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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設立許可

年代:民國91年1月

說明:

為使民眾於大地震發生後,得以迅速獲得基本經濟支援重建家園,減輕地震造成個人之財產損失,亦避免造成國家財政之沉重負擔,爰規劃實施政策性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增訂保險法第138條之1,明定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及建立地震危險承擔機制與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等規定,以提供民眾對於未來因地震造成住宅損害之填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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