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401NO230

2 制度之檢討。 人身保險商品各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將於113 年1月1日起適用 為確保我國保險業者穩健經營,維護保戶權益,並使新契約 之準備金負債能適當反映市場利率,經與保險業者開會研商後, 完成113年度人身保險商品各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利率之 檢討。相較現行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於新臺幣、澳幣及歐元 保單各負債存續期間分別調升 1 碼、2 碼及 4 碼;美元保單負債存 續期間小於 6 年 ( 含 ) 調升 3 碼,負債存續期間介於 6 年至 20 年 調升 2 碼,負債存續期間大於 20 年 ( 含 ) 調升 1 碼;至於人民幣 則維持不變。 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係屬保險業務經營之一項保險成本,業者 應依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提存責任準備金,於進行保險商品之 定價時,會將該項成本納入考量。本次調升部分幣別新契約責任 準備金利率,將可能使部分商品之新契約保險費有調降空間。 金管會提醒保險業者,應確實衡酌外在市場利率,選擇合適 之資產予以配置,並確實執行資產負債管理,同時推廣保障型保 險商品,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維持公司各項業務的穩健經營。 台灣美國商會 (AmCham) 執行長林博智拜會金管會 金管會黃主任委員於 112 年 12 月 6 日接見台灣美國商會執行 長林博智一行,雙方就相關議題廣泛進行意見交流。 「2023 綠色金融科技」成果顯現,業者競相投入相關領域 金管會於 112 年 12 月 13 日與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共同舉辦 「2023綠色金融科技」成果發表會,對外展示今年舉辦「綠色金 融科技」主題式推廣活動的各項辦理成果,並邀請金融機構、金 融科技業者及科技公司進行經驗分享及交流。 在國際競賽部分,金管會輔導新光金控參加全球金融創新聯 盟 (GFIN)「防範漂綠監理科技黑客松」,以「防範漂綠精靈」方 案榮獲環球漫遊獎(The Globe Trotter)。在國內競賽部分,今年 舉辦的綠色金融科技創新競賽包含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的「數位沙 盒技術實證創新競賽」及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國內外推廣 工作群的「永續金融與淨零創新影響力提案競賽」。此外,金融 科技創新園區今年也輔導進駐的新創團隊善用聯合實證及企業實 驗室等資源,投入ESG主題的應用與開發,並在成果發表會中分 享。 金管會表示,藉由本成果發表會,不僅讓各獲獎金融機構、 新創公司及投入資源的團隊展示創新技術與商業模型,也期望帶 動我國綠色金融科技生態系的發展。此外,金管會在金融科技發 展路徑圖2.0中也規劃繼續辦理綠色金融科技相關活動,鼓勵新 創公司與金融機構投入研究和開發相關技術,協助達成我國「2050 淨零排放」之目標。 金管會同意臺灣銀行於日本申請設立福岡代表人辦事處 金管會於 112 年 12 月 7 日同意臺灣銀行向日本主管機關申請 設立福岡代表人辦事處。臺灣銀行於日本已設有東京分行,該行 考量日本為全球主要經濟體之一,規劃於日本設立福岡代表人辦 事處,以掌握當地經濟及科技產業發展動能,拓展該行日本業務 發展版圖。 險業以其所簽發且屬保險合約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墊繳保 費餘額-保險合約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 產」,以利保險業者遵循。 修正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 辦法」 為簡化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適用金融商品之作業程序,及鼓 勵國際性大型銀行參與國內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市場,金管會於 112 年 12 月 12 日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 務管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7 條修正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 外幣計價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其 連結標的以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股價指數(含本國股價指數 於國外交易所掛牌之商品)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且限以 外幣計價及結算交割。依市場實務,該金融商品不涉及實物 交割,投資人並未取得國內證券,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 券管理辦法」等相關登記規定涉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 券之情形有間,爰增訂高資產客戶如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豁免適用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之規 定,以簡化客戶之投資程序。 二、擴大引資攬才條款之適用對象,納入銀行或其總行、母行、 所屬集團申請前一年度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五十 名以內,得不受管理資產規模須達一定標準之限制。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 法」第6條條文 為使投資人儘早知悉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之各項議案,俾有 充裕時間了解股東會相關資料,以利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其權利, 金管會於112年12月8日修正發布旨揭法規,擴大應於股東常 會 30 日前揭露議事手冊等相關資訊之上市櫃公司適用範圍,主要 修正重點為上市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 20 億 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 資持股比率合計達 30% 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 30 日前將股東會議 事手冊及相關會議補充資料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 修正「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為配合考試院推動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會 計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請領會計師證書時應檢具 其列印本;及為完善我國留才環境,將居留證作為與護照同等效 力之身分證明文件,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執業登記時應備具之 身分證明文件得以居留證為之;另配合實務需要,調整請領會計 師證書與會計師申請執業登記之應備具文件,金管會爰修正「請 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我國保險業接軌「保險合約」利率轉換措施及「保險業新一 代清償能力制度」第二階段過渡性措施 為協助我國保險業者於 115 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 公報「保險合約」(IFRS17)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金管會衡酌國際規範、鄰近國家具體作法及我國保險業 市場特性,並經與保險業者充分溝通後,提出我國保險業接軌 IFRS17 之利率轉換措施,及 TW-ICS 第二階段之利率風險及淨資產 過渡措施: 一、利率轉換措施:訂定責任準備金利率 6% 以上之高利率保單可 全期平行疊加 50 基點(bps)之流動性貼水,以符合 IFRS17 之公報精神,並強化業者財務韌性。 二、利率風險過渡措施:訂定利率風險自115年起,分15年自 TW-ICS 利率風險之 50% 線性遞增至 100%。 三、淨資產過渡措施:訂定責任準備金利率 6% 以上之高利率保單 將自115年起,分15年逐步認列淨資產影響數(即資產及 負債分別按公允價值認列之淨影響數)。 上開接軌措施除於接軌國際二制度後將定期每5年依業者實 際執行情形進行制度檢討外,亦將持續關注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IAIS)所公布國際制度之最新發展,配合調整修正;如整體金 融情勢於接軌國際二制度前後發生顯著變化,亦將適時進行相關 國 際 交 流 市 場 動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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