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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公文

年代:民國104年2月

說明:

為擴大我國保險業商機,提升我國保險業者國際競爭力,在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之核心理念下,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案,經總統於104年2月4日公布,正式開放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從事國際保險業務。保險業可對境外非居住民、法人等提供各項保險服務,在法規鬆綁及租稅優惠下,鼓勵國內保險業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培育金融專業人才,積極發展我國財富與資產管理業務,讓保險業擁有更廣大拓展業務之空間,建構臺灣成為亞太理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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