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2年01月 NO.206

2 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9 條之 1 條文 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之資訊安全管理機制,金管會於 110 年 12 月 28 日公布旨揭條文,增訂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當人 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 管理作業,其符合一定條件者,金管會得命令指派綜理資訊安 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並設置資訊 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及人員,以利進行差異化管理。 金管會修正發布「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 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3 條規定 配合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37條之1規定, 金管會於 110 年 11 月 26 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 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3 條規定,將準則名稱 予以修正,並將保險業負責人違反消極資格條件之法律效果修 正為應予解任,另亦配合相關刑法、公司法及資恐防制法等法 規,酌予修正消極資格條件。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茲為推動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同時考量金融產業監理 之一致,經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及銀行業之規定,於 110 年 11 月 18 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6 條及第 39 條,明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另予規定外,公開發行及屬金融 控股公司子公司之保險業自 111 會計年度起,其年度財務報告 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75 日內依本準則規定完成編製及提報主 管機關。 金管會調整 110 年度起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報表及 填報手冊 金管會刻正研訂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朝國際保險 監理官協會 (IAIS) 公布之保險資本標準 (ICS)2.0 版發展,為 利保險業於 115 年穩健接軌國際制度,考量 ICS2.0 版整體架 構與計算標準,均與現行風險資本額 (RBC) 制度有所差異,於 實施新制度以前,金管會將採循序漸進導入為原則,檢討修正 現行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110 年度主要調整為 (1) 修 正壽險業 110 年底傳統型保單利率風險資本計算公式;(2) 產 險業及再保險業於 110 年起,新增計提「工程險」及「貨物運 輸險」等二險別承保地震、颱風及洪水等天災風險資本,以反 映公司實際經營天災業務之風險。 金管會於 110 年 11 月 16 日舉辦 2021 年保險業風險管理趨勢 論壇 金管會督導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於 110 年 11 月 16 日舉 辦「2021 年保險業風險管理趨勢論壇」,本年度以「氣候變 遷如何塑造保險公司 - 風險、韌性和機會」為主題,採取線上 會議方式,邀請英國、新加坡與我國之保險業者與專家以及國 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IAIS) 之監理官分享氣候變遷對保險業之 風險、協助我國保險業透過對於觀察其他國家發展經驗,強化 自身因應此一風險之經營韌性及發掘可能之業務發展機會。 「永續金融研討會」-一步一腳印推動永續金融 金管會於 110 年 12 月 10 日假金融研訓院舉辦「永續金融 研討會」,邀請相關部會及單位分享推動永續金融的實務作 法,金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致詞時表示,推動永續金融及因應 氣候變遷,需要跨部會、跨領域、跨專業,甚至跨國際的整合, 這是當前重要的發展方向,所以金融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都要 以一步一腳印、行穩致遠的態度,踏實紮實的作法,落實永續 金融及因應氣候變遷。 本次研討會以演講及座談二方式進行,演講主題包括:(1) 永續金融的推動與展望;(2) 氣候變遷的挑戰與機會—談氣候 變遷因應法;(3) 我國永續分類標準之初步建置成果分享;並 以座談方式討論下列議題:(1) 氣候、產業及 ESG 資料庫;(2) 資訊揭露—永續分類標準、氣候相關財務揭露 (TCFD)、永續會 計準則 (SASB) 等規範;(3) 氣候變遷情境分析及壓力測試。 與會者於當日踴躍分享永續金融之國際作法、我國推動方 式及實務經驗等資訊,讓金融業能瞭解永續金融之必要性及急 因應金融科技及新冠肺炎疫情發展,為提供消費者便利安 全之非面對面接觸投保及保險服務,並提供保險業辦理遠距投 保及保險服務業務之共通性適用標準,兼顧風險控管及客戶權 益維護,金管會研訂「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 注意事項」( 下稱本注意事項 ),並於 110 年 11 月 18 日發布, 重點包括試辦先行、明確客戶投保之意思表示、強化客戶身分 認證機制、影音檔案檢核、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適 用業務範圍及爭議處理等。 另金管會表示,為使各公司能順利銜接本注意事項,若保 險公司於本注意事項發布前已進行業務試辦或已試辦成功,但 相關作法與本注意事項不符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 金管會訂定發布「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依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4 項授權規定,訂定「保險業 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並於110年11月12日發布施行。 規範重點包括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 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以強化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管理及提高業者不動產管理之 彈性,並符合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係為獲取長期穩定收益之立法 意旨。 修正「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等兩項辦法部分條文 鑒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施行,整併電子票證 發行機構管理規範,開放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等 業務,並開放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 務,爰金管會於 110 年 12 月 14 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防制洗 錢辦法」及「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 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 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納入前揭二項辦法所規範之對象。 二、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相關用詞定義。 三、增訂電子支付機構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通匯往來銀 行及匯款業務應遵循事項之規定。 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 項辦法」第 2 條、第 5 條、第 6 條 配合推動「我國公司治理 3.0- 永續發展藍圖」強化上市 上櫃公司股東會運作,為利投資人儘早知悉上市上櫃公司股東 常會之議案內容,俾有充裕時間了解股東會各項議案,鼓勵股 東參與股東會行使其權利,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 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2 條、第 5 條、第 6 條 規定,提早上市上櫃公司揭露股東常會議事手冊資訊申報時 間,並於 110 年 12 月 16 日修正發布旨揭法規。 前開修正主要內容為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 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 上者,應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相關會議補 充資料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為吸引國內外機構法人之資金全權委託國內業者操作,擴 大國內資產管理規模,與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 (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事業 )、信託業及其人員兼營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之管理,金管會於 110 年 12 月 8 日修正發布旨揭 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國內外法人如同時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第 1 目至第 4 目所定之高淨值投資法人 條件,應有洽訂全權委託投資相關事宜之能力,爰增訂 符合上開條件,並以書面向投信投顧事業申請為高淨值 投資法人,且所委託投資資產已指定保管機構者,亦為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2 條第 7 項規定符合本會所定 條件之客戶,投信投顧事業得與該客戶自行約定全權委 託投資資產之保管等事項,不適用本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 有關應由客戶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 移轉予保管機構之規定。 二、明定投信投顧事業、信託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受僱人辦理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 委託投資資產或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 不得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併就現行事業及其 人員禁止行為中規範之投資標的修正增加證券相關商品。 市 場 動 態 國 際 交 流 .

RkJQdWJsaXNoZXIy ODM4N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