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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銀行市場的起源

關於銀行的起源,可謂源遠流長。目前人們公認最早期的銀行業者出現在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銀行一詞英文稱之為“Bank”,是由拉丁文“Banca”演變而來,“Banca”在拉丁文中是「長凳」的意思。最初的銀行業者就是坐在這種放在市場或寺廟裡的長凳上經營貨幣兌換及放貸業務,如遇到資金周轉不靈無法兌現的情形,憤怒的債主就群起將長凳搗毀,業者因失去信用就無法再做生意,所以英文“Bankruptcy”意指破產,亦源於此。

 

早期銀行業的產生與貿易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繫,為適應貿易發展的需要,於是便出現從事貨幣匯兌並從中收取手續費的專業貨幣兌換商。隨著他們所收受的資金數量不斷增加,他們發現客戶不會同時將資金取回,於是開始將暫時閒置的資金貸放給其他資金需求者,這便是現代銀行的雛型。現代商業銀行的鼻祖,一說是西元1580年成立的威尼斯銀行,也有人認為是1694年成立的英格蘭銀行,但無論何者,均可肯定西歐是現代商業銀行的發源地,並在18世紀工業革命後,隨著歐洲殖民者的擴張腳步普及世界各地。

 

與西方相比,古代中國的金融發展程度也不遑多讓。據古籍記載,早在漢朝就有典當業,到南北朝時期,典當業已有相當規模,而出現於唐代的「飛錢」,則相當於現代的匯票,用以取代現金在兩地間的移轉,據此推論唐代就有辦理匯兌業務的金融機構;北宋時期的「交子」是由「交子鋪」所發行,因為金屬錢幣攜帶不便,所以人們先將金屬錢幣寄存於「交子鋪」,換取紙質的「交子」在日常生活交易中使用。一般人較孰悉的「錢莊」及「票號」,出現在明清時期,這二類機構皆係經營匯兌及放貸業務,「錢莊」在明朝稱為「錢鋪」或「錢肆」,與「票號」均是當時最主要的民間金融機構。現代商業銀行則是到清朝光緒年間才出現,第一家現代商業銀行是1896年由民間出資設立的中國通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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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政府大陸時期的銀行市場概況

西元1912年民國肇建之後,當時的中國大陸銀行體系,主要有五類機構。第一類是前清時期所設立的銀行,規模較大者為1904年設立的戶部銀行及1908年設立的交通銀行,戶部銀行後經國民政府改組為中國銀行,並與交通銀行同獲政府注資後成為公營銀行。第二類是國民政府出資設立的公營銀行,包括:中央信託局(1927年)、中央銀行(1928年)、郵政儲金匯業局(1930年)及中國農民銀行(1933年)。這4家行局與中國銀行及交通銀行,構成當時銀行體系的主體,一般稱為「四行二局」。第三類是由民間發起設立的銀行,其中規模較大者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浙江興業銀行、浙江實業銀行(三者合稱「南三行」)、鹽業銀行、金城銀行、大陸銀行、中南銀行(四者合稱「北四行」)。第四類是外商銀行,包括花旗銀行、匯豐銀行、東方匯理銀行、麥加利銀行(渣打銀行前身)以及德、俄、日等國的銀行業者均已在中國大陸設立營業據點。最後一類是錢莊、票號,據非正式統計,1914年全大陸仍有4600餘處,這類機構終究難與現代銀行競爭,隨著銀行業的發展,業務快速萎縮。

 

西元1858年臺灣因天津條約而成為對外貿易通商口岸後,對外貿易的匯兌及資金融通業務,主要是由「媽振館」在經營,「媽振」即英文之“Merchant”。及至1895年臺灣被割讓與日本後,才陸續有日本銀行業者包括大阪中立銀行、勸業銀行及三和銀行來臺設立分支機構,日本官方也在1899年出資設立臺灣銀行,臺灣民間業者也集資或與日本商社、南洋華商合資設立多家商業銀行。民國34年臺灣光復之初,當時共有7家商業銀行,後經政府改組成為5家,包括: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及華南銀行。其中臺灣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的資金悉由國庫撥付,其他3家銀行的公股亦占五成以上。當時臺灣的金融體系,除銀行外,還有信用組合、產業金庫及合會等,其中信用組合後來改組為信用合作社或併入農會成為信用部,產業金庫及合會則分別改組為臺灣省合作金庫及臺灣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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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政府遷臺後至民國七〇年代銀行市場概況

