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民國110年4月起,將轉換公司債納入應優先採用競價拍賣之承銷案件,除無擔保轉換公司之承銷金額達二十億元或發行時轉換溢價率超過105%者外,應採用競價拍賣方式辦理。
(十三)民國110年7月資本市場新增「臺灣創新板」上市板塊,針對初次上市承銷案件,考量該板塊限合格投資人交易,承銷商透過詢圈配售較易執行KYC,並利於配售階段對潛在配售對象充分溝通創新板上市公司未來展望及風險注意事項,故初期承銷方式限採全數詢價圈購。嗣經參考外界意見,民國112年度陸續放寬公開申購、洽商銷售基石投資人、競價拍賣等多元化承銷方式,俾促進承銷案件順利完成募資,且貼近初次上市(櫃)一般板之承銷制度。
(二)投資人宣導教育:除金管會不定期發布相關宣導文宣之外,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公會及各家權證發行人,亦舉辦各種類型的權證宣導活動,尤其,證券商公會100年起更成立「權證公積金」,每年舉辦實體宣導說明會、網路教育及相關競賽活動、校園金融知識講座、對券商從業人員之教育外,亦投入媒體及廣告方式,運用更簡單及生活化的宣導活動,協助投資人正確認識權證商品。
(六)穩定證券市場:因應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採取下列措施,對於降低融券賣出、借券賣出之異常擴大,減緩證券市場非理性賣壓有相當助益:
1.104.8.13起調整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90%至120%,並擴大補繳融資融券差額之擔保品範圍(已自104.10.16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
2.104.8.24起實施禁止平盤以下放空,規範投資人融券賣出及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已自104.9.21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
3.105.1.8起調整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90%至120%(已自105.3.1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
4.109.3.19起實施有條件禁止平盤下放空,規範投資人融券賣出及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該有價證券之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已自109.6.9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並放寬抵繳信用交易應補繳差額之擔保品範圍(已自109.6.9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
5.111.7.15放寬抵繳信用交易應補繳差額之擔保品範圍(已自112.2.24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111.10.1起調整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90%至100%及111.10.12起調整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100%至120%(已自112.2.24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111.10.21起實施有條件禁止平盤下放空,規範投資人融券賣出及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該有價證券之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已自112.2.23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法規修正後,有助增加基金操作彈性, 協助業者發展多元產品種類,擴大投信業者業務範圍。執行成果如下:
一、緣起
我國股票市場長期以來係採集合競價,惟國際各主要證券市場,不論紐約、倫敦、德國等歐美市場,或是日本、香港、新加坡、韓國、上海、深圳、馬來西亞、泰國、印尼等亞洲市場,盤中均採逐筆交易。逐筆交易之撮合無需等待,委託隨到隨撮,交易效率明顯優於集合競價。為利與國際接軌,證交所自民國97年起開始研議推動逐筆交易制度。
考量逐筆交易制度係市場重大變革,我國股票市場投資人結構以自然人為主,需較長時間適應此一變革,宜採逐步推動的原則。證交所自民國99年6月起,將權證盤中的撮合方式調整為逐筆交易,並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將股票市場盤中集合競價撮合秒數由20秒調整至15秒、民國103年2月24日調整至10秒、同年12月29日再調整至5秒,俾利業者及投資人逐步適應。
二、推動策略
(一)取得共識:經過證交所多年持續與證券商公會及相關業者溝通 後,擬定逐筆交易之規劃內容。本會於民國107年亦多次邀集證交所、櫃買中心與證券商公會就整體規劃案進行討論及取得證券市場推動逐筆交易之共識,並於107年9月3日對外宣布於109年3月23日正式上線實施。
(二)制度重點:
1.實施方式:盤中時段(9:00-13:25)實施逐筆交易,開收盤時段仍維持集合競價。
2.委託單種類:我國證券市場原僅有當日有效之限價單,實施逐筆交易制度將新增「市價委託單」、「立即成交或取消(IOC)」(係指委託即刻成交,未能成交委託,立即由系統剔除)、「全部成交或取消(FOK)」(係指委託必須全數成交,未能全數成交,立即由系統剔除)等種類,故逐筆交易推出後,將有「限價單」、「市價單」,搭配「當日有效」、「立即成交或取消」、「全部成交或取消」,委託單的組合將增加為6種,供投資人選擇。
3.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為免因行情波動劇烈,使成交價超出投資人預期,規劃若個股模擬成交價超過前5分鐘加權平均價之3.5%,將延緩逐筆撮合2分鐘,並於2分鐘後以集合競價撮合,之後再恢復為逐筆撮合。
4.行情揭示資訊:提供「即時交易資訊」及「5秒行情快照」(指每5秒提供行情)。
(三)配套措施:
