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8年11月 NO.168

1 政 策 法 令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及「金融 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 則」部分條文 基於健全公司治理及強化監理,金管會於107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 旨揭準則,增訂落實競業禁止規範及提高金融業專業自然人董事占比之規 定,重點如下: 一、落實競業禁止:增訂自然人或法人擔任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董(監)事 時,如該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之董(監)事,推定有利 益衝突之情事。但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及金 融控股公司,不在此限,惟其所指派之法人董(監)事代表或代表人,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另明定違反 前揭利益衝突情事,將給予當事人一定期限調整,屆期未調整者,應 予解任。 二、提高資產規模達一兆元以上之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專業董(監)事人 數:董(監)事人數在5人以下者,專業董事由2人調整為3人,人數超 過5人者,由每增加4人應再增加1人,調整為每增加3人應再增加1 人。 三、自然人董事: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全體董事 超過13人者,專業之自然人董事得為5人。但屬政府或單一法人直接 或間接百分之百持有股份者,其專業董事,無須為自然人。 上開修法方向,自108年7月1日施行,但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董 (監)事任期於108年7月1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管理辦法」 保險法第163條之1訂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 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 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之規定。為配合該規定,金管會於107年10月24日發布旨揭管理辦法,及 發布上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保經代公司得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令。 金管會核准首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案 金管會於107年9月18日核准凱基商業銀行之「運用電信行動身分認 證辦理普惠金融業務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案。該創新實驗內容主要係 規劃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異業合作,運用國內尚未使用之電信行 動身分認證技術,實現客戶資料可攜權,並結合電信徵 信資料及大數據交換等科技及營業模式之創新,辦理新 戶之線上信貸及信用卡業務,提供更公平合理之訂價。 2018年11月 No.168 發 行 人 顧立雄  編輯顧問 張傳章.黃天牧          施瓊華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陳妍沂.簡宏明      林耀東.張子浩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 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領航弱勢      族群創業暨就業發展協會 電  話  02-23093138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英文請參考第5頁》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 事項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 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 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金管會核准首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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