(一)政府遷臺初期,當時的銀行體系可區分為商業金融、農業金融及合作金融等版塊,商業金融由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及華南銀行構成;農村金融則以臺灣土地銀行為上層機構,下層機構則是農會信用部;臺灣省合作金庫則是合作金融的上層機構,信用合作社則是下層機構。臺灣銀行較為特殊,除辦理一般銀行業務之外,尚接受委託辦理原屬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及外匯管理業務。大陸時期的「四行二局」,僅有中央信託局復業。民國38年底,臺灣地區計有6家省屬行庫、5家合會儲蓄公司、71家信用合作社及86家農會信用部。

 

(二)民國四〇年代,臺灣開始從戰後的經濟凋敝中恢復過來,政府為推動經濟發展,於民國五〇年代調整產業政策,改採出口導向策略,為能有效促進投資,必須動員民間儲蓄資金,爰規劃建立專業銀行制度,並允許大陸時期的國家行局復業,同時配合政策有限度開放銀行及金融機構新設。

 

1.國家行局復業

民國49年2月,交通銀行復業,為辦理工業、礦業及交通事業金融業務的專業銀行;同年10月,中國銀行復業,經營外匯業務及一般銀行業務。50年7月,中央銀行復業,行使國家中央銀行的業務。郵政儲金匯業局及中國農業銀行則分別於51年6月及56年5月復業。此外,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亦於民國54年6月復業,辦理商業銀行業務,這是唯一在臺復業的民營銀行。

2.銀行及金融機構新設

為協助國內企業取得中長期融資,民國49年開放信託投資公司設立,以加速資本形成;50年3月,華僑銀行開業;53年,開放外國銀行來臺設立分行;55年1月,臺北市銀行開業。截至55年底,銀行家數增加到11家,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則有3家,另有8家合會儲蓄公司、81家信用合作社及292家農會信用部。

 

(三)臺灣經濟在民國六〇年代初期雖遭逢能源危機的衝擊,但因產業策略的成功,故危機過後,整體經濟仍持續發展。為增進經濟成長動能,政府在民國六〇年代推動建立專業銀行制度及金融市場,具體政策措施包括:

 

1.民國64年修正銀行法,將銀行區分為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確認分工原則。指定中國農業銀行為農業信用銀行,指定臺灣土地銀行為不動產信用銀行,另於65年7月起將8家合會儲蓄公司改組為中小企業銀行,提供中小企業專業信用。成立提供輸出入信用的專業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於民國68年1月開業。

2.為發展貨幣市場,以協助企業調度短期資金及增進資金運用效率,於民國64年12月開放票券金融公司設立,在貨幣市場為短期信用工具的發行提供簽證、承銷、經紀及自營買賣等服務。65年5月,首家專業票券商中興票券金融公司開業; 66年元月,國際票券金融公司開業;67年12月,中華票券金融公司開業。

 

(四)民國七〇年代,國際間興起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浪潮,許多國家開始積極投入金融改革工作,期藉金融管制措施的撤除,讓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提高資金配置及運用效率的功能,從而擴大金融市場規模,最終發展為國際或區域金融中心。此時我國的金融市場,利率及外匯均尚有管制,影響價格機能的發揮,而銀行體系則是由公營銀行主導的寡占市場,影響資金配置及運用的效率,故國內財金學者專家已有提出開放民營銀行設立的建言。再者,七〇年代初期陸續出現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經營不善的問題,雖經當時財政部指派銀行接管處理而獲得解決,但也反映金融體制調整已然勢在必行,因此政府在七〇年代即著手推動多項興革措施,俾為民國八〇年代我國金融改革奠定基礎,舉其要者包括:

 

1.為加速推動國際金融業務的發展,於72年12月完成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的立法,開放國內銀行申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對境外客戶辦理金融業務。

2.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於74年元月完成存款保險條例的立法,並成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存款保險業務,以落實對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的保障。

3.配合中央銀行推動利率自由化及放寬外匯管制工作,於74年11月開放金融機構自行決定存放款利率;76年6月完成管理外匯條例的修法,讓新臺幣匯率由外匯市場決定。

4.78年7月完成銀行法的修正工作,開啟我國金融自由化新紀元。這次銀行法修正重點包括:

(1)開放民營銀行新設。

(2)增訂大股東持股限制、負責人資格條件及銀行保密義務等規定,以健全銀行制度。

(3)放寬銀行經營業務的範圍,以促進銀行業務自由化。

(4)強化對利害關係人授信管理及主管機關對銀行經營不善問題的處置,以有效維護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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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開放民營商業銀行設立