1.給予證券商較充裕之時間建置資訊系統:證交所與證券商公會原認為資訊建置約12個月可完成,惟本會考量部分小型證券商如遇有資訊廠商未能配合的情況下,可能導致時程延遲,爰將準備期間延至18個月。
2.建置擬真交易平台:證交所所建置之擬真交易平台,上線期間為民國108年3月25日至109年5月31日,可讓投資人利用該平台實際模擬委託下單及觀看行情資訊等,以瞭解新式委託種類、新制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及體驗逐筆交易之規則、速度,並將適時辦理獎勵活動,以提升投資人使用率。
3.加強證券從業人員及投資人宣導:本會藉由提供較充裕推動時程,以利證券從業人員及投資人能有充分時間瞭解逐筆交易制度。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委由公關公司辦理一系列市場宣導活動,包括微電影、公車捷運廣告、網路社群平台、媒體等項目,同時亦請證券商公會協調所屬會員共同執行投資人及證券從業人員宣導,俾利該制度順利推動。
三、執行成果
我國國內期貨、選擇權、權證等商品已先採行逐筆交易,證券市場於109年3月23日實施逐筆交易後,使跨商品間之套利、避險、策略性等交易更具效率。再者,逐筆交易提供多種委託單種類選擇,可滿足投資人需求。另提供即時交易資訊,亦可增加市場資訊透明度。
一、ETN背景簡介
指數投資證券(ETN)屬結合債券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特色之指數型證券,依我國定義,ETN係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申購、賣回均以現金支付之有價證券。
二、推動策略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滿足投資人商品多元化之需求,並協助證券商培育金融人才,本會參酌國際作法,於107年6月28日發布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開放符合淨值達100億元以上、資本適足率不低於250%、財務狀況符合證券管理法令規定之證券商得發行ETN於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掛牌。
三、執行成果
開放證券商發行ETN,有助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及增加投資人選擇投資標的時之多元性。又ETN具備低投資成本、高透明度、流動性及分散投資風險等優勢,可降低投資門檻及操作難度,讓小額投資人也能夠參與過往較難涉獵之商品領域。
一、緣起
因應區塊鏈業者有發行證券型代幣(STO)募集資金之需求,該等證券型代幣通常表彰對發行人之債權或股權,且承諾持有者未來可參與盈餘分紅或享有利息支付,此類代幣如具投資性及流動性,視為有價證券,應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管,爰研議相關監理措施。
二、推動策略
(一)本會於108年7月3日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發布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已研訂STO監理規範,採分級管理制度,募資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募資金額3,000萬元(含)以下豁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申報義務,並授權櫃買中心訂定管理辦法。
(二)配合前揭STO監理規範之發布,本會已於109年1月15日發布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開放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櫃買中心亦已訂定「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並於109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主要規範項目包括STO之種類、發行主體、募資對象與限額、發行流程、買賣方式、交易額度限制、平台業者資格條件與洗錢防制等。
(三)為促進證券型虛擬通貨市場之發展,及兼顧業務風險,本會已參考業者意見,並蒐集國際間實務發展現況,於111年1月調整STO相關規範,將原單一平台募資上限由1億元提高至2億元、平台受理STO發行間隔期間由1年縮短至6個月及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募資金額3,000萬元(含)以下之STO。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上開規範發布後,有意辦理募資金額 3,000 萬元(含)以下 STO 業務之平台業者可依規定申請證券自營商許可,應有助於該等平台業者之未來業務推展。STO屬結合金融科技之新興募資模式,其效益、風險與影響情形尚需觀察,未來本會將持續視市場發展情形及產業實務需求,以兼顧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的思考,循序漸進在發展過程中尋求調適。
一、緣起
實施盤中零股交易前,投資人欲買賣零股,僅能於下午1:40至下午2:30申報委託,於下午2:30後以集合競價一次撮合成交,每筆買賣委託申報數量不超過999股,交易時間與成交機會均受限制。
為提供年輕人及小資族群於盤中時段可買賣零股,金管會爰請證交所規劃推動盤中零股交易,於109年10月26日實施,以利投資人進行零股交易,對證券市場的多元發展有重大助益。
二、盤中零股交易制度重點
(一)交易時間及方式:委託申報時間自9:00至13:30,9:10開盤,以1分鐘分盤集合競價方式撮合成交,未成交委託不保留至盤後零股交易時段。
(二)交易標的同現行盤後零股交易標的,包含股票、TDR、ETF、受益證券等。權證、ETN無零股交易 。
(三)資訊揭露:每隔一段時間(約10秒)試算撮合後,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數量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數量。
(四)委託方式:採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但專業機構投資人得以非電子式委託。
