產授信業務、證券商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投 信公司執行環境、社會及治理(ESG)之投資風險管理及資訊揭露等多項專案 檢查,除促請業者依檢查意見改善外,並就共通性之制度面問題,彙整檢查意 見態樣通函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轉知所屬 會員機構自行檢視強化相關管理,或研提多項監理措施建議,作為本會調整監 理規範之參考,以引導金融機構健全經營。 (十四)加強與其他機關及業者之溝通 1. 為充分與其他機關就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協調與溝通,本會112年與中 央銀行、農業部農業金融署、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共召開4場「金融監理聯繫小 組」會議。 2. 辦理金控、本國銀行、信合社、保險業、證券商及證券投資信託業內部稽核座 談會,就金融機構重要業務缺失及稽核實務進行意見交流,並透過座談會之交 流,協助業者瞭解本會監理立場及檢查方向,提升內部稽核執行效能,加強雙 向溝通。 (十五)強化金融檢查資訊透明度 1. 定期審視更新金融檢查手冊、年度金融檢查重點、金融檢查執行情形、金融檢 查主要缺失等檢查資訊,並於官網公布。

21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 配合金融法規之修訂及檢查實務,本會定期檢討增修「金檢學堂」數位學習課 程教材,112年度新增「票券承銷業務」1個主題含「票券承銷業務」1個單元, 並更新原有27個單元內容,俾利外界瞭解金融監理及檢查專業知識。 健全永續發展生態系 (一)推動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相關資訊揭露 配合政府2050淨零目標,推動上市櫃公司自112年起分階段揭露溫室氣體盤 查及確信資訊。第一階段上市櫃公司(100億元以上及鋼鐵水泥業)計166家,皆 已依規定於112年完成揭露盤查情形。 (二)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112年)」 為推動企業積極實踐永續發展,本會繼111年3月3日發布「上市(櫃)公司 永續發展路徑圖」後,以「治理」、「透明」、「數位」、「創新」四大主軸,本會於 112年3月28日發布旨揭方案,藉以引領企業實踐淨零、深化永續治理文化、精 進永續資訊揭露、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及推動ESG評鑑及數位化。截至112年底 重要成果包括:成立碳權交易所、發布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 準則藍圖、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強化大量持股申報、建置整合ESG資訊 平台Info Hub等。 (三)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 為達成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共同投資成立「臺灣碳權 交易所」(下稱碳交所),建置碳權交易平臺,有效媒合供需,創造企業減碳誘因, 以促進低碳生產技術及創新產業發展,碳交所已於112年8月7日揭牌,並於12 月22日推出國際碳權交易平臺。 蔡總統英文、行政院陳院長建仁及本會蕭副主任委員翠玲112年8月7日出席 「臺灣碳權交易所揭牌儀式」

22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四)擴充金融業永續資訊揭露內容 1. 為提升證券期貨業推動永續發展,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度,證交所、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證 券商公會)、期交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 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投信投顧公會)已於112年3月、4月間分別訂定發布 「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明定各 該事業(依規模大小)分階段編製申報年度永續報告書及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與 範疇二確信,截至112年底,符合第一階段規模條件之9家證券商及2家期貨商 已公布111年度永續報告書。 2. 本會已於112年6月19日修正發布「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 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並於6月21日發布令釋,要求保險 業按資本額大小之規範時程揭露氣候變遷相關資訊,以強化保險業揭露氣候變遷 相關資訊。 3. 銀行業及保險業已於112年6月陸續完成首次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 (五)修正發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因應IFRS增修訂內容及IFRS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揭露趨勢,本會已於112 年第1月19日修正發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問答集。 (六)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為進一步接軌國際準則,持續提升永續資訊報導品質及可比較性,以強化資本 市場信賴,本會於112年8月17日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將以 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按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 分三階段推動,第一階段為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於115年編製永 續資訊(116年對外揭露),此將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及可信賴性,並有助引導 永續資金投資我國企業、提升企業國際能見度,加速企業永續轉型及承諾。 (七)公私協力共同推動永續金融相關工作 1. 本會於111年底協力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下稱金融總會)成立金 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下稱淨零工作平台),由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成員、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下稱證基會)擔任五大工作群召集人,偕同金融同業公會及周邊單 位等,共同發展相關的工具、指引或方案。聯盟成員除每季召開會議討論永續議 題,亦不定期召開工作群會議,作為金融業合作及交換意見的媒介,整合金融各 界的資源,來推動永續金融相關工作及達成淨零、永續目標。

