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2年06月 NO.211

1 發 行 人 黃天牧 編輯顧問 蕭翠玲.邱淑貞.陳開元 編輯委員 胡則華.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侯立洋.黃厚銘 蔡火炎.賴欣國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 修正「發行人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處理準則」第 7 條 修正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 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23 條 政 策 法 令 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 為協助信用合作社實現在地經營之普惠金融服務,金管會於111年4月19日修正「金 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 2 項第 4 款但書,「但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 業三年平均值之一倍逾百分之五時,信用合作社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百 分之五以上,亦得為之」,其中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四,並增訂「或申請前三年底平 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十二以上者」,亦符合該款規定之條件,俾利信 用合作社增設分支機構。 修正「發行人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處理準則」第 7 條 金管會通盤檢視業管法規涉「重大裁罰」文字之規範,其中證券業務部分修正發行 人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處理準則第 7 條條文,將第 7 條第 9 款「如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 業務之重大權益糾紛『或違規』情事,尚未解決或改善者」刪除「或違規」文字,主要 係考量現行發行人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第 11 款,已就發 行人向本會申請核給其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之資格認可,具體明定一定期間內未受重大 處分之守法性資格條件,爰刪除第 7 條第 9 款有關違規之文字,以符合法規明確性原則, 並有利於發行人遵循。 修正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 辦法」第 23 條 為簡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辦理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作 業程序,金管會於 111 年 4 月 11 日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 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俾使該等銀行爾後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書時,回歸「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 無須就其兼營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另行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金管會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集中清算之款項總額收付業 務 為提升投信基金款項收付之整體作業效率,金管會於 111 年 5 月 12 日發布令,核准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集保結算所 ) 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集中 清算之款項總額收付業務」,並督導集保結算所規劃建置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提供 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保管銀行間之基金款項收付服務。 透過上開平台建立基金市場款項收付作業標準化與自動化的機 制,將簡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銷售機構及保管銀行款項處理的 程序,有效降低作業風險及成本,提升基金市場競爭力,並增進資金 運用效率,促進基金交易之活絡及穩定成長。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22 年 6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211 .

RkJQdWJsaXNoZXIy ODM4N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