三、配套措施:
(一)金管會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加強辦理證券商從業人員及投資人宣導,且證券商應明訂手續費計收方式,並妥適向投資人清楚說明,俾利制度推動。
(二) 盤中零股交易制度已於109年10月26日順利上線,並於111年12月19日縮短盤中零股交易撮合間隔時間至1分鐘(原3分鐘),本會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精進盤中零股交易相關措施。
四、執行成果
盤中零股交易除可增加投資人於盤中交易時段買賣零股管道外,亦便利小資族群進行投資,吸引學生及社會新鮮人等參與,及早培養其正確投資觀念,孕育證券集中市場未來投資人,另提供證券商定期定額業務調節管道,去化其餘股庫存風險,有助定期定額業務投資人實現獲利,享受資本市場投資成果。
一、緣起
為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及因應ESG永續發展、數位科技及高齡社會等3大趨勢,以打造具前瞻性與國際競爭力之資本市場,金管會以「建立資本市場參與者共好共榮之生態環境」為核心價值主軸,並以「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為願景,以及秉持「健全資本市場發展、保障投資與維護市場秩序」之使命,於109年12月8日正式啟動「資本市場藍圖」(110年至112年),以發揮資本市場功能,帶動我國經濟成長。
二、推動策略
本次「資本市場藍圖」針對「強化發行市場功能,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活絡交易市場,提升效率及流動性」、「吸引國內外資金參與,提高市場國際能見度」、「提升金融中介機構市場功能及競爭力」及「鼓勵金融創新與多元金融商品之發展」等5大策略,擬具25個重點項目,合計84項具體措施。金管會將與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期交所、證基會及投保中心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共同努力推動,每年並將依藍圖計畫實施情形進行滾動式修正,以達成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之願景。
三、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111年度完成27項重要項目,臚列如下:
1.開放我國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方式辦理。
2.開放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配合修正相關法規。
3.開放本國專營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貿易公司從事倉單相關業務。
4.開放期權策略指數ETN上市櫃交易。
5.完成建置「公告快易查」中英文投資資訊網站。
6.開放證券商經營有價證券交割之在途存款短期融通業務。
7.開放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自行買賣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MBS)或抵押債務債券(CDO) 。
8.實施電子選擇權及金融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9.期交所推出半導體30期貨契約及航運期貨契約上市。
10.引導投信事業及投顧事業辦理資產管理業務時,於投資流程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機制納入ESG考量。
11.訂定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相關規範並納入永續發展債券之範疇。
12.增訂交割結算基金分擔上限與調整動用順序。
13.強化重大訊息資訊揭露之品質。
14.鼓勵公司自辦或受邀參與業績發表會(法說會) 。
15.期交所開辦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
16.研議放寬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發行專業板公司債。
17.參酌國際證券市場制度,修正創新板合格投資人資格條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制度及轉板機制等。
18.修正「鼓勵投信躍進計畫」,鼓勵投信事業提升盡職治理、投資流程及風險納入ESG及議合等積極採取行動。
19.推動處置期間增加資訊揭露。
20.實施ETF選擇權及黃金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21.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應注意事項」,放寬證券商得依客戶所需,提供金錢及有價證券信託項下之各種信託商品。
22.期交所推出臺指選擇權及小型臺指期貨的雙週到期契約上市。
23.優化線上開戶,開放證券商得以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方式辦理身分驗證。
24.縮短盤中零股交易撮合間隔時間。
25.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加強專家出具永續報告意見書之管理。
26.證券商公會及期貨公會已完成增修訂「網路安全防護基準自律規範」、「資訊系統安全防護基準自律規範」、「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及「新興科技資訊安全管控自律規範」。
27.完成「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交易網路及交易相關系統資通安全仿真演練」,針對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交易網路已評估及建立之威脅模型,採書面稽核與技術檢測方式,驗證相關資安風險均已確實防護及控管。
(二)110年度完成34項重要項目,臚列如下:
