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1年1月 NO.194

2 銷登錄之採計區間、將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處分效果修正為限於 同類保險業務,併刪除受撤銷登錄處分未逾三年不得登錄之規 定。 修正金融領域就業金卡資格認定規範,助金融業延攬更多 元之跨領域專業人才 因應當前我國金融市場國際化及新興科技發展快速之人才 需求,金管會於 109 年 12 月 15 日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 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認定原則」,修正重點包括: (1)重要資深主管於金融機構擔任經理級以上主管職務之期間, 由 10 年調降至 5 年;(2) 具傑出專業才能等資格於金融機構擔 任經理級職務期間,以及任職政府推動重點產業 ( 如金融科技 等 ) 期間,均由 5 年調降至 3 年;(3) 其他對我國金融產業具 貢獻潛力者,明定應檢具符合政府推動重點產業之學歷及經歷 證明文件。 金管會配合政府就業金卡制度自 107 年 2 月推動金融領域 就業金卡,累計迄今總計核發 114 張,109 年度至 11 月則核發 69 張,成效已漸顯現。經由上開修正,並配合金管會前已放寬 之各金融業別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規範,預期將有助我金融 業延攬更多元之跨領域專業人才。 亞洲公司治理協會 (ACGA) 公布 2020 評鑑結果,台灣推動 公司治理獲國際肯定 亞洲公司治理協會於 109 年 11 月 25 日第 20 屆年會公布 2020 年亞洲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在 12 個亞洲市場評比中,台 灣排名第四,僅次於澳洲、香港及新加坡,除整體排名進步外, 總得分 62.2 分,為歷年來最佳成績,於 12 個受評市場中,僅 台灣與澳洲為在所有構面評分上均較上屆提升之市場,並進一 步縮短與香港 (63.5) 及新加坡 (63.2) 之差距。 依據 ACGA 公布之亞洲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台灣今年重要 表現如下: 一、台灣為本次評鑑進步最多之國家,且在評鑑項目「政府與 公共治理」類別 (68) 與澳洲並列第一;「監理機構」類別 (66) 則列第二,僅次於香港 (69)。 二、金管會推出公司治理 3.0- 永續發展藍圖,關注於 ESG 生態 系與永續報告書之強化,及將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GRI) 準 則之適用對象推及公布永續報告書之上市櫃公司。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金融機構營業場所等高 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 配合衛生福利部等 9 機關會銜公告所示進入銀行、證券期 貨商、保險公司營業場所等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 並自 1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金管會於同日函請金融相關公會轉 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核發樂天國際商業銀行營業執照 金管會於 109 年 12 月 8 日核發樂天國際商業銀行營業執 照,該行係首家取得銀行營業執照之純網路銀行。樂天國際商 業銀行是日本樂天銀行、日本樂天信用卡與國票金融控股公司 在臺合資成立的純網路銀行。該行於 108 年 8 月 2 日獲金管會 許可設立,經逾一年準備後,向金管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金 管會於日前完成全部書面及實地之審查作業,於 109 年 12 月 8 日核發營業執照。金管會期許該行開業後,本於負責任的創新 精神,推展各項業務,並積極促進普惠金融。 同意中國輸出入銀行申請設立印尼雅加達代表人辦事處 金管會同意中國輸出入銀行向印尼主管機關申請設立雅加 達代表人辦事處。目前計有 6 家本國銀行分別於印尼設立 5 家 代表人辦事處、1 家子行及該子行所屬 11 家分、支行。全體本 國銀行於新南向國家所設立據點達 227 處。 同意蝦皮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 可 金管會於 109 年 11 月 13 日核准蝦皮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目前我國計有 5 家專營電子支付機 構及 23 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 ( 含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 核准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受讓光隆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經紀業務及資產設備案 金管會核准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宏遠證券 ) 受讓 光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隆證券 ) 經紀業務及資產設備。