(一)政府遷臺後,基於穩定金融的考量,對於金融機構的設立,向採管制立場,就銀行而言,嚴格來說從民國38年至78年的40年間,新設銀行中僅有華僑銀行、世華銀行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等3家是民營銀行,其他皆為公營銀行。及至民國七〇年代金融自由化浪潮興起,以公營銀行為主體的銀行體系,已難以符合未來經濟發展的需求,加上當時國內的民間財富快速累積,社會游資充斥,因此社會要求金融改革及開放銀行新設的呼聲日增,爰有78年銀行法修法開放民營銀行設立。

 

(二)銀行法在民國78年7月修正公布之後,財政部就在79年4月訂定發布「商業銀行設立標準」,隨後並正式受理申請案件,並於80年7月3日首次核准15家新銀行設立,包括大安、萬泰、遠東、大眾、亞太、中興、萬通、玉山、聯邦、華信、寶島、富邦、中華、泛亞及台新銀行,次年6月再核准安泰銀行設立,總計共核准16家民營銀行新設。

 

(三)在開放民營銀行新設之後,財政部於民國80年12月允許信託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復於84年12月訂定發布「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開放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87年再開放中小企業銀行改制為商業銀行。

 

(四)在經歷民國七〇及八〇年代的金融自由化過程後,我國銀行版圖發生明顯的變化,銀行家數從70年的15家增加到90年的53家;外銀在臺分行的家數從70年的24家增加到90年的38家;信用合作社家數則由70年的75家減少為90年的3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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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開放銀行辦理短期票券業務

民國70年代後期,經濟發展快速,銀行業務趨向綜合化可提供多類金融商品,加以美、英、日均准許銀行業兼營票券業務,歐洲銀行更採綜合銀行業務,開放銀行兼營票券業務已為金融發展趨勢,爰研議於民國81年5月起分二階段開放銀行辦理票券金融業務,第一階段先開放銀行兼營短期票券經紀與自營業務(票券次級市場業務)。

 

為健全貨幣市場管理之法源,82年10月發布「票券商業務管理辦法」,將兼營票券業務銀行與專業經營票券金融公司均納入該辦法管理,修正重點如下:1.明定票券商擔任本票或匯票之承銷、保證、承兌或背書人時,對票據應審核事項。2.為防止利益輸送,規定票券商不得買賣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短期票券。3.明定專業票券商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準用銀行相關規定。4.為分散授信風險,對專業票券商以無擔保方式保證、背書同一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額度加以限制。

 

83年8月發布「票券商管理辦法」並廢止「票券商業務管理辦法」,開放專業票券商新設。84年再開放銀行辦理第二階段兼營短期票券簽證與承銷業務(票券初級市場業務),並核准票券金融公司開辦政府債券自營與經紀業務。

 

另外,為健全貨幣市場交易,並強化對票券商之監督管理,90年7月發布「票券金融管理法」,明定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初、次級市場業務、票券商不得經手未經信評之短期票券,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限制票券商買買及持有利害關係人企業之短期票券及債券、票券商須建立內控及稽核制度等,貨幣市場業務正式取得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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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開放信用卡市場

一、萌芽期(民國50年至民國77年)

   民國50年間,國內觀光業開始蓬勃發展,美國運通信用卡公司之信用卡首先進入臺灣市場,繼之日本JCB信用卡、VISA卡等,均先後在臺使用,惟當時僅有外國發行之信用卡在我國使用時消費簽帳之代理收款服務,即收單業務,尚無發卡業務。

   隨著社會發展及金融經營環境變遷,第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有開辦信用卡業務之構想,財政部於民國67年擬具「發行聯合信用卡作業方案」。該方案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認為,為防制貨幣供給額擴張,建議改採「簽帳卡」之作業方式,並於民國68年5月通過「發行聯合簽帳卡作業方案」,決定由銀行與信託投資公司合資成立「聯合簽帳卡處理中心」。民國69年財政部邀請金融機構共同會商決議,設置「處理中心」以專責統一製卡及特約商店之遴選與帳務之集中處理。

   民國70年10月財政部發布「銀行辦理聯合簽帳卡業務管理要點」,同時邀請中央信託局等24家金融機構開會研商,推定由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泰信託投資公司及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等七家金融機構擔任「聯合簽帳卡處理中心」籌備小組成員,負責聯合簽帳卡業務籌備事宜。民國72年9月27日財團法人聯合簽帳卡處理中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程序,並於民國73年6月1日正式發行「聯合簽帳卡」。