1.放寬「無獲利公司」私募補辦公開發行之獲利能力條件限制。
2.放寬募資用途用於「合併」之案件,及發行以子公司股權為交換標的之交換公司債之案件,得豁免適用大量閒置資金之退件規
3.因應投保法修正,充實投保中心網站「投保法修正案宣導專區」案例。
4.開放外資投資ETN。
5.建立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申請登記作業之無紙化環境。
6.開放證券商得辦理以定期定額方式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7.永續發展債券市場專區上線,首批3檔社會責任債券共發行27億元。
8.開放高資產客戶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9.實施個股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10.期交所推出電子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上市。
11.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提出視訊輔助股東會等相關配套措施。
12.實施股票造市者制度。
13.開放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
14.建置投信基金投資債券監理資訊平台。
15.開放槓桿交易商得對一般自然人客戶提供國外個股(含ETF)、國外股價指數及白銀之差價契約(CFD)。
16.實施盤前資訊揭露之精進管理措施。
17.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開板。
18.研議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並將投信投顧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19.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專家輔導責任與財務業務監理。
20.開放證券商得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21.調降OS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帳戶保管業務淨值條件
22.為適時提醒投資人注意當沖交易風險,修正公布注意處置作業要點。
23.退休準備平台上線。
24.放寬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進行再平衡交易規範。
25.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與我國槓桿交易商承做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
26.預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我國企業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制度。
27.訂定「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
28.發布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並公告實施。
29.實施商品類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30.將政府債券納入永續發展債券之範疇。
31.建置保管機構與證券商間保管劃撥帳戶開戶共用平台。
32.完成強化上市(櫃)公司資通安全管理相關措施。
33.訂定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報告編製原則。
34.放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為高淨值法人時,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相關規定。
一、緣起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蓬勃發展,證券期貨業獲利亦屢創新高,證券期貨業除透過各種管道、活動將獲利回饋投資人及社會外,亦關注全球重視環境(E)、社會(S)及治理(G)等永續相關議題之趨勢,積極投入於創造永續發展的市場環境,建構完善的ESG生態體系。
二、推動策略
為強化證券期貨業健全永續發展經營,金管會111年3月8日發布「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以完善永續生態體系、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與穩定、強化證券期貨業自律機制與整合資源、健全證券期貨業經營與業務轉型、保障投資或交易人權益及建構公平友善服務等5大目標,擬定3大推動架構、10項策略及27項具體措施,相關架構如下:
架構一、健全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治理架構:包括建立永續發展價值及重視ESG之文化、重視資訊安全防護機制之建立、落實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問責制度、運用功能性委員會輔助董事會職能發揮等4項策略。(擬具11項具體措施)
架構二、發揮中介功能協助企業永續發展:包括承銷及財務顧問業務–輔導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落實各項永續發展及ESG推動方案;自營、投資、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建立自律、提升誘因與獎勵及強化監理機制;經紀、財富管理及基金銷售業務–落實公平待客及強化銀髮族與身心障礙等特定族群之投資人保護等3項策略。(擬具9項具體措施)
