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9年10月 NO.179

1 發 行 人 顧立雄 編輯顧問 張傳章.黃天牧.陳開元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童政彰.郭佳君 林耀東.林 峯 召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訂定「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 資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之解釋令  訂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 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 則 政 策 法 令 訂定「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為鼓勵保險業創新,提供創新保險商品或服務,以提升競爭力及金融消費者權 益,金管會於108年8月13日訂定旨揭作業要點。保險業得申請試辦之業務項目(下 稱試辦業務 ):(1) 保險業已獲核准業務項目之擴展;(2) 法令所定業務項目列有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3) 其他保險業尚未申請試辦,或其他保險業已申請試辦但 尚未正式開辦者;(4) 得與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同意辦理之創新實驗相同, 但如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則不在試辦範圍,應申請創新實驗。 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規 定之解釋令 金管會於 108 年 8 月 16 日發布令釋,開放保險業得投資並擔任實施者,參與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0% 持有土地或地上權之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以增加保險 業得參與之公辦都市更新案件。 訂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 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為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長期照護產業及銀髮出租住宅所需之不動產,金管 會於 108 年 8 月 23 日發布令,放寬投資長期照護產業所需不動產及供出租高齡者之 住宅之年化收益率標準。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19 年 10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179 「金融展望月刊」停止印製紙本月刊通知 感謝各位讀者對金融展望月刊之支持,本會為響應環保, 落實節能減紙,將自民國 110 年 1 月 ( 第 194 期 ) 起,停止月 刊紙本印製,改為電子報寄送服務,如欲收到電子報,請將您 的電子信箱寄至 yhhsu@fsc.gov.tw, 亦可自本會官網下載電子 檔,網址及 QR code 連結如下: 中文版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59&parentpath=0 ,4 英文版 :https://www.fsc.gov.tw/en/home.jsp?id=55&parentpath=0,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敬上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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