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9年1月 NO.170

1 發 行 人 顧立雄 編輯顧問 張傳章.黃天牧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童政彰.簡宏明 林耀東.張子浩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修正及訂定發布與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政策有關之 法規  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放寬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發行人資格條件  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 政 策 法 令 修正及訂定發布與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政策有關之法規 金管會為提供友善之併購法規環境,於 107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及訂定發 布「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等三項法規,放寬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首 次投資金融機構之持股比率由應取得控制性持股調降為超過 10%,提供先參股 合作再洽商整併之選項,並以資本計提作為誘因,觸發市場機制發酵,促進 金融整併。 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修正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 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保險業國際板債券投資金額予以限制之規定。 金管會依該規定,及為強化保險業國外投資匯率風險控管、國外有價證券之 資產安全性,並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其資金運用之效率與彈性, 於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旨揭管理辦法。重點包括: 一、明定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之投資總額,加計應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之合 計數,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之 145%。 二、於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之計算公式中,將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各種準備金之 25% 提高為 35%。 三、開放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所發行或保證之債券。 四、保險業已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其國外投資額度超過資金之 40% 者,其 對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之投資總額由上限 2% 放寬至 3%。 放寬新臺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發行人資格條件 為配合我國發展綠能產業政策及為發展我國債券市場,金管會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發布令釋,開放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 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所規範資格條件之外國發行人,得來臺發行僅銷 售予專業投資人之新臺幣計價外國債券,所募資金並應使用於國內重大公共 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 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 為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及 第 14 條之 4 規定之授權,於 107 年 12 月 19 日發布行政命令,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19 年 1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170

RkJQdWJsaXNoZXIy ODM4N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