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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示「保險公司設立標準」公文
開放保險公司之新設並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實施保險業務員登錄制度公文
實施保險業務員登錄制度
財政部核發富邦人壽營業執照
82年7月13日核發富邦人壽營業執照,為81年我國開放新設保險公司後首家
開放至大陸設立辦事處公文
因應兩岸保險業務往來需要,83年9月30日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並於89年3月16日修正上開辦法,開放我國保險業至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保險業可得於大陸地區從事保險相關商情之調查、從事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其他相關聯絡事宜,開啟兩岸保險業務往來之序幕。嗣後為因應兩岸保險業務往來之發展趨勢、持續協助我保險業者拓展大陸市場商機,並加強兩岸保險業務往來,陸續開放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赴中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參股投資,並開放大陸地區保險業來臺設立辦事處、參股投資等,以建構完善之管理機制,確保臺灣地區保險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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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我國自46年起即以行政命令規定汽機車所有人需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迄52年於公路法規定每一意外事故金額,並以該法授權之行政命令規範相關權利義務。財政部為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專案立法,設置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目的係為避免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於該法第三章設置特別補償基金,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以提供基本保障,該立法經送請立法院審議,於85年12月27日總統公布,並自8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