宏 遠證券為提升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模,爰經雙方股東會決 議宏遠證券受讓光隆證券經紀業務及資產設備,並於光隆證券 ( 三 )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 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 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以 提升現行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 並配合調整處罰構成要件。 金管會協力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成立金融科技共創平台 金管會協力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 以下簡稱金融總會 ) 於 109 年 11 月 19 日建置「金融科技共創平台」( 以下簡稱共創平 台 ),協力推動未來金融科技發展之各項工作。共創平台將依 功能別先設置能力建構組、數據治理組、監理科技組及廣宣交 流組等 4 執行小組,邀集至少 25 個周邊單位及專家學者擔任成 員,同時設立秘書處作為幕僚單位,彙整各執行小組工作及成 果等。未來金管會將積極參與金融科技共創平台的運作,與各 方金融科技菁英攜手前進,期待能共同激盪豐富的金融科技創 新能量,蘊育金融科技人才,發展數位金融及監理科技,共創 我國金融產業新價值,並實現普惠金融目標。 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 表格」 為使本國銀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之資本計提與國際接 軌,金管會經參酌 Basel III 最終改革定案文件規定,研議修 正銀行對不動產暴險之資本計提方法將採用貸放比率法 ( 下稱 LTV 法 ),預定自 110 年 6 月底起實施,惟銀行經評估相關工作 已準備完妥者,得提前於 109 年底開始適用。上開修正規定實 施後,本國銀行對於不動產暴險之資本計提方法將依據 LTV 之 高低決定所適用之風險權數,其資本計提將更具風險敏感性, 以反映其辦理不動產放款之風險程度。 金管會督促銀行落實辦理不動產授信之管理措施 為健全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與授信業務風險控 管,金管會於 109 年 11 月 20 日函請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 分行,就近年金融檢查所發現之不動產授信缺失態樣,包括法 定限額控管、徵信作業、不動產鑑價作業、例外案件管理、貸 放後管理、餘屋貸款、高價住宅貸款及土建融貸款等八類,確 實檢討改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應落實徵授信審 核及貸後覆審與追蹤考核工作。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為利強化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下稱投信事業 ) 之監理, 金管會於 109 年 12 月 17 日修正發布旨揭管理規則,修正重點 如下: 一、為健全投信事業業務經營與保護投資人權益,增訂投信事 業經營業務應合理收取或支付費用,不得以不合理之費用 招攬或從事業務。 二、強化投信事業對投資國內外及大陸地區事業之管理: ( 一 ) 明確規範投信事業投資事業範圍之授權規定、內控 要求與總額限制:為強化投信事業對投資事業之管 理並明確規範,明定投信事業投資國內外及大陸事 業應符合之投資總額為不超過該投信事業淨值之 40%,及應於內部控制制度對投資事業建立管理及風 險評估機制,以及授權主管機關得明定投信事業投 資國內外事業之範圍、投資比率、資格條件及相關 程序。 ( 二 ) 加強投信事業所投資事業之後續管理:修正投信事 業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應檢附文件,及增訂嗣後欲申 請增加投資金額應檢附之文件;明定投信事業應申 報重大變更事項,以及定期申報被投資外國及大陸 地區事業之財務業務資訊等。 放寬 ETF 投資人分散管理措施 為利持續推動我國 ETF 市場發展,同時兼顧投信公司之實 務運作及ETF投資人分散管理,金管會參酌投信投顧公會建議, 酌予放寬 ETF 投資人分散管理措施。放寬後之 ETF 投資人分散 管理措施如下: 一、單一投資者持有 ETF 比重最終目標由 30% 放寬為 50%。 二、放寬小規模 ( 規模未達 30 億元 )ETF 之單一投資者持有比 重以 70% 為上限。 三、分開檢視股票 ETF 與債券 ETF 之投資人分散執行情形,作 為日後投信公司申報或申請募集同類型 ETF 案件之准駁考 量。 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為加強保障保險業務員權益,並配合民法將調降成年年 齡,金管會於 109 年 12 月修正發布旨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包含將保險業務員年齡限制修正為應成年、刪除第十九條第一 項所列撤銷登錄之處分,並修正累計停止招攬處分達二年應撤 市 場 動 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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