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9年11月 NO.180

1 發 行 人 顧立雄 編輯顧問 張傳章.黃天牧.陳開元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童政彰.郭佳君 林耀東.林 峯 召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修正「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 序辦法」部分條文  訂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取得股份申報 辦法」  訂定「證券期貨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政 策 法 令 修正「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為利新設金融機構儘速加入存款保險,金管會於 108 年 9 月 27 日發布修正令, 將新設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時程,由原來之「開始營業日起六個月內」提前 為「自取得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起,至開始營業日後二個 月內」,大幅縮短存款保險保障空窗期,以落實保障存款人權益。 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部分條文 金管會於 108 年 9 月 30 日發布修正旨揭辦法,本次修訂重點說明如次: 一、增訂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涉及使用雲端服務之應遵循規定,包括 (1) 金融機構應確保作業風險控管;(2) 對雲端服務業者負有最終監督義務;(3) 應 確保本身與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人取得受託作業資訊及實地查核 權力;(4) 客戶資料應採行加密或代碼化等保護措施;(5) 客戶資料處理及其儲 存地以位於我國境內為原則,除經核准者外,客戶重要資料應在我國境內留存 備份;以及 (6) 應訂定妥適之緊急應變計畫。 二、明訂作業委託涉及雲端服務之重大性標準及相關申請核准或備查應檢附之書 件。 訂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金管會依據 108 年 4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之授權,參 酌既有「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於 108 年 10 月 7 日發布旨揭辦法。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10% 之股份時,有關取得股份之股數、 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取 得人均應依旨揭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19 年 11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180 「金融展望月刊」停止印製紙本月刊通知 感謝各位讀者對金融展望月刊之支持,本會為響應環保, 落實節能減紙,將自民國 110 年 1 月 ( 第 194 期 ) 起,停止月 刊紙本印製,改為電子報寄送服務,如欲收到電子報,請將您 的電子信箱寄至 yhhsu@fsc.gov.tw, 亦可自本會官網下載電子 檔,網址及 QR code 連結如下: 中文版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59&parentpath=0 ,4 英文版 :https://www.fsc.gov.tw/en/home.jsp?id=55&parentpath=0,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敬上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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