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312NO229

2 AI 之 6 項核心原則及 8 項配套政策。重點說明如下: 一、金融業運用 AI 之 6 項核心原則:(1) 建立治理及問責機制: 應對內部治理與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負責,並建立風險管理 機制;(2)重視公平性及以人為本的價值觀:應儘可能避免 演算法之偏見所造成的不公平,並符合以人為本及人類可控 的原則;(3)保護隱私及客戶權益:應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並尊重客戶選擇是否使用 AI 服務的權利;(4) 確保系統穩健 性與安全性:應維護AI系統之穩健性及安全性,並對第三 方業者進行適當之風險管理及監督;(5)落實透明性與可解 釋性:應確保其運作之透明性及可解釋性,並於使用AI與 消費者直接互動時,應適當揭露;(6)促進永續發展:確保 發展策略及執行符合永續發展相關原則,並維護員工權益。 二、8 項配套政策:(1) 訂定「金融業運用 AI 指引」; (2) 檢視 相關規範並適時進行法規調適;(3) 利用 AI 技術發展監理科 技;(4)與國際組織及其他國家金融監理機關交流及合作; (5) 鼓勵金融業積極參與 AI 的研發與應用及協助導入最佳實 務做法;(6) 對金融業者應用 AI 之實際狀況檢視;(7) 責成 各金融業公會制訂金融業運用AI系統相關自律規範及最佳 實務守則;(8) 督導金融機構落實公平待客及金融友善準則, 以及透過金融知識宣導活動降低數位落差等措施。 金管會於112年10月24日接見立陶宛財政部政務次長Ms. Vaida Markevičienė 蕭副主任委員於 112 年 10 月 24 日接見立陶宛財政部政務次 長Ms. Vaida Markevičienė一行,雙方就重要金融議題如金融科技 及銀行監理廣泛交換意見。 金管會與美國紐澤西州銀行保險署簽署資訊分享瞭解備忘錄 (MoU) 金管會與美國紐澤西州銀行保險署(New Jersey Department of Banking and Insurance, NJDOBI)於112年10月20日完成資 訊分享瞭解備忘錄(MoU)之簽署,並由來臺訪問之紐澤西州州長 Philip Murphy先生親自見證簽署以示重視。本次MoU簽署後,可 增進該會與美國紐澤西州監理機關金融監理相關資訊之分享及經 驗交流。 金管會首次發行「金融教育成果專刊」,鼓勵更多金融機構 和民間團體加入金融教育的列車 金管會於 112 年 10 月 30 日首次發行「金融教育成果專刊」, 除說明金管會過去2年間在推動金融教育方面的各項活動及成果 外,也期望能夠鼓勵更多金融機構及民間團體投身於這個領域。 金管會於民國 95 年起執行「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 並成立「金融教育推動小組」,結合金融周邊單位及金融機構力 量,舉辦各項金融知識宣導活動。111 年至 112 年 6 月底止,金融 教育推動小組總計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超過 13,000 場,活動參 與人數達 70 萬人。除此之外,今年也首次擴大舉辦「金融教育優 良案件甄選活動」,表揚對推動金融教育有傑出貢獻的單位,並 邀請金融周邊單位、金融業同業公會及金融機構共同分享宣導經 驗。 金融教育能夠為金融環境注入更多的信任,金管會未來將持 三、加強查核業務員轉送保單相關文件之自行繳費件:保險業針 對由業務員轉送保險單、送金單、保費繳納證明或收據等自 行繳費保件,應查核確認要保人所收受前開文件所載相關資 訊,與保險業留存之原始投保資料是否一致。 金管會訂定「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指引」 為提供民眾便利、快速、安全的金融服務,並協助金融服務 業運用數位身分驗證機制時,降低潛在的風險,金管會於112年 10 月 24 日公布「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指引」,做為金融 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時的準據。 該指引共有 10 點,重點包含:(1) 指引的訂定目的;(2) 明 定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除應遵循的相關法規外,依本指 引辦理;(3) 就數位身分驗證及該驗證機制的參與者予以定義,並 說明數位身分驗證機制在數位金融服務提供過程中的運用情形; (4) 說明數位身分驗證中「身分登錄」、「信物管理」及「身分驗 證」三階段作業程序;(5) 金融服務業「應用場景的風險等級」與 客戶身分「驗證機制的信賴等級」,應依風險基礎原則相互適配; (6) 說明數位身分驗證機制失效時,可能產生的風險及風險等級評 估作業;(7) 對數位身分驗證機制的信賴等級予以定義,並說明金 融服務業依業務性質可將信賴等級區分為不同級數;(8)辦理數 位身分驗證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並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9)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應注意與客戶權益有關的事項;(10)各 金融產業公會及周邊單位在訂定數位身分驗證作業程序及評估作 業時,宜給予個別業者訂定其內部規範的彈性,使業者能依據自 身業務發展情形,因應相關風險。 本指引性質為行政指導,目的是針對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 分驗證時,都具有共通性、一致性的應用原則。金管會未來也將 參考國際規範及考量我國業者的需求,適時調整相關法令規範, 維持創新動能,提供更友善的數位金融環境。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 表 金管會為提升上市櫃公司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及依本會 112 年 3 月 28 日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 上市櫃公司揭露減碳資訊及提早申報股東會年報,於 11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發布旨揭準則,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上市櫃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為提升上 市櫃公司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及引導獲利公司與員工共 享經營成果,促進董事酬金與員工薪資之合理性,爰修正上 市櫃公司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由原訂最後一級距擴大 為屬最後「二個」級距者,及增訂上市櫃公司「最近年度稅 後淨利增加達10%以上,惟非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 平均數卻未增加者」、「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10%且逾 新臺幣500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 增加達10%且逾10萬元者」,應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 個別董事酬金。 二、增訂上市櫃公司應揭露溫室氣體減量基準年、減量目標、策 略及行動計劃:增訂年報附表應於完成合併財務報告之溫室 氣體盤查揭露年度同時揭露溫室氣體減量資訊,例如,資本 額 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於 114 年揭露 113 年度之盤 查資訊及當年度之減碳目標、策略及行動計劃,倘公司已提 前完成合併財務報告之溫室氣體盤查,亦得以該較早年度為 基準年。為利企業遵循,本會將請證交所於公司治理中心網 站提供最佳實務參考範例。 三、修正原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情形附表改以開放式表格揭露, 及修正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附表,強化火災資訊之揭露, 以促進公司提升消防安全管理。 四、推動上市櫃公司提前申報年報:循序漸進要求資本額20億 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提前至股東會召開日14日前申報年報, 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 金管會公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 (AI) 之核心原則及政策 為協助金融機構善用 AI 科技優勢,並能有效管理風險,金管 會參考國際作法及業者意見,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及其他 管道徵詢各界意見後,於112年10月17日公布「金融業運用人 工智慧 (AI) 之核心原則與相關推動政策」,揭示我國金融業運用 國 際 交 流 市 場 動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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