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2年03月 NO.208

2 任情形修正為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並修正附表內 容及增訂相關揭露指引。 ( 二 ) 強化公司治理之資訊揭露:明定公司應具體敘明董事 會之多元化政策、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 驗、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情形。 二、強化資通安全管理之資訊揭露:明定公司應敘明資通安全政 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資訊,並應 揭露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以及 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配合開放我國企業得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制度:明定採總括 申報發行新股應於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並揭露 預定發行總額、已發行總額與總括申報餘額等相關資訊,及 後續辦理追補發行新股之公開說明書傳至本會指定資訊申報 網站之期限。 訂定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規定 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持續提升公司 治理,金管會於 111 年 1 月 18 日發布旨揭令,依公司法第 177 條 之 1 第 1 項之授權,擴大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將現行 上市 ( 櫃 )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 道之一,擴大至興櫃公司投票亦須包括電子方式,並自 112 年起 實施。 金管會同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於捷克申請設立布拉格代表人 辦事處 金管會於 111 年 1 月 27 日同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向捷克主管 機關申請設立布拉格代表人辦事處。該行為拓展歐洲地區業務發 展之版圖,把握中東歐市場商機,及加強對歐洲地區臺商之服務 品質,爰規劃於捷克設立布拉格代表人辦事處。我國銀行在歐洲 據點尚有英國、法國、德國、比利時及荷蘭,在捷克目前未設有 分支機構。金管會於 110 年 11 月 11 日同意中國輸出入銀行向捷 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布拉格代表人辦事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為 第二家申設者。 金管會同意臺灣銀行於美國申請設立鳳凰城代表人辦事處 金管會於 111 年 1 月 28 日同意臺灣銀行向美國主管機關申請 設立鳳凰城代表人辦事處。該行為掌握鳳凰城經濟及科技產業發 展動能,拓展國際營運網路,爰規劃於亞利桑納州鳳凰城設立代 表人辦事處。我國銀行在美國分支機構共有 25 家分行、3 家子行 及 2 家代表人辦事處,於亞利桑納州則尚未有分支機構設立。 111 年 1 月底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截至 111 年 1 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新臺幣 ( 以下同 ) 34 兆 2,087 億元,較上月底增加 5,336 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 564 億元,較上月底減少 23 億元;逾期放款比率為 0.16%,較上月底 減少 0.01 個百分點,較去年同期減少 0.06 個百分點。 111 年 1 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 810.86%,較上月底 776.24% 增加 34.62 個百分點,整體備抵呆帳 提列情形仍屬穩健。金管會表示將持續督促銀行提昇資產品質及 健全財務結構。 111 年 1 月底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款情形 111 年 1 月信用合作社家數 23 家,截至 111 年 1 月底止, 全體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款金額約為 4.26 億元,逾期放款比率為 0.08%,與 110 年 12 月底相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 2,672.76%,較 110 年 12 月底 2,619.58% 增加 53.18 個百分點。 全體外資及陸資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111 年截至 1 月底止,全體外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 1 兆 4,701 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 1 兆 4,928 億元,全體外資 累計賣超上市股票約 227 億元;全體外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 2,527 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 2,729 億元,全體外資累計賣 超上櫃股票約 202 億元。同期間,陸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 3 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 12 億元,陸資累計賣超上市股票約 9 億元;陸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 0 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 2 億元,陸資累計賣超上櫃股票約 2 億元。另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 資金匯出入方面,截至 111 年 1 月底,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暨境 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淨額約 2,336 億美元,較 110 年 12 月底累計淨匯入 2,295 億美元,增加約 41 億美元;陸資累積淨 之外國公債,得豁免公告。 ( 二 ) 放寬以投資為專業者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申購 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得豁免公告。 聯徵中心將推出「個人信用評分資料便捷轉交機制」 為加速金融科技創新,及提升消費者金融體驗及服務品質, 金管會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下稱聯徵中心 ) 於 111 年 1 月 25 日宣布規劃推出「個人信用評分資料便捷轉交機制」。聯徵 中心將在當事人線上查閱信用報告服務基礎上,對符合資格條件 之金融科技業者提供加解密服務,讓當事人能依個人意願,以更 方便及更安全的方式將個人信用評分資料轉交予金融科技業者, 本機制預計 111 年第 1 季底前開始受理金融科技業者申請,第 2 季可望開始正式運作。 前揭機制採分階段實施,現行開放轉交之資料先以聯徵中心 研發及加值過之個人信用評分 (J10) 為限,未來將再適時檢討。 另為確保金融科技業者具備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風險控管能力, 聯徵中心會對參與業者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並透過雙方合約方式 管理,業者於互惠原則下,取得當事人同意後報送資料供該中心 建檔,以建立聯徵中心第二資料庫,提供金融機構查詢,並透過 資料共享,防止信用過度擴張,有助於金融穩定。 發布環境、社會與治理 (ESG) 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資訊揭露 事項審查監理原則 為強化 ESG 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於 ESG 投資方針 揭露事項之完整性,暨境內外基金監理之一致性,金管會於 111 年 1 月 11 日發布「ESG 相關主題境外基金資訊揭露事項審查監理 原則」之令。 前揭 ESG 境外基金審查監理原則及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ESG 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應載明下列事項:ESG 投 資目標與衡量標準、投資策略與方法、投資比例配置、參考 績效指標、排除政策、風險警語等;另總代理人應定期揭露 ESG 相關資訊。 二、已核准之境外基金名稱以 ESG 為主題者,投資人須知揭露內 容應於審查監理原則發布後6個月內補正並報經金管會核准。 若揭露內容未符規定或未修正投資人須知,境外基金名稱後 方應加註警語「本基金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之境 外基金」;另基金名稱包含 ESG 或永續者,應調整基金中文 名稱,以避免投資人誤解。 三、已核准之境外基金名稱非以 ESG 為主題,但擬申請為 ESG 相 關主題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依上開審查監理原則於投資 人須知揭露相關內容,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四、未符合審查監理原則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 以促進永續發展或 ESG 相關主題作為基金行銷訴求。 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金管會為強化期貨信託事業風險管理機制及人員交易行為管 理,於 111 年 2 月 18 日發布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風險管理人員已為期貨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重要一環,爰 新增業務人員之「風險管理」職務,且明定期貨信託事業應 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風險管理人員、增訂風險管理人員應具備 之資格條件及應為專職等規定,並應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 符合前揭規定。 二、考量期貨信託事業為專業投資機構,向投資大眾募集期貨信 託基金執行投資及交易,關係投資人權益甚鉅。為避免利益 衝突並落實專業經營原則,明定期貨信託事業人員不得代理 他人從事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配合開放我國企業得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制度,金管會於 111 年 1 月 26 日發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得採總括申報發行新 股之資格條件、申報生效方式及總括申報追補發行新股應檢具之 相關書件、應辦理之事項及應向金管會備查之期限,並訂定總括 申報案件之終止事由等內容。 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部分條文 金管會為接軌國際規範,提升公司推動永續發展資訊揭露之 品質,以及強化資通安全風險管理之資訊揭露,並配合開放我國 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方式,於 111 年 1 月 26 日修正發布旨揭準則,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升公司推動永續發展資訊揭露之品質: ( 一 ) 強化環境及社會之資訊揭露:將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 市 場 動 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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