23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 淨零工作平台於112年協助本會訂定金融業範疇三財務碳排放計算指引、減碳目 標設定與策略規劃指引、範疇一、二碳排放數據報送表單及申報說明文件,並推 動永續金融證照、建置永續金融網站,以及辦理國內外推廣活動、座談會及論壇 等,共同推動永續金融相關工作。 (八)推動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 1. 為鼓勵金融機構採取行動因應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透過接軌國際標準及發揮金 融影響力,玉山、中信、國泰、元大、第一金控前於111年9月5日成立「永續 金融先行者聯盟」。於112年11月10日舉辦第一屆成果發表記者會,說明渠等 在綠色採購、資訊揭露、投融資與議合、協助與推廣及國際接軌等五大承諾事項, 以及淨零工作平台之推動成果。 2. 於112年12月14日舉辦第二屆聯盟啟動記者會,對外宣布新加入之成員─兆 豐金控,以及除推動既有的目標外,進一步承諾將在循環採購、自然相關財務風 險,以及減碳目標、策略及計畫的揭露等方面採取更積極的行動。 本會黃主委天牧112年12月14日 出席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第二屆啟動記者會 本會黃主委天牧112年11月10日 出席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第一屆成果發表記者會 (九)發布金融業範疇三財務碳排放計算指引 為利金融業者瞭解其自身及投融資部位之碳排放情形,並據以調整營運方式及 擬訂減碳策略,運用投融資的力量推動整體產業及社會減碳,本會參酌淨零工作平 台研提之旨揭指引內容酌修後,於112年7月10日將該指引函送各公會參考,以 協助金融業者計算財務碳排放。 (十)發布金融業減碳目標設定與策略規劃指引 為協助金融業者設定近程及長期減碳目標,並結合自身營運及業務發展規劃, 以具體可行之策略達成減碳目標,邁向永續發展,本會參酌淨零工作平台研提之旨 揭指引內容酌修後,於113年1月4日將該指引函送各公會參考,以協助金融業者 訂定減碳目標及策略。

24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十一)首次辦理永續金融評鑑 為強化金融機構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及實踐ESG的能力,本會於112年第2 季對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永續金融評鑑,並於112年12月26日公布首屆評鑑結果, 並於113年2月23日對銀行、證券、保險各業排名前20%之金融機構予以表揚。 本會蕭副主委翠玲113年2月23日出席「第一屆永續金融評鑑」頒獎典禮 (十二)擴大ESG資料庫查詢範疇 為協助金融機構取得企業碳排放、用水、用電,以及永續分類經濟活動認定 參考指引相關數據,以利金融業評估並及早因應氣候變遷之實體或轉型風險。本 會請聯徵中心完成建置企業ESG資料平臺,自112年9月25日起,金融機構 辦理授信時,將請客戶填答問卷並報送至平台,以蒐集上開資訊。 (十三)建置永續金融網站 為有效彙整我國永續金融相關資訊,俾利相關利害關係人蒐集資訊、經驗分 享學習及追蹤成果參考,並透過資訊聚焦與資源整合,迅速掌握趨勢與商機,本 會於112年著手建置永續金融網站,並已於113年1月10日上線,整合永續金 融相關資訊,例如永續金融統計、規範、商品、評鑑及交流資訊等。 (十四)強化氣候變遷風險管理 1. 為瞭解銀行業就氣候風險之暴險情形,培養業者發展面對不同氣候變遷情境下 之量化分析能力,本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完成研議「本國銀行辦理氣候變遷情境 分析作業規畫」,全體本國銀行並已於112年5月底前完成首次情境分析作業。 本會除將持續督導銀行公會精進作業規畫之方法論及相關參數外,亦將督導中 央存款保險公司針對前開分析結果,研議分析報告之架構及資料分析方式,並 於113年底前完成整體銀行業氣候風險管理分析報告。

