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2年02月 NO.207

1 發 行 人 黃天牧 編輯顧問 蕭翠玲.邱淑貞.陳開元 編輯委員 胡則華.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侯立洋.高晶萍 蔡火炎.賴欣國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金管會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強化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辦理保證業務之監理措 施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 政 策 法 令 金管會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 間跨業合作,金管會於 110 年 12 月 23 日訂定實施「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以下簡 稱本指引 ),明確就金融機構間可辦理之資料共享類型揭示相關辦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本指引之訂定目的,明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除其他法令得共享者從其規定外,依 本指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且得共享資料之法令彙整揭露於金管會網站。( 第一 點 ) 二、金融機構間辦理資料共享,應先建立內部控制規範並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及於公司網 站對外揭露隱私權政策。( 第三、四點 ) 三、本指引之適用對象,區分以下三類型:金融控股公司集團 ( 第一類 )、非屬金融控股 公司之金融集團 ( 第二類 ) 及非屬上述二類之金融機構間 ( 第三類 )。( 第五點 ) 四、第一類及第二類金融機構得為辨識風險、風險控管而共享資料,應取得客戶同意並保 障客戶權益,且得建置資料庫,以利執行風險控管。( 第六點 ) 五、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金融機構得為便利客戶作業或合作辦理業務而共享資料,應 取得客戶同意、保障客戶權益,並建立業務合作關係。( 第七點 ) 資料共享合理使用是數位發展的核心,金管會將在「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下逐步 推動落實,以因應金融科技跨業跨域及多元金融場景之發展需要,並創造數據價值,提升 我國金融產業競爭力。 強化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辦理保證業務之監理措施 為強化票券金融公司商業本票保證業務風險集中度之管理,以維持金融市場穩定, 金管會訂定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餘額占保證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另配合中央銀行信用管制措施,避免票券金融公司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市場,金管會 要求票券金融公司所定商業本票保證之業務規範及作業手冊,應比照納入「中央銀行對金 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相關保證條件、額度限制及其他控管措施。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為增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下稱基金 ) 操作彈性,以提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競爭力 及健全資產管理業務發展,金管會於 11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發布旨揭管理辦法,修正要點 如下: 一、為利基金適度參與承銷股票之投資,提升基金投資組合之配置彈性,以及增加基金獲 取報酬之機會,放寬每一基金及投信事業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承銷股票之比率上 限分別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 3% 及 10%。 二、考量基金投資國內外債券規範之一致性,放寬基金得投資未達一定評等或未經評等之 國內次順位債券,惟應符合現行基金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投資比率限制等規範。 三、近年各國金融機構多有發行應急可轉換債券 (CoCo Bond) 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 (TLAC債券),為提高債券型投信基金之競爭力,開放債券型基金亦得投資是類標的, 其中投資應急可轉換債券之額度與現行開放投資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 交換公司債等併計,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投資 TLAC 債券則應該依基金 特性於信託契約明定投資上限。 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 微型保險推動目的在於使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每年能以負擔 得起的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為持續協助強化經濟弱勢民眾之風 險抵抗能力,金管會於 110 年 12 月 16 日發布修正「保險業辦理微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22 年 2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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