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8年3月 NO.160

1 政 策 法 令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準則」 為強化公司治理,促進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專注金融本業之經營,以及維護金融監理一致 性,金管會於107年2月5日修正旨揭準則第4條第3項,增列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兼職 限制,將非金融事業負有主持董事會責任、綜理經營或與該事業董事長或總經理職責相當之人, 納入兼職限制範疇。 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為健全證券金融事業之業務經營及放寬證券金融事業發行商業本票取得資金運用範圍,金管 會於107年2月12日修正旨揭規則第3條、第56條及第57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證券金融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 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完備其業務經營規範,爰明定證券金融事業 應依前揭處理準則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其業務之經營並應依法令、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為 之。 (二)基於證券金融事業實際業務需求及增加該事業之業務經營彈性,放寬證券金融事業發行商 業本票取得之資金,得提供辦理旨揭規則第5條第1項各款業務之資金運用,如有價證券擔 保放款業務。 (三)考量現行證券金融事業自有資金運用有關「購買得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之受益憑 證」之規定,該用語讓業者對得否投資於集中市場交易之ETF有所疑義,爰修正上開文字 為「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資明確。 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自去(106)年初以來,因國際情勢及市場等因素影響,新臺幣兌美元持續走升,致壽險業產生 匯損,並有多家壽險公司外匯準備達沖抵下限並持續數月。為強化外匯準備機制,金管會於107年 1月26日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3點,包括:提高每月提存固定比率,修改沖抵下限計算方式,並提 高連續3個月達沖抵下限時之變動提存比率及回復倍數。修正後之規定,應有助於強化外匯準備機 制運作效能,加速外匯準備金累積速度,提升保險業外匯風險管理成效,厚實該機制吸收匯兌損 失之能力。 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金管會為鼓勵保險業投資政府政策推動之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 機械、新農業、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與公共建設,以及為鼓勵保險業發展保障型保險商品、持 續辦理推廣身心障礙者保險、小額終老保險與提高其誘因,於107年1月16日修正旨揭標準第2 條、第4條及第3條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人身保險方面,增列核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1)於指標業務 項下,新增「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指標,及調整權重;(2)修正「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 險之保費收入」指標名稱、定義及評等標準;(3)修正「小額終老保險保費收入」指標名 稱、定義及評等標準;(4)於「金融進口替代指標」項下新增投資五加二產業及公共建設之 獎勵標準。 (二)於財產保險方面,修正核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 效指標:(1)修正「承保身心障礙者傷害及健康保險之保費收入」指 2018年03月 No.160 發 行 人 顧立雄  編輯顧問 鄭貞茂.黃天牧          施瓊華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陳妍沂.簡宏明      王麗惠.陳素芬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 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領航弱勢      族群創業暨就業發展協會 電  話  02-23093138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英文請參考第5頁》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 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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