25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 為瞭解氣候風險對保險業可能造成的影響,培養業者發展面對不同氣候變遷情 境下之量化分析能力,本會已督導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下稱安定基金) 於112年11月完成保險業首次氣候風險情境分析作業、研議分析報告之架構 及資料分析方式。本會將持續督導安定基金收集國際間氣候風險情境分析之作 法,精進相關方法論,持續規劃辦理全體保險業氣候風險情境分析作業,並於 113年底前完成整體保險業氣候風險管理分析報告。 3. 為強化證券期貨業氣候變遷風險因應能力,培養業者發展面對不同氣候變遷情 境下之量化分析能力,本會已督導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推動一定規模之證券期 貨業完成情境分析,其中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8家證券商,以及上市、 上櫃或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之3家期貨商,以及資產管理規模達6,000 億以上之5家投信業,均於112年10月底完成氣候變遷情境分析,證券期貨 業三大公會已參酌上述結果,據以研訂氣候變遷情境分析及資訊揭露之指引及 範例。 4. 本會於112年6月8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增列存續期間指標及進行差異化管理,以因應保險業經營風險之變化。 5. 本會督導安定基金於112年10月3日舉辦2023年風險管理趨勢論壇,邀集 國外監理官與業者專家交流分享國際風險管理趨勢、實務作法。 (十五)金融業自律規範納入參考「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及銀行公會分別於112年 10月13日及11月3日修正「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以及「授信準則」,增訂辦理企業綠色、ESG或永續連結授信等融資審核時,宜 參酌本指引,以帶動企業永續發展及減碳轉型。 (十六)深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及精進永續資訊揭露 本會於112年7月19日備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 及壽險公會修正「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另分別於112年9月12日及10 月6日舉辦「112年度強化保險業法令遵循研討會」及「112年度保險業公司治 理研討會」,以深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及精進永續資訊揭露。

26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十七)強化金融業董事、監察人及一般職員永續金融相關訓練 為提升金融業董事、監察人及一般職員對氣候變遷因應趨勢、做法之認識, 本會推動相關人員每年接受一定時數之永續金融課程,各金融同業公會已對董 事、監察人、高階經理人及一般職員應進修永續金融時數3小時達成共識,並將 自行就講師資料及學員學習等品質及成效進行控管。 (十八)放寬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債募集資金使用範圍 為推動永續金融融資,本會依據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於112年4月 26日修正發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放寬外國銀行在 臺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之募集資金使用範圍至相關永續經濟活動。 (十九)鼓勵金融業協助永續產業之發展 1. 本國銀行截至112年12月底止,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放款餘額約2兆7,077 億元。 2. 發展我國永續債券市場:截至112年12月底止,累計發行120檔綠色債券, 發行總額3,574億元;38檔可持續發展債券,發行總額1,120億元;22檔社 會責任債券,發行總額546億元;5檔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發行總額79億元。 3. 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綠能產業,截至112年12月底止,本會核准保險業投資 綠能電廠之核准投資金額為176.6億元(其中包括2家壽險公司投資離岸風力 發電廠42億元,餘134.6億元為投資太陽能光電廠);另截至112年12月底止, 保險業投資綠色債券約868億元。 (二十)推出股利發放通知電子化服務 為符合節能減碳趨勢並提高企業發放股利通知效率,本會已督導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結算所)建置「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 (eNotice平台)並於112年6月30日上線,提供上市(櫃)、興櫃公司及有股 務代理之公開發行公司,得藉此平台將紙本股利發放通知改採電子化服務,並讓 投資人即時掌握股利發放資訊。

