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住宅地震保險建制10週年特刊

年代:民國101年

說明:

民國90年增訂保險法第138條之1之規定,明定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及建立地震危險承擔機制與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等規定,以提供民眾對於未來因地震造成住宅損害之填補機制。財政部並依據該法授權訂立分別訂定「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捐助章程」等三項法規命令,並於90年11月30日同時發布施行。本書係於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發展10年時,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所出,內容載有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之建制、實施與未來展望,對該制度具有歷史性之意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