架構三、提升證券期貨業務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內涵:包括強化證券期貨業因應氣候變遷風險能力、增進證券期貨業務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完善證券期貨業資訊揭露管道及對外溝通等3項策略。(擬具7項具體措施)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本會已於111年3月8日對外發布「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將與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公司及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以3年為期共同努力推動,以達成產業永續發展轉型目標。
本會將持續督導周邊單位、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及證券期貨業者按季控管並確實執行本執行策略各項具體措施,並將視國際發展趨勢及聯合國、IOSCO等國際組織倡議情形等,適時滾動修正各項措施。
一、緣起
110年5月15日我國開始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為避免前揭公司依法召開實體股東會有群聚感染之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報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於110年5月20日公告所有公開發行公司自110月5月24日起至110月6日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實際開會日延至7至8月間,另於110年6月29日修正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於一定期間(110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得採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方式召開。
110年開放視訊輔助股東會係為因應疫情所推出的臨時性措施,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之法令依據,經濟部參考外界建議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72條之2,業於110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其中第3項規定放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立法院於110年12月22日三讀通過前揭修正條文附帶決議事項,要求證券主管機關應於111年3月底前公布相關子法規定。金管會爰配合研修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部分條文,並於預告期間(111年1月15日~111年2月14日)召開三場公聽會廣納外界意見,業於111年3月4日修正發布。
另為因應公司法第172條之2但書規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方式開會之特殊情形所需之相關配套措施,及為強化視訊股東會股東權益保障,本會爰於112年3月6日再修正股務處理準則。
二、推動策略
(一)金管會經參考國外制度、疫情期間視訊輔助股東會經驗及股東會實務作業,已於股務處理準則增訂視訊會議平台業者資格條件與申請程序、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之相關資格條件(如召開純視訊股東會及混合型股東會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如股東登記、報到、提問、投票、計票、資訊揭露及資料保存等)。
(二)主要規範內容:
1、股東會視訊會議類型:同步開放視訊股東會(即純視訊股東會)及視訊輔助股東會(即混合型股東會)。
2、法定程序:
(1)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章程明定,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
(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者,得不經章程訂明,並明訂公司得因應配合辦理之相關事項。
(3)鑑於視訊輔助股東會有助股東權益保障,明定於修法通過一年內,放寬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受章程明定之限制。
3、視訊股東會(純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1)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
(2)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3)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4)無公司法第185條等重大併購案等。
(5)應至少提供數位落差股東得向公司申請股東連線設備及提供必要協助。
4、視訊輔助股東會(混合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或有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但其候選人人數未超過應選席次。
(2)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3)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5、視訊會議平台業者資格條件:為確保辦理股東會視訊會議之安全性及中立性,平台業者應符合之條件如下:
(1)應以代辦股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
(2)三人以上專任資訊人員。
(3)應具註冊、登記、報到、觀看直播、提問、投票、計票、資訊揭露等功能,並取得資訊安全證明文件。
(4)同地、異地備援機制。
(5)應取得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第三方驗證文件。
