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民國101年7月(~迄今)
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印信,自民國101年7月啟用迄今。本會成立之初,即依「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向總統府申請製發印信,並於啟用時,由本會銼去四角小柱,並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報請總統府備查。本印信係由監印人員專責保管,於蓋用時,監印人員於「印信蓋用登記簿」逐筆登錄,機關首長於交接時,亦連同印信專案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