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1年6月 NO.199

1 發 行 人 黃天牧 編輯顧問 許永欽.邱淑貞.陳開元 編輯委員 林志憲.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童政彰.高晶萍 蔡火炎.賴欣國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發布「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 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開放證券商得以定期定額方式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政 策 法 令 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 ( 一 ) 公司債投資額度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以提 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之額度;另增列保險業得投資符合條件之免 保證商業本票。 ( 二 ) 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福事業派任董監事限制,以引導保險業資金投 資,並增加其投資意願及強化對被投資對象之監督管理機制,並兼顧促 進社會公益及經濟發展目的。 二、增訂淨值比率併同現行資本適足率作為監理雙指標及資本等級評量標準,合理 反映風險。 三、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 ( 一 ) 增訂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事項。 ( 二 ) 明定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主管機關授權規範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主管機 關應予解任,以及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 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 三 )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 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 修正發布「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 員管理規則」 金管會為協助金融科技業者辦理金融創新實驗案落地之法規調適,以提升金融科 技產業發展,並因應金融科技創新之投資及交易型態,研議開放證券商辦理「基金受 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以及開放經核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金融科技創新 實驗申請人,得申請改制許可為證券商,爰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三項法規。另配合 110 年 6 月底實施之「股票造 市者制度」,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放寬股票造市者 ( 限證券自營商 ) 借券賣出價格 之限制。本次法規修正,預期將可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 並可協助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之業務銜接與推動,以提升金融科技產業發展及競 爭力。又股票造市者制度藉由造市者持續提供合理報價,將可提升股票流動性,帶動 整體市場動能,以達活絡市場功效。 開放證券商得以定期定額方式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為提供投資人多元且便利之交易方式,滿足投資人多元金融商品選擇及小額投資 人全球資產布局之需求,金管會於 110 年 5 月 4 日核備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受 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相關修正規定,開放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 額」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標的須以中長期投資為原則,並以股票及不具 槓桿或放空效果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為限,由證券商自訂妥適篩選標準,另成交 價格為證券商以交易當日定期定額全部成交數量及成交金額之加權平均價格,證券商 並應於營業處所或網站揭露定期定額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訊 息,包含交易市場、標的範圍及費用等。 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 用範圍辦法」第 3 條、第 6 條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21 年 6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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