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7年12月 NO.157

1 政 策 法 令 行政院核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金管會為配合我國非核家園、能源轉型、環境減排等重大政策,經參酌綠色金融之國際發展 趨勢,研議「綠色金融行動方案」,業奉行政院於106年11月6日核定。該方案內容涵蓋授信、投 資、資本市場籌資、人才培育、促進發展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深化發展、資訊揭露、推廣綠色永續 理念等七大面向,計25項措施。將由經濟部、財政部、國發會、環保署、國發基金等部會協力合作 推動。 方案之短期目標為協助綠能業者,尤其是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發電業者,取得營業發展所需之 相關資金。故短期重點在於宣導赤道原則等國際綠色相關自願性投融資原則,並藉由強化培育瞭解 綠能產業金融人才,推出加強授信、投資、籌資面向之金融措施,促進金融市場可自行運作支持綠 能產業。 方案之中長期目標則希藉由各部會協力推動對環境友善的規範措施,促使金融市場引導實體產 業、投資人、消費者重視綠色永續,讓臺灣轉型為綠色低碳經濟、綠色投資、綠色消費與生活。 金管會已積極循序推動綠色金融,目前重要成果如下: (一) 鼓勵銀行及保險公司將綠色議題納入投融資決策:已督導銀行公會、壽險公會已將赤道原則精 神,納入授信自律規範,並已有業者簽署赤道原則、永續保險原則等國際綠色原則。 (二) 協助綠能產業取得融資:鼓勵本國銀行對綠能產業放款,截至106年9月底放款餘額為1兆497 億元。 (三) 引導資金投資綠能產業: 1. 核准保險業資金投資綠能電廠,截至106年9月底已核准投資5家再生能源電廠,金額約53.5 億元。 2. 106年9月25日推出「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鼓勵保險業投資含綠能科 技之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 3. 106年10月17日開放保險業得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之國內基金,用於投資綠能等五加 二新創重點產業。 4. 106年8月3日開放證券投資信託轉投資之子公司辦理私募股權基金相關業務,可引導資金用 於國內公共建設及綠能產業。並於106年10月26日核准首件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投信)申請辦理私募股權基金相關業務案,依國泰投信規劃,首檔其子公司私募 股權基金目標發行金額新臺幣100億元,投資標的以綠能科技、再生能源、循環經濟相關產 業為主。 (四) 引導資本市場責任投資:綠色債券市場於106年5月19日上路,截至10月底已有7檔掛牌,發行 規模123億元,並持續成長中。另已有國內公司治理ETF,有助上市櫃公司重視綠色議題,並 將於年底前編製企業社會責任指數,促進機構投資人責任投資。 (五) 綠色保險:已有「綠能環保車保險」、「意外汙染責任保險」、「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等保險 商品。 金管會表示,部分方案措施,尚須進一步研議具體作法,或須待市場循序深化發展,金管會 等相關部會將持續積極推動,期能促進金融業資源挹注綠色產業與綠色消費生活,協助經濟結構轉 型,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帶動金融與產業之共同發展。 金管會邀請金融總會就金融建言白皮書進行座談 金管會對於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簡稱金融總會)整合各金融業公會及金融周邊單位之政策 建議,提出之金融建言白皮書,一向相當重視,金管會顧主任委員為就金融業者所提各項建言進行 雙向溝通、交流,並聽取金融業者意見,於106年11月18日召開座談會,由金融總會黃代理事長調 貴同各金融業公會與周邊單位代表等計21人出席。 金管會已逐項評估建言之可行性,並於座談會中說明近期金融監理及業務重點,以及對各項建 言之參採情形。參採金融總會的建議如下: (一) 打造資產管理中心方面:已放寬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業務之附條件交 2017年12月 No.157 發 行 人 顧立雄  編輯顧問 鄭貞茂.黃天牧          施瓊華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陳妍沂.簡宏明      王麗惠.陳素芬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 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領航弱勢      族群創業暨就業發展協會 電  話  02-23093138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英文請參考第5頁》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行政院核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金管會邀請金融總會就金融建言白皮書進行座談 銀行資本適足性規範的重要調整 研議放寬銀行對創業投資事業之持股比率上限,由現 行5%提高至100% 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 資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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