 二、蛻變期(民國77年至民國80年)

   聯合簽帳卡歷時四年半後,財政部為配合金融自由化、國際化與國民消費支付方式多元化之需求,於民國77年9月修正前開要點,將聯合簽帳卡改為聯合信用卡,即開放卡片具有循環信用功能,並開始規劃與國際信用卡機構合作之有關事宜。「財團法人聯合簽帳卡處理中心」名稱亦自此變更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民國78年元月「聯合信用卡」及「VISA國際信用卡」陸續獲准發行。同年美國運通國際信用卡公司奉准參加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自行在臺發行美國運通卡(AE卡),繼之美商花旗銀行亦參加該中心發行VISA國際信用卡。民國79年元月間,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美國萬事達卡國際組織簽訂合作協議,並於民國80年10月開始於國內發行萬事達卡(MasterCard)。79年4月美國大來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奉准以捐助基金方式,以單獨辦理方式在臺發行大來卡(Diners)。至此,我國信用卡業務正式與國際市場接軌,並奠定我國信用卡業務發展之基礎。

 三、開放期(民國81年迄今)

   財政部為落實金融國際化、自由化政策,於民國81年大幅放寬信用卡相關法令,廢除聯合體制模式,開放信用卡市場,金融機構經財政部核准得以單獨、聯合成立或合作方式辦理信用卡業務,外國信用卡機構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與我國信用卡機構接受同樣之規範。81年及82年財政部分別核准「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及「花旗─大來信用卡中心」等二信用卡中心設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英商標準渣打銀行及全球信用卡公司亦續獲准單獨辦理信用卡業務;另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竹企銀、華信、聯邦、萬泰、富邦、玉山、寶島、大安、遠東、台新等商業銀行先後加入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辦理信用卡業務。

   另財政部於民國81年8月發布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原則,並規定由信用卡中心提出相關實施綱要經報財政部核備後,所屬會員機構即可開始辦理預借現金業務。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會員機構於民國82年5月起陸續開辦預借現金交易;同年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規劃之IC金融卡亦核准開辦。

  民國83年7月,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日本JCB國際組織合作在國內發行JCB卡,自此國際主要信用卡品牌已在臺發行。截至民國113年1月底,計有32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5,880萬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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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信用合作社發展歷程

臺灣信用合作社制度起源於日據時期,自德國引入。西元1909年及1910年設立之「台北信用組合」及「基隆信用組合」,為臺灣初期信用合作組織之肇端。「基隆信用組合」為現時「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之前身,距今已超過百年。臺灣光復後,城市信用組合陸續改制為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家數最高峰曾達84家。

 

關於信用合作社之監理法規,始於行政院於民國43年頒佈之「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惟業務則由財政部管理;59年再頒佈「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改由財政部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82年「信用合作社法」公布施行,主管機關為財政部;93年7月實施金融監理一元化,主管機關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信用合作社之重大事件:民國74年發生台北十信擠兌事件,政府公布施行「存款保險條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84年彰化四信發生擠兌事件,86年開始輔導信用合作社改制及合併,同年台北三信改制為誠泰銀行,開啟信合社改制首例,另有部分信用合作社則相繼被商業銀行概括承受。民國90年政府設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RTC)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前後共處理9家經營不善信用合作社。91年之後開放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並鼓勵併購政策,在金融市場自由化及市場競爭下,使信用合作社面臨激烈競爭壓力。

 

為肯定信用合作社提供地方金融服務之功能,增加其經營競爭力,金管會對信用合作社採取協助及開放措施如下:

一、強化其財務體質:推動適用Basel Π,強化資本適足管理;要求增提備抵呆帳(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1%),增加風險承擔能力;自104年開始依IFRSs編制財務報告,提升財務透明度。

二、鬆綁法規,開放業務:以差異化管理原則,放寬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放寬對非社員授信交易對象、授信種類及存款限額;放寬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及種類;開放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得以信託方式銷售基金放寬信用合作社間聯合授信案之參貸社得不受業務區域限制

三、擴展營業據點及跨區經營:放寬信用合作社申設分支機構之條件,自96年起至103年,每年增設3家分社,自104年起視信用合作社申請設立分社之家數予以核准;符合規定條件之信用合作社,得申請跨區經營,分散業務風險

