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8年5月 NO.162

1 政 策 法 令 推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 為進一步提升我國公司治理,並與國際接軌,金管會已於107年4月24日正式 啟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相關重點措施包括:(1)增加公司治理評 鑑質化指標及給分差異化因素、推廣公司治理指數及永續指數等,以深化公司治理 及企業社會責任文化;(2)研議擴大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推動設置公司治理人員等, 以提升董事會職能;(3)提高機構投資人出席股東會比率、推動董監事選舉採提名 制等,以促進股東行動主義;(4)提高上市櫃公司英文資訊揭露比率、要求應依GRI Standards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俾提升資訊揭露內容;(5)將研議修正證券交 易法增加相關裁罰規範等,以強化法令規章之遵循。 新版藍圖期望透過深化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文化、發揮董事會職能、提升 資訊揭露品質、促進股東行動主義以及強化法令規章之遵循等面向,鼓勵企業及投 資者自發性重視公司治理,並以根植公司治理文化、創造友善投資環境及提升資本 市場國際競爭力為主要目標。 訂定「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為配合政府發展綠能產業政策,金管會於107年4月17日發布旨揭辦法,對於有 意願辦理政府境內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或其他綠能產業建設相關專案融資 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將可透過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取得相關融資所需之中長期 資金。旨揭辦法計13條,重點包括: (一) 明定發行金融債券之種類、申請程序及核准時程,種類限一般金融債券、次順 位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不包括轉換金融債券及交換金 融債券。 (二) 明定金融債券銷售對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所稱之專業投 資人為限。 (三) 明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資金之用途,應使用於我國境內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 電建設及綠能產業建設之相關投融資為原則,不得兌換為外幣使用。 (四) 明定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如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逾放比率達3%以上、違反法 令尚未改善、或累積虧損(但新設立分行未滿3年者,不在此限)等情形,不得申 請。 (五) 外銀在臺分行係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經營之分支機構,就新臺幣流動性風險部 分,基於其吸收新臺幣資金能力有限,爰以外銀分行淨值之8倍,訂定其債券發 行額度,以合理控管其風險,並須經總行出具聲明承諾對其分支機構發行債券 之行為及其債務履行負全部責任。 2018年05月 No.162 發 行 人 顧立雄  編輯顧問 鄭貞茂.黃天牧          施瓊華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陳妍沂.簡宏明      王麗惠.陳素芬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 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領航弱勢      族群創業暨就業發展協會 電  話  02-23093138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英文請參考第5頁》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推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 訂定「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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