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2年01月 NO.206

1 發 行 人 黃天牧 編輯顧問 蕭翠玲.邱淑貞.陳開元 編輯委員 胡則華.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侯立洋.高晶萍 蔡火炎.賴欣國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發布「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 發布「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 文 金管會訂定發布「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 務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訂定發布「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政 策 法 令 發布「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 為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所定永續金融發展目標之核心策略,強化本國 銀行對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爰金管會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發布「本國銀行業氣候 風險財務揭露指引」文件,本國銀行應自 112 年起,於每年 6 月底前辦理前一年度 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 該指引要求本國銀行應依規模及業務性質建立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管理 機制,自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等面向揭露對於氣候風險之管理資訊, 同時應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及機制,定期審視確保依循指引之規定辦理。 發布「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 為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所定永續金融發展目標之核心策略,並強化保 險業對於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及財務揭露,金管會參酌金融穩定委員會 (FSB) 氣候相 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 (TCFD) 所發布之「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及各國金融監理機 關發布之相關指引及辦法,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發布「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 露指引」,要求保險業應依規模及業務性質建立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評估 及揭露機制,包括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該指引自 111 年實施,保 險業自 112 年起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將氣候風險財務揭露相關資訊納入永續報告書 或公布於公司網站。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金管會為配合推動「公司治理 3.0 -永續發展藍圖」、參酌「2020 年亞洲公司 治理報告 (CGWatch2020)」建議事項,以及接軌國際規範,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 行情形及資通安全風險管理等資訊揭露透明度,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發布旨揭 準則,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升公司推動永續發展資訊揭露之品質: ( 一 ) 強化環境及社會之資訊揭露:將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修正為推動 永續發展執行情形,並修正附表內容及增訂相關揭露指引。 ( 二 ) 強化公司治理之資訊揭露:明定公司應具體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 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情形,另將 簽證會計師公費之揭露方式改為個別揭露金額,刪除公司可選擇採級距 揭露方式,並應揭露非審計服務內容。 二、強化資通安全管理之資訊揭露:明定公司應敘明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 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資訊,並應揭露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 影響及因應措施,以及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 施。 三、提升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年報資訊揭露時效:規範上市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 100 億元以上或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達 30% 以上者,應於股 東會召開日 14 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 金管會訂定發布「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 項」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22 年 1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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