 

信用合作社肩負滿足平民金融服務需求的責任,其經營與地方經濟成長同步發展,貢獻不可抹煞。信用合作社對於臺灣金融及社會存在特殊意義,是臺灣金融版圖中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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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信託投資公司沿革與發展

民國60年代,我國經濟發展已具相當規模,國民所得大幅提升,因傳統節儉美德深植人心,故國民儲蓄率相對上升。政府為誘導國民儲蓄朝有利於產業提升之投資途徑,特別對小額儲蓄開闢間接投資之途徑,著手修正銀行法,開放信託投資公司之申設,陸續開放國泰、中國、華僑、第一、中華開發、臺灣土地開發、中聯、亞洲等家信託投資公司。

 

嗣民國80年代,隨著國內商業銀行的開放,傳統信託投資公司囿於營業項目的限制,業務較難與一般商業銀行競爭,而有陸續改制為商業銀行或工業銀行。89年7月19日信託業法公布施行,依該法第60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銀行法設立之信託投資公司應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五年內依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改制為其他銀行,或依本法申請改制為信託業」,爰信託投資公司須於94年7月21日前申請改制為其他銀行,或依該法申請改制為信託業。

 

8家信託投資公司中,中國信託投資公司、國泰信託投資公司、第一信託投資公司及中華開發信託投資公司等4家陸續完成改制,另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售出信託業務,僅3家或因經營不善,財務狀況惡化為其他家銀行概括承受,而無法完成改制目標。說明如下:

 

(一)中國信託投資公司:81年7月2日改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二)國泰信託投資公司: 74年3月3日由財政部接管;83年10月11日改制慶豐商業銀行(該行97年9月26日起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99年4月3日由元大商業銀行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概括承受)。

 

(三)華僑信託投資公司:84年4月17日由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併購。

 

(四)第一信託投資公司:87年11月16日改制匯通商業銀行(該行91年7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92年10月27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合併,改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五)中華開發信託投資公司:88年1月1日改制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六)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94年1月27日將信託部售予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4年12月更名為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聯信託投資公司:96年3月30日起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96年12月29日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併購。

 

(八)亞洲信託投資公司:97年1月31日起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97年12月29日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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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開放財富管理市場

為發展我國成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健全我國財富管理業務之發展,金管會參考美國、新加坡等國家規定及我國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實務,於民國94年 2 月 5 日訂定並發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財富管理業務係指銀行針對高淨值之客戶,透過負責理財業務之人員,依據客戶需求作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以提供銀行經核准經營業務範圍內之各種金融商品及服務。我國除規定銀行應確實遵守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外,監理之重點上乃在於要求銀行落實風險之管理(包括客戶權益之保護),及建立良好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時復因市場上對「財富管理」、「理財業務人員」等名詞之使用未加以統一,且財富管理所稱高淨值客戶並無最低門檻,金管會即於94年7月21日修訂前開應注意事項明定高淨值客戶之最低標準,並使財富管理、理財業務人員之名稱專業化。另鑒於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之一般客戶銷售金融商品,與對財富管理部門之高淨值客戶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其基本行為準則及風險管理有相通之處,金管會亦同步發布「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內容包括將銀行銷售金融商品人員資格條件、充分瞭解客戶、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業務推廣、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客戶紛爭之處理等銷售行為納入規範,以求對高淨值客戶或一般客戶之銷售行為規範一致,保障社會大眾權益。再為確保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具備專業資格條件,爰授權銀行公會研訂「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並經金管會於94年9月14日核定。

 

上開規範係94年間訂定,惟相關監理重點嗣已分別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信託業法相關規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等各業別作用法予以規範,另銀行透過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保險商品,併應依保險相關規範辦理,為避免法規之重複或不一致,爰金管會於第395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於101年3月8日廢止該二規定,目前有關商品理財服務均已回歸各業別作用法規範。

 

金管會亦於民國101年間推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規劃方案,為提高金融商品服務之廣度與深度,擴大金融機構業務發展空間,滿足國人資產管理之需求,進而促進銀行培植本地金融人才,作為發展我國資產管理業務之基石,包括推動銀行、證券及投信投顧業發展多元化商品、放寬金融業辦理證券業務之外匯管理、提供金融機構培植本地人才之誘因等策略,期望透過該等策略,一方面有助於金融機構業務發展,開發本土金融商品與培植本地金融人才,增加國人就業機會,另一方面亦可更具體落實國內投資人權益保障,達成「國人的錢於國內金融機構,由國人操作,投資全世界,為國人賺取最佳報酬」的目標。

