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1年5月 NO.198

1 發 行 人 黃天牧 編輯顧問 許永欽.邱淑貞.陳開元 編輯委員 林志憲.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童政彰.高晶萍 蔡火炎.賴欣國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修正「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 4 條 修正發布「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13 條 壽險業自 109 會計年度起,就屬於失能扶助保險之 當年度稅後淨利應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政 策 法 令 修正「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 4 條 為利信用合作社拓展授信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擴大信用合作社界合作領域, 增加中小企業或非營利法人融資管道,爰於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 4 條 第 1 項第 4 款增訂但書規定,放寬信用合作社間辦理聯合授信案件之參貸社得不受 該款所定業務區域之限制,以增加信用合作社參與聯合授信案件之機會。 修正發布「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13 條 為降低住宅地震保險 ( 下稱本保險 ) 發生削額給付機率,並保障民眾權益,金 管會於 110 年 3 月 12 日發布修正旨揭實施辦法,並自 110 年 4 月 1 日施行,主要修 正重點如下: 一、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其所承保之本保險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為 再保險。本次修正第 3 條,調高地震保險基金之第一層共保組織承擔限額至新 臺幣 42 億元,及調高第二層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下稱地震保險基金) 承擔及分散限額至 958 億元,爰現行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總承擔限額調高至 1,000 億元。 二、配合第 3 條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限額之調整,應就 518 億元以下部分,與 超過 658 億元至新臺幣 958 億元部分,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業務需要及市場成本 狀況,安排於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或自留;另超過新臺幣 518 億元至新臺幣 658 億元部分,由政府承擔。 壽險業自 109 會計年度起,就屬於失能扶助保險之當年度稅後淨利應全數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 金管會基於失能扶助保險商品存在未來年度失能發生率(尤其疾病失能發生率) 及失能後死亡率等 2 項不確定因素,已於 110 年 3 月 26 日發布要求壽險業應自 109 會計年度起,就當年度稅後淨利屬於失能扶助保險之部分,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當年度稅後淨利不足提列者,應於以後年度補足。後續年度失能扶助保險如有虧損 者,得於原提列金額內自該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發布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預定於 110 年 7 月 1 日實施 有鑑於近年政府致力於公共衛生改善,以及醫療技術進步下,我國國民壽命持 續延長,為合理反映壽險業經營情形,已於 110 年 3 月 29 日發布壽險業責任準備金 (policy reserves) 提存標準之第六回經驗生命表,以供壽險業遵循並穩健經營, 該生命表並自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 邱副主任委員於 110 年 3 月 24 日出席「綠色金融工作坊」 邱副主任委員與英國在台辦事處副代表畢騰安 (Andrew Pittam) 於 110 年 3 月 24 日共同出席英國在台辦事處舉辦之「綠 色金融工作坊」,台英雙方透過視訊方式,就氣候風險揭露及金 融業氣候風險壓力測試實務經驗等議題進行深入交流。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21 年 5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198 年 月 國 際 交 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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