27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滿足全方位金融需求 (一)鼓勵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中小企業放款 1. 鼓勵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辦理融資:截至112年12月底止,本國銀行 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餘額達7兆2,348億元,較111年底增加4,404億元。 2. 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資金: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八 期),截至112年12月底止,放款餘額達9兆7,664億元,較111年12月底增 加4,831億元,另對中小企業放款戶數為49萬3,472戶。 3. 為協助經濟結構轉型及促進產業發展、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及中小企業取得營 運資金等需要,經本會洽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意見,衡酌本國銀行過 往放款實績及未來經濟成長等因素,已於112年3月7日訂定「獎勵本國銀行辦 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第二期之預期目標為年增3,000億元,另行政院 於112年6月13日備查「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八期)」, 目標值為年增3,800億元,以鼓勵本國銀行於兼顧風險原則下積極辦理授信,本 會並於112年7月11日對績優銀行頒獎表揚。 (二)鼓勵保險業從投融資面向支持產業發展 1. 保險業截至112年12月底,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投資餘額為1兆7,119億元, 相較於基期111年6月底增加約2,646億元。 2. 本會於111年1月28日令釋開放保險業投資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並於111年6 月24日公布「鼓勵保險業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公共投資、長照事業及永續 發展債券投資方案」,施行期間自111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分3 年實施,目標值累計3年增加2,000億元,第一期累計增加1,020億元,已達成 目標。本會並於112年11月17日就投資績效優良之業者頒獎表揚。 (三)推動信託2.0第二階段計畫 為持續推升信託服務功能,藉由信託協助民眾資產管理及確保經濟安全,進一 步發揮社會安定的力量,本會於112年持續推動信託2.0第二階段計畫,重要成果 包括: 1. 舉辦「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評鑑」第2期頒獎典禮暨研討會 為鼓勵信託業依信託2.0計畫發展全方位信託服務,本會前發布「信託業推 動信託2.0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實施期間為109年9月1日至111年12月

28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31日,共分2期),設置最佳信託獎、安養信託獎、員工福利信託獎、信託業務 創新獎等4大獎項,並於112年8月16日舉辦旨揭頒獎典禮,對111年績效優 良銀行予以表揚。另於同日舉辦「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之經驗分享與未來展 望」研討會,由績效優良且有具體表現之業者分享推動實務,並邀請社團法人台 灣失智症協會分享日本經驗,供信託業借鏡。 行政院陳院長建仁與本會黃主委天牧於112年8月16日出席 「信託業推動信託 2.0 計畫評鑑」頒獎典禮暨研討會 2. 訂定「信託業推動信託2.0第二階段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 為持續提供適當誘因,本會於112年3月28日發布「信託業推動信託2.0 第二階段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實施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共分2期),延續第一階段計畫之評鑑獎勵機制,並配合信託2.0第二階段計畫 之核心目標及重要措施,共設置最佳信託獎、安養信託獎、員工福利信託獎、信 託業務創新獎及信託結盟獎等5獎項。 3. 擴大「員工持股信託」之運用範圍 目前實務上員工福利信託主要分為「員工持股信託」與「員工福儲信託」兩 大類型。為協助企業攜手勞工及早準備退休金,擴大未上市櫃公司得採用「員工 持股信託」照顧員工及留才等因素,本會於112年9月23日釋示:「員工持股信託」 之財產運用範圍,包含(1)委託人如為上市櫃公司員工,可投資於所服務公司 之股票;(2)委託人如為未上市櫃公司員工,可將信託財產投資於所屬集團內任 一「與該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單一公司股票。 4. 明定信託客戶資料得與同一銀行其他部門共享 為利銀行經營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共同行銷,本會於112年12月4日備查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信託公會)修正「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風險管