 

108年金管會考量國內資金充沛,亦擁有相當規模之高資產客群,已具備發展財富管理之利基,再加上美中貿易戰等國際局勢變動影響,全球資金及產業布局都在逐步調整,也加深臺商資金回流意願。為吸引更多國人及外國資金來臺進行財富管理,金管會推出「財富管理新方案」,規劃開放高資產客戶之財富管理業務、開放多元化金融商品及投資管道及拓展金融機構業務範疇三大策略,共計19項開放措施,期望透過法規鬆綁,進一步開放更多元化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以擴大我國財富管理業務規模,並培植財富管理人才,強化金融機構商品研發能力,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

 

109年8月7日金管會訂定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針對資產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高資產客群,放寬銀行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及擴大參與具臺灣特色之金融商品,同時,金管會也依照「差異化監理原則」訂定銀行申辦業務的標準,期望銀行能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下,經營「穩健發展且具永續競爭力」的財管業務,並從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贏得客戶的信賴,營造銀行與客戶共同成長的夥伴關係,讓臺灣理財服務產業能與國際金融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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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電子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新興科技之應用逐漸改變消費習慣,以電腦、手機藉由網際網路進行線上消費交易的電子商務已普及於社會大眾的日常生活;網路購物的便捷,更提供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契機。但網路有匿名的特性,難以讓使用者對隱藏在網路彼端的交易對象產生信任感,且因匿名特性,網路詐騙頻傳,因而發展出第三方支付服務。

 

第三方支付專法草案原由經濟部會同金管會、中央銀行等部會擬訂。民國103年4月間行政院指示第三方支付專法主管機關改為金管會,並請金管會重新全盤檢視、調整經濟部版本草案後再報院。

 

103年4月中旬金管會接獲行政院指示後,立刻積極檢視經濟部版本草案,於短期內初步完成草案架構與內容調整作業,並於4月29日至5月12日的半個月內,有效率地邀集相關政府機關、第三方支付業者、銀行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等,密集召開4次公聽會,就草案進行逐條說明、討論及溝通,經綜合各界意見調整草案內容後,於103年5月20日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104年5月3日正式施行。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除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移轉(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外,尚包括收受儲值款項、無實質交易之資金移轉 (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及兼營電子票證業務,另針對收付款雙方建立交易安全控管機制。專法除擴增電子支付的應用範圍外,更提高消費者對於使用電子商務的信心,創造出更廣大電子商務的商機與市場。不論是金融機構或是非金融機構都積極布局,透過自行建構或與同業結合,或與異業聯合建構新的網路支付平台或是行動支付平台,以提高自身電子商務金流支付服務的競爭力,迎接網路無國界的產業新挑戰。

 

為了符合數位經濟時代下「虛實整合」的趨勢,有效落實金融監理、強化消費者保護及促進電子支付產業發展,本會推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納入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的管理規範,將原本「電子支付帳戶」、「電子票證」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統合為一,透過擴大電子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及開放跨機構間互通金流服務,增加支付便利性,加速普惠金融推動,是我國儲值支付工具發展的重大里程碑。「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於110年1月27日公布,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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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推動兩岸金融往來及監理合作、開放人民幣業務

一、金融業務往來間接往來時期

政府在民國76年11月開放民眾赴大陸地區探親後,為因應國內民眾接濟大陸親友的需求,財政部在79年5月同意華南銀行與渣打銀行合作,透過兩岸紅十字會辦理這類匯款業務。復於80年8月開放國內的外匯指定銀行,得透過第三地區銀行辦理民眾對大陸地區的贍家匯款業務。81年7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施行,財政部爰於82年4月訂定發布兩岸金融往來辦法,允許兩岸銀行業的海外分支機構可以從事金融業務往來;同年7月,財政部再擴大銀行辦理對大陸地區間接匯款業務的範圍; 84年7月,再開放兩岸銀行業可以透過第三地區金融機構,從事進出口外匯業務往來。

 

二、金融業務往來直接往來時期

(一)90年元月,政府召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會中達成開放兩岸金融業務直接往來的共識,財政部爰依據此共識,於91年8月修正兩岸金融往來辦法,開放國內銀行(包括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經許可後,與大陸地區銀行直接從事金融業務往來,免再透過第三地區銀行。

