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17年09月 NO.154

1 政 策 法 令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 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部分條文   為進一步促使獨立董事發揮專業監督功能、強化董事會職能,並配合實務需要,金 管會已於106年7月28日修正旨揭三辦法部分條文。重點包括: 一、 強化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及其會議情形之透明度:明定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相關人 員列席會議;會議事項與審計委員會成員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利害關係重要內 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應迴避,並載明於議事錄;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 影存證,並妥善保存。 二、 加強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之運作:規定公司之董事會,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 出席,以強化獨立董事對公司運作之瞭解程度。 三、 要求揭露獨立董事已任職達3屆之提名理由:參考國外規範,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提名 已連續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3屆之候選人時,應於公告被提名人審查結果時併 同公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理由,並於股東會時向股東說明前開理由。 四、 放寬公開收購審議或併購特別委員會之成員亦得擔任獨立董事:上開委員會成員係 依規定就公開收購及併購事項為公司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 爰比照現行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排除適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有關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之規定。 開放投信事業轉投資子公司設立私募股權基金(PE Fund)、辦理受託管理或引 介投資PE Fund相關業務   為擴展我國投信事業業務範圍,並引導國內機構投資者之資金投入國內實體產業, 協助我國實體經濟發展,金管會於106年8月3日發布令,開放投信事業得經申請核准從事 下列與PE Fund相關業務: 一、 轉投資國內外子公司擔任PE Fund之普通合夥人,與出資者共同設立PE Fund並負責 營運。 二、 受託管理PE Fund,投信事業應設置專責部門,且因PE Fund可涉入投資標的事業之 經營管理,投信事業得依規定派任專責部門人員至所管理之PE Fund或其投資標的 事業等相關機構擔任職務。 三、 就所受託管理之PE Fund,引介符合金保法第4條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參與投資及提 供相關服務。 修正「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為適度提高信用合作社餘裕資金之運用效率,並兼顧投資風險之 控管,金管會於106年7月28日修正旨揭辦法,放寬信用合作社得投 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提高信用合作社之財務健全性須符合之條件,以及放寬信用合作社對 2017年09月 No.154 發 行 人 李瑞倉  編輯顧問 鄭貞茂.黃天牧          施瓊華 編輯委員 林志吉.徐萃文      賴銘賢.蔡福隆      陳妍沂.簡宏明      王麗惠.陳素芬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 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領航弱勢      族群創業暨就業發展協會 電  話  02-23093138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英文請參考第5頁》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公開 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 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部分條文 開放投信事業轉投資子公司設立私募股權基金(PE Fund)、辦理受託管理或引介投資PE Fund相關業務 修正「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及「國際保險業務 分公司管理辦法」,強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 業務分公司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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