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0年09月 NO.190

2 站式平臺連結至產險公會「海域保險」專區,快速查詢相關 保險商品資訊,並可透過該專區連結至保險公司網路投保之 官網頁面,達一站式投保服務之效果。建議民眾可多多利用 上開管道,安排保險規劃。 法國在台協會公孫孟主任來訪 金管會黃主任委員於 109 年 7 月 23 日接見公孫孟主任, 雙方就金融業發展、金融科技及監理政策等議題分享經驗。 臺北市美國商會會晤金管會黃主任委員 金管會黃主任委員於 109 年 8 日 5 日接見臺北市美國商 會,雙方於就雲端服務委外作業相關議題廣泛交換意見。 金管會舉辦「獎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方案」 評比優等銀行表揚典禮 金管會於 109 年 7 月 29 日舉辦「獎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 紓困振興貸款方案」評比優等銀行表揚典禮。本次頒獎典禮 係依據各銀行截至 109 年 6 月 30 日為止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成 效,對評比績優之銀行公開頒獎,受獎業者包括:中國輸出 入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 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 14 家銀行。 金管會表示,截至 109 年 7 月 27 日止,本國銀行配合各 部會紓困及自辦案件辦理情形,受理件數包括企業及個人共 計 1,290,144 件,申請額度計 15,965 億元,已核准 1,124,858 件,已核准額度計 14,698 億元,其中件數核准比率 87%、金 額核准比率92%,成效顯著。本次表揚典禮希望透過公開頒獎, 以肯定銀行之努力,並鼓勵銀行以風險控管的專業及效率繼 續對於需要紓困民眾提供協助,儘速促進經濟社會恢復正軌。 金管會舉辦 109 年銀行業及保險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表揚 典禮 金管會於 109 年 8 月 10 日及 12 日分別舉辦「109 年銀行 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表揚典禮及「保險業公平待客原則評 核機制業務聯繫暨表揚會議」,由黃主任委員天牧親自主持 並頒獎予表現績優之銀行及產、壽險業。評核結果排名前 20% 之銀行及產、壽險業者分別如下 ( 依機構名稱筆劃順序 ): 一、銀行業計 7 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評核結果排名前 20% 之 二、產險業計 4 家: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壽險業計 4 家: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人 力制度具一致性衡量基礎,有助公司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 爰金管會參考 ICS 發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更能合 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並 提升我國保險業國際競爭力。 為順利推動新制度並採循序漸進方式接軌國際,計畫分 下列三階段進行,期勉業者應視其經營影響及早調整財務業 務結構,儘早投入資源因應,俾提升公司財務健全度以穩健 接軌國際制度: 一、第一階段-在地試算期:109年至110年,包括在地試算、 各項研究案及研擬在地化監理規範。 二、第二階段 - 平行測試期:111 年至 113 年,包括每年平行 測試、研擬過渡性計畫與在地化監理規範,並檢討修正 監理法規。 三、第三階段 - 準備期:114 年為提供業者完備所有作業之準 備期間。 四、實施時程:將比照IFRS17預計生效日,預訂於115年實施。 線上快遞 MyData,申辦金融服務更便民 為減少民眾申辦金融服務常需準備各項證明文件的負擔, 金管會與國發會共同推動 MyData 應用於申辦金融服務。民眾 只要在 MyData 平臺完成認證與授權,就能把保存在政府機關 的個人資料轉介給銀行,應用於申辦信用卡及貸款等各類金 融服務,毋需再奔波申請紙本證明文件交付銀行,更便利快 速的獲取金融服務。首波上線之銀行包含台新銀行、遠東商 銀、台中銀行、彰化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台北富邦 共計 7 家銀行 15 個線上服務。 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參酌外界建議及因應市場需求,金管會於 109 年 8 月 5 日修正旨揭規定,放寬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資格之審查標 準,明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6 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其獲 利能力得不適用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之應達標準。 現行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標準,除上櫃滿 6 個月、每 股淨值在票面以上及無價量異常情事外,亦應符合設立滿 3 年、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3 億元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無累 積虧損、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率 3% 以上。本次修正將有助於 活絡上櫃市場交易及有利於投資人對上櫃股票之靈活運用。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行政 院定於 109 年 8 月 1 日施行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下稱投保法 ) 於 109 年 5 月 22 日立法院通過,同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並經行 政院定同年 8 月 1 日施行。本次修正第 10 條之 1、第 19 條及 第26條等3條文,並增訂第10條之2及第40條之1等2條文, 修正重點包括: 一、明訂操縱、內線交易或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 為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 二、將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納入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 訟、解任訴訟之範圍。 三、增訂保護機構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有提起代表訴 訟之權限,另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 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人,得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 四、保護機構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 限,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3 年內不得 充任上市 ( 櫃 ) 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0 條及 第 41 條 為強化保險業之法令遵循,金管會於 109 年 8 月 20 日發 布修正旨揭辦法第 30 條及第 41 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範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所得兼任不具利益衝突之職 務 ( 資產 1 兆元以上保險業,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 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其餘保險業總機 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專責單位主管 ) 外,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二、有關「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係指其他營利事業之職務 ( 包 含同一集團 ),「應為專職」則不包括於公餘時間兼任不 具利益衝突之非營利事業職務。 本次修正涉及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務調整事宜, 爰明定施行日期為 109 年 12 月 31 日。 配合「向海致敬」政策,產險業推出海域活動綜合保險及 投保專區相關措施 金管會配合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已完成盤點市售 海域相關活動保險商品,不論在個人或企業經營者方面,均 有相關保險商品可滿足各項海域活動之投保需求,亦責請產 險公會協助保險業者開發完成海域活動專屬保險商品「海域 活動綜合保險」,另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 事項」相關規定,開放「海域活動綜合保險」為得辦理網路 投保之險種,民眾可由海洋委員會所建置之海域遊憩活動一 市 場 動 態 國 際 交 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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