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9年4月 NO.173

1 發 行 人 顧立雄 編輯顧問 張傳章.黃天牧.陳開元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童政彰.郭佳君 林耀東.林 峯 召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開放銀行辦理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自行質借業務  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深化境外基金機構 在臺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  修正「鼓勵投信躍進計畫」,提高投信事業參與意願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政 策 法 令 開放銀行辦理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自行質借業務 為協助民眾資金調度,增加特定金錢信託之委託人 ( 兼受益人 ) 資金使 用之靈活性和流動性,及於同一受託銀行辦理質借之便利性,金管會於 108 年 3 月 7 日開放銀行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 保之質借業務。相關配套機制包含:(1) 得受理之客戶對象為專業投資人;(2) 得辦理質借之信託受益權係以信託財產運用於具高度流動性與次級市場之投 資標的;(3) 最高貸放成數五成;(4) 銀行開辦本項業務之辦理期限為 3 年, 屆期視辦理成果作為續辦考量。 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深化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資產管理業務的 經營 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提高對我國資產管理業之貢獻度,金管會於 108 年 2 月 27 日發布修正旨揭計畫,增加「放寬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 額上限」之優惠措施適用方式,調整為讓業者得選擇適用現行規定 ( 於認可 期間 1 年內,其已在國內募集銷售之所有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上 限至 40%) 或選擇適用單一基金永久放寬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上限至 40%, 並修正「增加我國資產管理規模」面向之評估指標,以提高境外基金機構參 與深耕計畫意願。 修正「鼓勵投信躍進計畫」,提高投信事業參與意願 為鼓勵投信事業提升資產管理人才與技術,擴大資產管理規模並朝向國 際化發展,金管會於 108 年 2 月 27 日發布修正旨揭計畫及相關問答集,除原 有優惠措施外,增訂符合躍進計畫條件之投信事業即可取得 2 項基本優惠措 施,包括得申請募集不受現行相關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範圍及比率規定限 制之投信基金,及得申請募集 ETF 連結基金,所投資投信事業已經理之 ETF, 不以國內成分證券 ETF 為限;並放寬多項評估指標認可標準,以提高投信事 業參與意願。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為增加集團企業資金調度運用之彈性及增進中小企業融資管道,金管會 審酌外界建議與實務運作等需求,於 108 年 3 月 7 日發布修正旨揭準則,修 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符合金管會所訂條件之租賃業從事短期資金融通之限額,不受淨值 40% 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淨值之 100%。 二、放寬集團企業間從事資金融通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 100% 之國外公司對該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融資金 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 40% 及一年期限之限制。 三、明定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訂定或修正資 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通過。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19 年 4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17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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