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8年12月 NO.169

1 政 策 法 令 受理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之相關事宜 金管會於107年11月14日修正發布與純網路銀行設立有關之兩項法令「商業 銀行設立標準」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同時公告於法令生效日 (107年11月16日)開始受理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預計受理申請期間三個月,後 續審理期間四個月。前述法令修正重點如下: 一、資本及財務:明定設立純網路銀行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同一般商業銀行之設立 標準為新臺幣100億元,由發起人於發起時認足全數股份,並於1年內補辦公 開發行。 二、發起人條件: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等專業發起人之持股比率、外國金融機構得 為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並應出具母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非金融業發起人得 認股超過10%應具備之資格、純網路銀行董事成員之資格條件,並排除商業 銀行轉投資純網路銀行之持股達一定比率應停止同一類別業務之規定。 三、營運據點:明定純網路銀行除總行及客戶服務中心外,不得申請設立分行。 四、營業計畫書內容:依純網路銀行經營特性,明定申請設立檢附之營業計畫書 應併記載相關事項,包含客戶身分確認機制、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及備援作 業、業務連續性計畫、流動性管理機制及市場退出計畫等。 修正「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部分條文 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相互評鑑,並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四十項建議充分接軌,金管會於107年11月14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防制洗 錢辦法,重點如下: 一、有關辦理臨時性交易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之規定,現行規定適用於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上之臨時性「通貨」交易,修正為不限通貨交易。 二、有關金融機構認定客戶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規定,修正為金融機構 應運用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進行確認。 三、有關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時程,修正對於符合監控型態者,應儘速完 成檢視。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要求應於簽報專責主管核定 後立即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3 條規定,比照上述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時程,修正通報時程為應於知悉後 即簽報專責主管核定,核定後二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通報。 訂定「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依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金融 機構及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 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經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 2018年12月 No.169 發 行 人 顧立雄  編輯顧問 張傳章.黃天牧          施瓊華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陳妍沂.簡宏明      林耀東.張子浩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 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領航弱勢      族群創業暨就業發展協會 電  話  02-23093138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英文請參考第5頁》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受理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之相關事宜 修正「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金融機構對經指 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部分條文 訂定「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 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證券期貨業 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金管會調整107年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報 表及填報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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