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9年8月 NO.177

1 發 行 人 顧立雄 編輯顧問 張傳章.黃天牧.陳開元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童政彰.郭佳君 林耀東.林 峯 召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訂定「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銀行對購屋及消費性貸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收取應 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修正「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  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 證券 政 策 法 令 訂定「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金管會於 108 年 6 月 19 日訂定旨揭要點,以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得採 用業務試辦方式,持續創新拓展金融商品及服務。銀行得申請試辦之業務項目,須為 (1) 銀行已獲核准業務項目之擴展、(2) 法規命令所定業務項目列有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概括項目者、(3) 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等類似技術作 業性規定尚在發展中惟尚未明確規範者;且得與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同意辦 理之創新實驗相同;但如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則不在試辦範圍,應申請創 新實驗。 銀行對購屋及消費性貸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收取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針對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計收宜有合理一致基礎,金管會擬具相關處理原則,規範自108年7月1日起, 各銀行對於購屋及消費性貸款有關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收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對於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款,且屬非連續違約狀態 ( 如出國、因公繁忙而忘繳 ), 因本金尚未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向客戶收取之遲延利息及非固定金額方式計收 之違約金,以「當期應攤還本金」( 小本金 ) 為基礎計收。 二、若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已無法按月正常還款,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 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 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 大本金 ) 為基礎收取。 三、各銀行依實務作業成本能不予計收或提供借款人更優惠之計收方式則從其約 定。 四、各銀行依上開處理原則檢視現行計收方式,如相關資訊系統 及契約內容有需調整者,應於 108 年 9 月底前完成。其中針 對加速條款行使前,以「未償還本金餘額」( 大本金 ) 計收 違約金者,自 108 年 7 月 1 日起即不得再以大本金計收,其 餘計收方式則可於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調整完畢後始依上開 處理原則計收。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19 年 8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177 「金融展望月刊」停止印製紙本月刊通知 感謝各位讀者對金融展望月刊之支持,本會為響應環保, 落實節能減紙,將自民國 110 年 1 月 ( 第 194 期 ) 起,停止月刊 紙本印製,改為電子報寄送服務,如欲收到電子報,請將您的 電子信箱寄 至yhhsu@fsc.gov.tw, 亦可自本會官網下載電子檔, 網址及 QR code 連結如下: 中文版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59&parentpath=0, 4 英文版 :https://www.fsc.gov.tw/en/home.jsp?id=55&parentpath=0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敬上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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