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311NO228

2 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準則」暨「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 第 8 條及第 4 條附表一、附表四、第 6 條附表六 金管會為強化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 行事項之管理,已於 112 年 9 月 20 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負責人應 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下稱保險業負責人準 則 ) 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保險業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保險業之董 (理)事、監察人(監事)或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之規定; 另考量實務上有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持 有保險業股份,並可能有負責人兼任情形,基於國營金融機 構係代表政府利益而應得排除適用利益衝突之立法意旨,爰 增訂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係由政府及其直接、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擔任及其所指派者,亦得排除 適用利益衝突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 6 條 ) 二、增訂保險業負責人如發生第3條所定消極資格而應予解任或 當然解任情事,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保險業知悉後應 主動處理等事項。( 修正條文第 13 條 ) 另配合本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之修正,併於112年9月 20日修正發布「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第8 條及第4條附表一、附表四、第6條附表六,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及相關申請表格。 金管會為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釋示「員工持股信託」 之運用範圍 為補充我國勞工之退休經濟自主,金管會自109年9月起已 將「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列為「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 動計畫」兩階段計畫之重要措施。 基於協助企業攜手勞工及早準備退休金,擴大未上市櫃公司 得採用「員工持股信託」照顧員工及留才等因素,金管會經參採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於 112 年 9 月 23 日發函釋 示「員工持股信託」之財產運用範圍,包含(1)委託人如為上市 櫃公司員工,可投資於所服務公司之股票;(2) 委託人如為未上市 櫃公司員工,可將信託財產投資於所屬集團內任一「與該公司具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單一公司股票。金管 會期許信託業能持續協助不同企業依照自身需求,提供量身訂做 的員工福利信託方案,促成企業與員工雙贏,並協助員工滿足退 休經濟自主的需求。 放寬創新板相關措施,並規劃興櫃市場整併,俾完善多層次 資本市場籌資環境 為扶植創新企業發展,金管會督導台灣證交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證交所 ) 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下稱櫃買 中心)於現行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下分別開設「臺灣創新板」及 「戰略新板」。 為優化創新板籌資環境,金管會督導證交所參酌外界意見研 提相關精進措施,並於 112 年 9 月 5 日公告施行,包括:(1) 掛牌 條件刪除「資本額達1億元以上」之規定;(2)參照一般上市櫃 IPO 承銷制度調整創新板承銷方式,承銷價格計算連結興櫃基準價 由 9 成調降為 7 成,並適度提高對外公開銷售比例由至少 3% 提高 為5%,另並採首5日無漲跌幅;(3)轉列一般上市板時,公司對 外公開銷售比例應至少 3% 額度,並採 80% 競拍及 20% 申購對外公 開銷售;(4) 放寬合格投資人資格,法人交易經驗由2年減為1年, 自然人財力證明由 500 萬元降為 200 萬元、平均所得由 150 萬元 降為100萬元。另證交所建議開放將創新板股票納入信用交易、 借券及款項借貸等標的範圍之交易面措施,金管會及周邊單位將 配合修正相關法令規章,預計自 113 年度起實施。 戰略新板部分,櫃買中心規劃整併興櫃市場一般板及戰略新 板,並開放整體興櫃市場得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俾使公司得提 早進入興櫃資本市場籌資發展。金管會及周邊單位刻正研修相關 法令規章,預計自 113 年度起實施。 七、資訊公告揭露:就上述虛擬資產發行與商品上下架、資產分 離保管、交易資訊與規則及客戶保護等事項,平台應充分公 告揭露。 八、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平台應建立內控內稽制度等機制,並 應確保其運作具獨立客觀,及同意接受金管會或所委託機構 辦理實地查核。 九、個人幣商:自然人從事虛擬資產業務,向金管會申報洗錢防 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其聲明之內容與品質須與法人組織相 當。 十、境外幣商:境外虛擬資產平台業者非經依公司法辦理登記, 並向金管會辦理並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不得於 我國境內或向國人進行業務招攬。 金管會將洽請 VASP 業者推動業界自律,由 VASP 相關公會依 據指導原則內容訂定自律規範,引導業者強化內部控制,進一步 強化提升客戶權益之保障。 金管會鼓勵發展創新型保險商品,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 務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隨著數位經濟及新興科技之快速發展,消費者透過網路取得 創新、多元、便捷的保險商品或服務已為趨勢,且外界迭有建議 保險業應結合異業建構多元服務之生態系,為使保險業與金融科 技業者有更多合作開發創新型保險商品之機會,爰金管會修正「保 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 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修正後名稱 為「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等法規,並因應數位化 趨勢,停止適用現行本會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保險部 分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保險業得與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 物聯網、無線通訊業務等具金融科技專業之異業合作辦理本 業務之創新型保險商品,並依據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 點申請試辦。 二、參考產、壽險公會建議,考量登山綜合保險與海域活動綜合 保險具有承保天數較短,實務執行電話訪問不易等情形,爰 增列該等保險得免辦理電話訪問;新增保單還款、變更個人 投保風險屬性、利變型保單及團體年金自費單次增額保費變 更等為網路保險服務得辦理項目。 三、考量現行保險業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之6項法規,倘其內容 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亦 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已兼顧消費者權益保障,並有助提升消 費者申請理賠之便利性、簡化保險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紙本 作業,爰停止適用該公告。 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9 款有關境外基金之 種類、運用範圍及限制之令 為衡平境內外基金之發展與監理,金管會於 112 年 10 月 3 日 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9 款有關境外基金種類、 運用範圍及限制之令,規範重點包括各類型境外基金投資於符合 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 比率,並適用於本令生效後之境外基金申請(報)案件。另境外 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金管會申請並經認可者,得 適用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優惠措施,不受本令基金種類、運用 範圍及限制之規定。 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9 條第 1 項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之令 考量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自動化工 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有銷售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 理基金之需求,金管會於 112 年 10 月 3 日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9 條第 1 項有關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銷售機構之令,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 務,並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者,得擔任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 市 場 動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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