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8年1月 NO.158

1 政 策 法 令 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為增加證券商國際競爭力,提升證券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之效率, 提高投資人使用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之彈性,並放寬證券商得於其 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有關財務能力之資格條件等,金管會於 106年12月5日修正發布旨揭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升證券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之效率:放寬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 得超過其淨值之倍數,由4倍修正為6倍;放寬證券商特別盈餘公積之用 途,由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50%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之規定,修正為累積 已達實收資本額25%,得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 二、放寬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履約與避險操作,得不列入持 有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限額。 三、修正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管理規範:放寬證券商得於其 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有關財務能力之資格條件;放寬證 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客戶款項如需辦理結匯者,亦得由客 戶透過辦理即期外匯業務之同一證券商辦理;開放證券商亦得與高淨值投 資法人從事連結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等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增 訂證券商銷售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審查規範,並明定相關申請 程序。 四、提高投資人使用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之彈性:證券商受託買賣 有價證券於銀行設立客戶交割款項收付之專戶,由活期存款帳戶修正為存 款帳戶。 五、修正證券商海外轉投資管理規範:增訂證券商符合守法性之要求,得檢具 相關文件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增加對海外事業之投資金額;並明定證券商海 外事業發生重大事件之事後申報時點。 訂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證券業務規定」 為利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辦理境外有 價證券業務監理之一致性,讓業者在相同規範下,發展境外金融中心之業務, 金管會針對銀行OBU兼營證券業務,訂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證券業 務規定」。 本規定係規範OBU申辦證券經紀、自營及承銷業務,應依證交法相關規定 辦理,現已辦理而未曾依證交法規定取得許可者,應於規定發布實施起6個月內 補正申請;OBU辦理證券業務並應訂定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度 相關政策並落實執行。 2018年01月 No.158 發 行 人 顧立雄  編輯顧問 鄭貞茂.黃天牧          施瓊華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陳妍沂.簡宏明      王麗惠.陳素芬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 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領航弱勢      族群創業暨就業發展協會 電  話  02-23093138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英文請參考第5頁》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訂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證券業務規定」 備查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自律規範 明令信用卡收單機構可提供整合傳遞交易訊息服務 107年壽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維持106年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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