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7年11月 NO.156

1 政 策 法 令 金管會推動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   金管會於106年9月25日推出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鼓勵保險業於 兼顧保障保戶權益及投資風險等考量下,積極評估及參與投資新創重點產業,投資對象 包括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7大新 創重點產業,實施期間由106年9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分二期辦理(第一期為106年9 月1日~107年8月31日,第二期為107年9月1日~108年8月31日)。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 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下,第1期保險業對新創重點產業投資增加新臺幣300億元, 第2期依第1期執行情況再行擬訂。 放寬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之附賣回條件交易不計入限額   為促進金融市場發展,金管會於106年9月22日發布「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 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放寬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業 務之附條件交易限額。   金管會表示,基於對銀行持有外國債券部位之實質風險控管原則,並考量銀行辦理 外國債券業務風險承受能力,將明定銀行兼營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業務,以「附買 回條件賣出」之外國債券交易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三十,至 以「附賣回條件買入」之外國債券交易餘額則免計入限額,不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第9條所定應以經營證券業務指撥營 運資金為計算基礎之交易限額規定限制。   金管會預期上述限額之放寬,可達到引導在境外辦理之外國債券附條件交易至境內 辦理、活絡我國外國債券市場發展及便利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幣資金運用等效益。 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金管會為提高保險業對法令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之重視,加強法令遵循 人員及主管應具備資格條件、專業訓練及其角色功能,並強化保險業通報機制等,於106 年10月19日修正旨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強化保險業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治理功能及職責,要求董(理)事會應認 知公司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且董(理)事發現所屬保險 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並通報。 二、為有效處理重大偶發事件,並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明定控制作業之處理 程序應包括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 三、為強化保險業落實三道防線之執行,增訂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 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三道防線實務守則。 四、強化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查核範圍與深度,查核 2017年11月 No.156 發 行 人 顧立雄  編輯顧問 鄭貞茂.黃天牧          施瓊華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陳妍沂.簡宏明      王麗惠.陳素芬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 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領航弱勢      族群創業暨就業發展協會 電  話  02-23093138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英文請參考第5頁》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17年11 金管會推動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 放寬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之附賣回條件交易不計 入限額 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 條文 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 辦法」第3條及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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