(二)90年元月所召開的「全國經濟發展會議」,同時也達成開放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共識,爰財政部依據此共識,於90年6月修正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並核准7家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三、兩岸金融雙向往來

 (一)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

1.在97年下半年兩岸恢復制度性協商之後,兩岸隨即就建立金融監理合作機制事宜進行磋商,於98年4月第三次「江陳會談」中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宣示雙方後續將推動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及貨幣管理合作等事宜。

2.上開協議簽署生效後,兩岸金融監理機關也就建立金融監理合作事宜進行磋商,於98年11月簽署「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MOU的內容是比照跨境銀行監理合作的國際慣例,主要包括:資訊交換、資訊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及危機處置。其中資訊交換的範圍限於對金融機構進行合併監理所需要的資訊,不包括客戶的帳戶資料。

(二)設立分行、子行及參股投資

在MOU簽署生效後,金管會分別在99年3月及100年9月二度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開放 兩岸銀行業申請互設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截至1132月底止,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地區已開業的營業據點包括25家分行、8家支行及5家子行;另有大陸地區銀在臺則設有3家分行及2家代表人辦事處。

 

四、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

為促進兩岸銀行業健全經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兩岸銀行監理機關本於對等、尊嚴原則,推動建立雙方的監理合作平臺,俾就銀行據點設立、業務經營及監理法規等議題,持續進行溝通交流意見,保持密切聯繫。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於100年4月在臺北召開,確立雙方首長層級的定期會晤機制,並已於100年11月、102年4月、103年12月及104年9月共計召開5次正式會議。

 

五、人民幣業務

為因應本國銀行海外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實際業務需求,金管會分別於98年11月及100年7月開放我國銀行海外分行及OBU辦理人民幣業務。嗣「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簽署後,復於102年2月全面開放外匯指定銀行(DBU)開辦人民幣存、放、匯款業務,並提供人民幣相關商品與業務,包括個人、企業、跨行匯款、跨境貿易結算與理財、人民幣計價商品等。截至113年1月底,我國銀行(DBU及OBU)人民幣存款達人民幣1,32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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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促進金融國際化,推動境外金融中心

考量我國經濟體系屬於外向型經濟結構,經濟活動必然會與海外地區有較密切的連接程度,為因應對外貿易之拓展及企業經營國際化之趨勢,故政府於民國七年代所擬定的重要經濟發展策略之一,即係推動我國金融朝國際化及境外金融中心之方向發展,以擴大我國金融活動領域,進而帶動整體服務業對經濟上之貢獻及協助經濟發展所需外資之挹注。為落實上述政策,政府於民國72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簡稱OBU)之設立,期以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

嗣為提昇我國OBU之國際競爭優勢,配合政府推動「發展臺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復於86年10月8日修正擴大OBU之營業範圍業務等部分條文,諸如:為發展臺灣成為區域性籌款中心,OBU得對境外銷售總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辦理境外外幣有價證券承銷及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業務等。

為使我國國際金融業務制度更能符合市場需求,並發展OBU為海外臺商之資金調度中心,金管會復於95年1月27日放寬OBU各項業務(包含兩岸金融業務),均得由DBU代為處理,以提高金融服務效率,使臺商利用OBU調度資金之成本降低,融資取得更為靈活與便利,吸引廠商將資金調度據點由海外移轉回國內操作,產生資金回流效果。

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之推動,金管會爰研擬「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方案」,經行政院於102年11月19日核定,以「虛擬概念、法規鬆綁、全區開放、人財兩留」之策略,放寬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及提供之金融商品,相關開放措施包括:鬆綁OBU信託商品之範圍、OBU衍生性金融商品客戶門檻及投資商品範圍、放寬OBU得以負面表列方式辦理未涉及新臺幣之新種外匯業務等。前述鬆綁措施實施後,OBU已能提供更多元化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另為建置完整金融服務網絡,亦開放OBU受理境外客戶開戶已可憑單一合法入境證件辦理;銀行於航空站及港口設立服務處,就近提供境外客戶相關金融服務,開戶後之交易得透過OBU網路銀行辦理。

為強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金管會參考新加坡、香港等鄰近金融中心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40項建議相關確認客戶身分之作法,並參酌外界意見,於106年5月22日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括強化OB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第三方協助OBU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等。

 

截至109年6月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家數為59家,資產總額已達新臺幣63,463億元,對我國金融國際化發展及協助國人有效調度國際資金方面,達成相當成效。金管會將持續推動境外客戶透過OBU理財,吸引更多國外資金投入國內市場,促進國內銀行穩健發展國際金融業務,以發展我國成為亞太理財中心。

