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民國99年8月17日(院臺財字第0990102146號函)
說明:
鑒於該二公司負有金融政策性任務,尚與其他公股銀行係以營利為目的有別。為利事權統一,以貫徹執行金融管理政策,金管會與財政部於99年7月23日會商決議,宜將該二公司之股權管理由財政部移撥至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