29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理規範」,明定信託專責部門於取得客戶明確同意,得就信託客戶之往來、交易 資料與同一銀行其他部門共享。 (四)推動新南向政策 1. 鼓勵本國銀行對新南向國家之國內企業或臺商授信:推動「獎勵本國銀行加強辦 理於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授信方案」,截至112年12月底止,授信總餘額為1 兆5,855億元,較111年12月底增加839億元。 2. 協助本國銀行赴新南向國家增設據點: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12年12月底止, 本國銀行於新南向國家地區新設據點161處,累計於11國共設有336處據點。 3. 協助出口至新南向國家措施:中國輸出入銀行以承保輸出保險,提供廠商出口至 新南向國家所生應收帳款保險保障,截至112年12月底止,承保金額約為331 億元。 (五)建置ETF雙幣交易櫃檯買賣制度 為發展我國上櫃ETF市場符合國際發展趨勢,滿足投資人外幣投資需求,並 協助我國投信公司拓展ETF業務及發展多樣化商品,本會已督導櫃買中心規劃建 置ETF雙幣交易櫃檯買賣制度,開放已上櫃之新臺幣ETF得申請加掛其他幣別 ETF進行櫃檯買賣,全案於112年9月11日完成。 (六)推動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 1. 放寬私募投信基金得投資私募股權基金 為提供客戶多元化理財商品,提升國內資產管理規模,本會已於112年12 月29日開放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亦得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使該類基金投資 標的更趨多元。 2. 鬆綁結構型商品採實物交割衍生之相關服務規定 為利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更完整之一站式資產管理服務,本會已於112年8 月9日修正發布「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 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放寬適 用商品範圍及擴大適用對象。 3. 簡化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適用金融商品之作業程序及鼓勵國際性大型銀行參與 市場 考量連結臺股指數或ETF之商品於實務上不涉實物交割,本會已於112年 12月12日修正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高資產客戶如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豁免適用應向證交所登記之規定,以簡化作

30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業程序。另擴大引資攬才條款之適用對象,納入申請銀行或總(母)行之資本或 資產達前50名且申請銀行於國內辦理理財服務達5年以上者,以鼓勵國際性大 型銀行參與市場。 4. 本會已核准11家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截至112年12月底,已 開辦銀行之高資產客戶達7,052人、高資產客戶之管理資產總規模(AUM)約為 8,571億元。 (七)開放期貨商受託買賣業務員得轉介槓桿交易商提供之國外股權差價契約 為擴充槓桿交易商推展差價契約業務通路,並滿足期貨商客戶一站式購足之交 易需求,本會已於112年4月17日同意櫃買中心修正「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 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5條、第44條及「期貨商受託買賣執行業務員轉介槓桿 保證金契約業務規範」第3條,並開放期貨商受託買賣業務員得轉介槓桿交易商提 供之國外股權差價契約。 (八)放寬創新板規範及興櫃市場整併 1. 為打造更有利創新企業掛牌籌資的環境,本會督導證交所於112年度精進「臺 灣創新板」多項制度,包括放寬掛牌條件、承銷方式及合格投資人資格,自113 年度起開放將創新板股票納入信用交易、借券及款項借貸等標的範圍之交易面措 施,俾吸引新創企業掛牌及提升市場流動性。 2. 為使多層次資本市場更為簡明,並促進中小企業提早進入資本市場籌資發展,自 113年度起將興櫃市場(含一般板及戰略新板)整併為單一板塊之預備市場,且 開放整體興櫃市場公司得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 (九)推動調降權證發行人從事權證造市避險股票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率 為促進權證市場發展,本會協助財政部推動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證券交易稅 條例業於112年5月10日公布修正,修正後條文自公布日起6個月施行,爰權證 發行人從事權證避險股票證交稅率自112年11月10日起由0.3%調降為0.1%。 (十)縮短盤中零股行情揭露間隔時間 為促進投資人參與盤中零股交易之便利性,提供投資人更即時及透明之行情資 訊,打造更貼切小額投資人需求的投資環境,證券市場自112年11月27日縮短盤 中零股試算行情資訊揭露間隔時間,由現行10秒鐘縮短至5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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