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1年3月 NO.196

1 發 行 人 黃天牧 編輯顧問 許永欽.邱淑貞.陳開元 編輯委員 林志憲.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童政彰.高晶萍 林耀東.陳在淮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金管會主管法規檢討及調適工作的成果及辦理期程 修正發布「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金管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國內股權商品投資利益 衝突或不當交易防範之具體控管程序及稽核機制 政 策 法 令 金管會主管法規檢討及調適工作的成果及辦理期程 為逐步務實地整理、調適各項金融法制,以利法令遵循,金管會於 109 年 6 月 啟動「主管法規簡化、整合及現代化方案」。透過滾動式的法規檢討,將不合時宜、 重複者,予以停止適用、簡化或整合,以利金融業者法令遵循,並分為前後二階段 加以執行。 截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階段法規檢討工作(亦即財政部「錢幣司」70 年 1 月 31 日以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0 年 6 月 30 日以前之法規),已 全部檢討完竣,包含因不合時宜辦理下架者共 1,254 則(金管會 17 則、銀行局 833 則、證期局 92 則、保險局 312 則)、經檢討後保留者共 2 則、整併重新訂定 發布 3 則令釋,有效減輕金融業者法令遵循的成本,也可以提升金融監理的效能。 有關後階段法令檢討規劃辦理方式,以金管會成立(即 93 年 7 月 1 日)前所 頒發之命令、行政函令完成檢討為目標。預計先以 10 年為期,第一期檢討 70 年 2 月 1 日至 80 年 12 月 31 日止之法令,經初步檢索計金管會 35 則、銀行局 1,021 則、 證券期貨局 520 則、保險局 364 則,將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檢討完成。第二期接 續檢討 81 年 1 月 1 日至 93 年 6 月 30 日之法令,經初步檢索計金管會 225 則、銀 行局 2,480 則、證券期貨局 2,355 則、保險局 1,065 則,最晚於 113 年 6 月 30 日 前完成。 修正發布「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金管會 109 年 8 月 7 日訂定發布之「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 務管理辦法」已開放銀行可提供高資產客戶多樣化之金融債券商品,為配合該辦法 及提升本國銀行海外分、子行籌措資金能力,金管會於 110 年 2 月 24 日修正發布 旨揭辦法,規範相關發行程序及最高發行餘額限制等事宜。 金管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防範國內股權商品投資利益衝突或不當交易之具 體控管程序及稽核機制 現行金控公司已訂定防止利益衝突之原則性規範,各子公司亦有訂定相關原則 性規範,為強化金控公司對防範利益衝突或不當交易之控管,避免跟單交易等不當 行為,金管會於 110 年 1 月 26 日函請金控公司參考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 6 條及第 7 條之 1 相關規定 ( 含:禁止意圖獲取利益,以職務上所知悉消息,為自己 或他人從事國內股權商品交易;對國內股權商品投資相關人員之國內股權商品交易 情形訂定控管及定期申報機制等 ),建立防範利益衝突或不當交易之具體控管程序 及稽核機制,將金控公司因執行業務知悉子公司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交易相關內容之 人員納入控管。另要求本項機制亦應納入自行查核與稽核項目。 金管會提醒上市 ( 櫃 ) 公司應提升財務報告編製能力,以及時因應「公司治理藍 圖 3.0」所訂自結財務資訊之公告時程 我國自 102 年起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s),IFRSs 採原則基礎 (Principle-based),專業判斷層面更廣,財務報告 編製之品質益顯重要,金管會爰規劃藉由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21 年 3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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