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2年05月 NO.210

2 開放本國專營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貿易公 司從事倉單相關業務 為服務實體經濟及增進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金管會於 111 年 4 月 7 日發布令,開放本國專營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於 國內設立貿易公司從事倉單相關業務。 行政院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 送立法院審議 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規範微型電動 二輪車所有人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下稱強制車險 ),以及強 化強制車險有效性之維持,金管會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下稱強保法 ) 規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 111 年 3 月 10 日經行 政院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強保法所稱之汽車,屬於強制車 險之承保範圍,並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 修正條文第 5 條 之 1) 二、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 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投保強制車險之罰鍰。( 修正條文 第 38 條及第 49 條 ) 三、將未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之舉發方式,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另刪除未投保汽車肇事,扣留車輛牌 照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 49 條及第 50 條 ) 四、增訂投保義務人於強制車險屆期逾六個月,未再行訂立強制 車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修 正條文第 51 條之 1) 五、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條文第 53 條 ) 投信投顧事業經營業務不得有直間接介入其所投資對象經營 權、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情事 鑒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下稱投信事業 ) 及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 ( 下稱投顧事業 )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之資金來自一般投資大眾及客戶,金管會於 111 年 3 月 22 日發布 令,明定投信及投顧事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其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投資, 不得有介入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投資事業之經營權之 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情事,以符合其資金運用特性、 保障投資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金管會許可東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 兌業務 金管會於 111 年 4 月 1 日許可東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外 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截至目前,計有 2 家外籍移工匯兌公 司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 金管會同意玉山商業銀行向日本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福岡分行 金管會於 111 年 3 月 24 日同意玉山商業銀行向日本主管機關 申請設立福岡分行。該行考量日本政經環境穩定、與我國雙邊貿 易及相互投資等往來密切,規劃於日本九州設立福岡分行,以強 化海外布局,建構完善之金融服務網路,提升海外業務成長動能。 經統計目前計有 8 家臺資銀行於日本設有 1 家子銀行及 9 家分行 ( 其中 8 家分行位於東京,1 家分行位於大阪 )。 金管會澄清「俄羅斯將沒收臺灣向其購買之政府債券」網路 謠言 針對網路謠言「俄羅斯將沒收臺灣向其購買之政府債券」, 金管會澄清如下: 一、依俄羅斯央行發布之最新公開資訊,對於非盧布之外幣計價 政府債券,若投資人來自其公布之國家清單,俄羅斯將以盧 布支付債息與本金,並無所謂「沒收」之說,目前亦無國際 報導提及俄羅斯將沒收臺灣向其購買之政府債券之情事。 二、金管會已要求金融業者應依國際間地緣政治及政經情勢變化 情形加強風險控管,並就所持有之債券部位,其評價及減損 之提列應依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會計準則規定辦理。 金管會公布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辦理微型保險業務 暨投資五加二新創產業及公共建設績效優良保險公司名單 風險屬性評估機制;(2)KYP 作業應針對高齡客戶適當考量影響性 較高之因子,充分反映其風險等級及標示特性;(3) 對高齡客戶辦 理適合度評估時,應妥適評估說明擬推介商品之適合性及推介理 由;(4) 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應強化行銷與契約文件可閱讀 性;(5) 對高齡客戶之特殊行為,宜採關懷提問因應措施;(6) 應 有銷售高齡客戶高風險商品之交易檢視或確認機制、高齡客戶交 易監控及加強查核機制等。 金管會給予 6 個月緩衝期,明定自律規範自 111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另金管會亦已請證券期貨業公會確實輔導所屬會員訂定 內部作業規定及強化從業人員教育訓練,並適時辦理說明會,俾 利落實執行。 推動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強化保護措施 有鑑於我國自 107 年起已邁入高齡社會,為進一步強化保險 業對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之保障,金管會已推動保險業對高齡消 費者強化保護措施,於 111 年 3 月 29 日修正發布「保險商品銷售 前程序作業準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相關規定, 並於 3 月 31 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 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 事項」等規定。 上開法令涉及對高齡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之規定,修正重點 如下: 一、自商品設計面強化商品適合度 (KYP) 措施 ( 一 )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評估商品特性對於 65 歲以上之客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 是否適合銷售予 65 歲以上客戶。 ( 二 ) 保險業於保險商品準備銷售前,應對所屬業務員及合 作銷售通路宣導保險商品是否適合銷售予高齡客戶、 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 ( 三 ) 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定期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 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高齡客戶之權益有不利 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之情形。 二、自招攬及核保面強化充分瞭解客戶 (KYC) 措施 ( 一 ) 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及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 65 歲以上客戶之教育訓練。 ( 二 ) 業務人員及核保人員應評估 65 歲以上之客戶是否具有 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業務人員並應於招 攬報告書載明評估結果及理由。 ( 三 ) 保險業就傳統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以 及核保作業應加強評估適當性之高齡客戶年齡門檻, 均自 70 歲以上調降至 65 歲以上。 ( 四 ) 保險業就符合年齡在 65 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價金之保險 商品等條件之客戶,應於銷售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 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 三、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面措施 ( 一 ) 保險業就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客戶均應提供建議書, 且建議書於試算揭露各保險年度保單帳戶價值部分, 應遵循相關規定。 ( 二 ) 保險業對 65 歲以上或為身心障礙者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客戶,應提供有利其閱讀銷售文件之友善措施。 四、法令施行日期:針對上開保險業 KYP 及 KYC 強化措施之相關 規定給予作業緩衝期,明定相關規定自111年10月1日施行。 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8 條 金管會前於 110 年 2 月 26 日修正放寬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及 證券商辦理之保險金信託,得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 進行推介及代收件。考量保險業務人員僅共同行銷保險金信託時, 因所需了解之信託法規、業務範圍及契約內容僅限保險金信託, 尚不涉及其他信託業務,為減輕保險業務人員訓練時數之負擔, 以利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推廣,爰修正前揭辦法第 8 條,放寬其應 參加之職前、在職訓練時數及訓練機構相關規定。 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令 為期交所辦理店頭衍生性商品集中結算機制,有關境外華僑 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新臺幣計價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集中結算, 應以新臺幣辦理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等結算款項之收付,爰 111 年 3 月 28 日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 定之令納入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 30% 規範。 市 場 動 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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