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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令

年代:民國103年4月

說明:

保險安定機制具備維護並發揮金融安全網之功能,自91年以來,保險市場經營風險已存在顯著改變,經檢討當前保險業經營風險對金融安全網之影響等因素,以及差別提撥率之實施,長期而言較符合差異化管理之精神,應能有效引導業者降低經營風險,爰於103年4月2日訂定「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並自103年7月1日開始實施差別提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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