(6)平台業者不得同時受託辦理股務事務等業務。(7)須報本會核備後始得辦理相關業務,嗣後每年並應將符合資訊安全國際認證之稽核結果申報本會備查。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配合公司法以及股務處理準則公告修正,集保公司規劃建置「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下稱視訊平台),於111年4月1日起,提供發行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混合型)或視訊股東會(純視訊)使用,股東事先於平台登記後,即可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於股東會當日登入平台辦理報到、觀看直播、文字提問及參與議案投票等。自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採視訊輔助股東會共計72家,其中上市公司51家、上櫃公司16家、興櫃公司4家及公開發行公司1家,均已順利召開完成;自1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採用視訊股東會召開股東會(純視訊)之公司家數共計1家,採視訊輔助方式召開股東會(混合型)之公司共計96家,其中上市公司63家、上櫃26家、興櫃6家、公開發行公司1家。
推動股東會視訊會議,對於資本市場的效率及完善公司治理的體現有決定性的影響,金管會從法規的規劃、督導集保公司對於視訊平台之系統測試、一直到正式上線及推廣投資人及發行公司使用,除了有電子投票平台及視訊輔助股東會平台先前成功經驗,亦廣納業界及學者實務經驗建議,在相關單位共同努力下,讓臺灣得進入股東會數位化之新時代。
一、緣起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高槓桿等特性,金融主管機關及市場參與者無法適當評估潛在風險,國際間普遍認為店頭衍生性商品管理不足為引發97年全球金融海嘯主因之一,促使各國逐漸重視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管理。98年G20匹茲堡高峰會決議,標準化店頭衍生性商品需採行集中結算制度,嗣後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發布強制集中結算準則,以及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Ⅲ),對於銀行透過「合格集中結算交易對手」(QCCP)集中結算之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規定可適用較低之風險權數2%,其他則依交易對手信用評等適用較高之風險權數(至少20%),致使金融機構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有在QCCP集中結算之強烈需求。
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公布修正期貨交易法第3條增訂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法源,金管會於108年6月24日發布修正「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規定結算機構得辦理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並發布令指定臺灣期貨交易所(簡稱期交所)為辦理店頭衍生性商品強制集中結算之機構。
二、推動策略
(一)自建結算資訊系統:期交所採自行建置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系統,系統建置範圍包含交易登記平台介接、風控核心、結算作業流程、保證金管理等,除風控核心部分採用市面上現有資訊廠商Numerix計量評價軟體(國內亦有部分銀行採用該軟體評價),以縮短自行研究開發時程外,其餘部分均由期交所自行開發與建置,以提升資訊系統自主開發能力,且硬體、網路專線及資安防護等設備均採獨立建置,並與現行期貨集中市場使用設備有所區隔,該系統自111年1月起即進行完整全市場測試,並於111年7月25日正式上線運作。
(二)制定市場作業規章:期交所參酌國際主要結算機構相關規範及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業務規則架構擬具店頭集中結算市場作業規章草案,研擬期間期交所多次邀集金融機構召開座談會,並由專家學者與業者代表組成店頭結算業務法規審議小組開會討論條文內容及網站建置專區廣泛諮詢市場意見後,期交所訂定「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及「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等市場作業規章,明確規範結算會員、帳戶與客戶集中結算業務、提交結算、保證金、違約管理、緊急異常處理措施等事項。 (三)集中結算之商品:期交所111年7月25日開辦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首先推出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Interest Rate Swap, IRS)之結算會員自營交易集中結算服務,並於112年7月31日進一步推出新臺幣IRS結算會員客戶交易及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NDF)之集中結算服務,期交所將持續瞭解業者需求並評估集中結算市場效益之可行性,提供多元化店頭集中結算適用商品。
(四)鼓勵金融業者參與期交所店頭集中結算:金管會111年6月9日就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認可期交所為「合格集中結算機構」(QCCP),國內銀行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透過期交所辦理集中結算,在計算資本適足率(BIS)時,可適用2%風險權數。金管會111年6月21日發布令,對於證券商自有資本與風險約當金額之計算方式,其中證券商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提交至集中結算機構進行結算者,得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提升證券商參與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之誘因。
