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提升金融韌性 (一)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與風險控管 1. 配合私募基金等商品之性質與市場慣例,並為強化保險業風險承擔能力,本會於 111年1月28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增訂保險業投資 該等商品時應符合財務條件之時點規範。 2. 本會於111年6月30日修正發布111年上半年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 報表及填報手冊,以強化壽險業利率風險由1年期間逐步朝全期方式衡量,以及 督促業者強化天災風險承擔能力與重視天災風險管理,逐步接軌國際制度。 3. 本會於11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111年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調整,以 合理反映不動產及海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之資本計提,另調整防疫保單虧損產生 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得全額認列為風險資本額(RBC)制度認許資產併計入自有資 本,並將天災自留風險資本、天災信用風險及車險及商業火險風險資本之計算朝 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逐步接軌。 4. 強化巨災風險之監理 (1)為避免巨災對財產保險業財務穩定產生重大影響,經本會參酌國際ICS制 度之巨災風險範圍包括天然災害外,亦包括其他重大災害,爰於111年6月 30日修正發布「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原名稱為「強 化財產保險業天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準備金應注意事 項」】,明定巨災係指地震、颱風洪水、傳染病、恐怖攻擊、信用及保證風 險所致之損失,且巨災所致異常損失僅得於負債項下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辦理沖減或收回。 (2)考量現階段如將巨災風險下之恐怖攻擊、傳染病及信用風險等納入RBC制 度,將增加保險業風險資本計提,且距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之接軌日(115年)仍有3年緩衝時間,又保險業已全力投入資源因 應防疫保單理賠,為利業者專注保障保戶權益事項之處理並穩健接軌TWICS,本會將持續觀察疫情與國際ICS之發展狀況,朝於113年底前實施方 向辦理。 (二)推動保險業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下稱IFRS 17) 1. 為利保險業於115年順利接軌IFRS 17,本會於111年9月15日完成保險業準 備金、財報認列與表達、資金定義、商品及其他等5面向之法規調適藍圖,俾就 112年相關法制作業預為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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