(五)向國外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QCCP:為使國外金融機構參與期交所集中結算於計算資本計提時亦可依其母國規範適用較低之風險權數,並提高外資參與我國金融市場意願及市場信心,期交所積極向國外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QCCP,金管會亦配合建立跨國監管合作機制。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建置我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機制,有助於強化我國金融機構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與吸引國際金融業者參與我國集中結算市場,並提升我國金融市場國際能見度。期交所自111年7月25日開辦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提供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IRS) 集中結算服務,並於今(112)年7月31日進一步提供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NDF)集中結算服務,有助於提升我國金融機構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與吸引國際金融業者參與我國集中結算市場,並提升我國金融市場國際能見度。截至112年9月30日止,16家結算會員新臺幣IRS提交結算量為新臺幣3,359.56億元。
一、緣起
為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並增加資訊品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前於110年11月成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以發展一套國際一致(global baseline)且高品質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ISSB於今(112)年6月26日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亦呼籲其130個會員評估接軌前開準則方式,考量接軌該準則可提升國際能見度、引導永續資金投資、防止漂綠並加速企業轉型及承諾,推動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已為刻不容緩之工作。
二、推動策略
(一)接軌方式
考量與國際永續資訊的可比較性,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 IFRS永續揭露準則,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完成認可後適用。2026年首次適用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須包含IFRS S1及IFRS S2,2027年及以後金管會將視ISSB研訂永續揭露準則情形,逐號評估認可各號IFRS永續揭露準則。
(二)適用對象及時程
考量國內量能,規劃自2026年會計年度起分三階段適IFRS永續揭露準則:
1.2026年: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適用。
2.2027年: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
3.2028年:其餘所有上市櫃公司適用。
(三)揭露位置及時點
近年國際間愈加重視漂綠風險,永續報導的趨勢已由自願性的永續報告書走向強制的法定報告,金管會將修正年報編製相關規定,新增永續資訊專章,規範國內上市櫃公司於年報專章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揭露相關資訊,並提前與財務報告同時公告。
(四)揭露內容
考量國內企業永續發展成熟度不同,為給予企業充分彈性以準備因應,金管會將允許企業採用永續準則的豁免項目(包括首年度僅需考量氣候議題、溫室氣體範疇3延後一年揭露、首次適用年度免揭露比較期間資訊、主管機關可另定溫室氣體計算標準等),並就量化難度較高的揭露事項(例如:氣候相關風險的預期財務影響、氣候情境分析及韌性評估),可依企業現行的技術、資源及能力揭露質性資訊,另涉及估計事項(例如:氣候風險及機會對企業資產及營運活動的影響金額及比重、溫室氣體範疇3)亦可依現行合理可佐證的資料估算,無須投入過度成本。
(五)成立專案小組推動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執行期間為2023年至2027年)協助企業順利接軌。
三、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預計效益
(一)提升國際能見度:國際指數機構(如MSCI明晟永續 指數、道瓊永續指數及富時永續指數)已將永續資訊納入,採用與國際一致標準將有助我國企業納入前開指數成分股,吸引國際資金投資。
(二)引導永續資金投資:我國倘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預期吸引更多ESG基金及機構投資人投資我國企業。
(三)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及可信賴性,防止漂綠: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可提供投資人一套完整之財務報導(包括財務報表及永續資訊績效),以利投資人決策,防止漂綠並提升對投資人保護。
(四)加速企業永續轉型及承諾:我國已宣示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S2準則要求加強揭露氣候轉型計畫、情境分析及溫室氣體排放,透過可信賴的資訊揭露及資本市場資金引導,有助於企業積極設定轉型目標及執行轉型計畫,持續邁向國家淨零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