為因應國際實施經濟實質法案,協助臺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金管會爰於109年10月26日訂定發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下稱本規定),開放銀行針對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資金需求之境內企業,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規定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讓臺商運用該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並期望藉由本項措施擴充臺商籌資管道,提升臺商資金運用便利性及調度彈性,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及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逐步推動企業將臺灣作為資金調度平台。本規定發布後,為因應境內法人實務需求並增加該帳戶之運用彈性,爰金管會修正本規定,放寬該帳戶之資金往來對象限制、帳戶開立方式及回歸一般帳戶管控機制,並於111年3月14日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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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落實金融監督功能

民國91年4月本國銀行廣義逾期放款比率高達11.79%,為有效處理我國銀行業逾期放款問題,金融主管機關採取目標管理及引導銀行打銷壞帳等方式,處理前述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偏高之嚴峻問題。截至113年1月底,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已降至0.15%,備抵呆帳覆蓋率則提高至928.31%,資本適足率至112年第3季底亦達15.03%,顯示本國銀行之資產品質及整體財務均較過去改善,且風險承擔能力亦較以往為佳。上述金融統計數據顯示,經金管會積極推動金融政策並落實金融監督功能,目前本國銀行資產品質及整體財務十分健全,有助維持經濟穩定並促進經濟成長

  

鑒於本國銀行近來積極擴展境外業務,海外及大陸地區暴險比重逐漸增加,為有效控管相關風險,金管會業已採取以下強化監理措施:

一、金管會於104年3月30日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會員銀行應將對大陸地區及海外徵授信及貸後管理措施,納入內部管理規範,並請銀行採行建立內部授信調整機制、對大型企業客戶集團暴險之控管系統等強化風險控管措施,暨建立銀行通報海外及大陸地區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之重大偶發通報機制。

二、金管會為強化銀行對大陸地區授信暴險之風險承擔能力,已要求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餘額(含短期貿易融資)之備抵呆帳提存率於本年底前,應至少達1.5%。

三、金管會另於104年8月27日函請各金融控股公司對大陸地區之風險管理,應檢討符合集團業務發展風險屬性及風險承擔能力之暴險限額控管方式,並應注意暴險定義及範圍應明確;對於暴險限額之核定方式,應有核定基礎,並應設定警示指標或門檻之控管機制;大陸地區暴險如有異常情事,則應按季向董事會報告因應措施。

四、金管會業協調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單位,利用相關資料庫協助監控海外及大陸地區信用風險、加強銀行對海外及大陸地區暴險之表報監理並落實海外及大陸地區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之觀察及通報機制。

 

此外,近來國際金融情勢多變,全球經濟成長趨緩,為強化我國金融機構抵禦景氣波動之能力,金管會自民國100年起逐步引導銀行增提備抵呆帳,具體措施如下:

一、100年11月21日發函要求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應以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即放款覆蓋率)達1%以上為目標。

二、103年1月28日修正「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之債權餘額後應至少提列1%之備抵呆帳。

三、103年12月4日發函要求本國銀行對於不動產放款應至少提列1.5%之備抵呆帳。

四、104年4月23日發布函令要求銀行針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暴險餘額應於2015年底前至少提列1.5%之備抵呆帳。

 

 截至113年1月底,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新臺幣(以下同)38兆8,042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578億元,逾期放款比率為0.15%,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928.31%,金管會仍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相對較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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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

一、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之政策方向

為協助銀行因應數位化發展之商機,鼓勵金融創新及深化金融普及,滿足新世代消費需求,本會於107426日提出我國開放純網路銀行之政策方向。

 

二、受理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

本會於1071114日修正發布與純網路銀行設立有關之兩項法令「商業銀行設立標準」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同時公告於法令生效日(1071116)開始受理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受理申請截至108215日止。

  

三、邀集外部專家學者與本會代表共同組成純網路銀行審查會

為公平、公正辦理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之審查作業,本會已邀集外部專家學者與本會代表共同組成審查會,對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案件辦理審查。本會亦已訂定純網路銀行審查會設置要點,規範該審查會之任務、審查委員及本會工作人員權利義務及審查會之召集、表決、解散之方式。

 

四、公布純網路銀行許可設立名單

本會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後,計有3家申請人提出申請,經成立審查會進行評選,於108730日宣布,3家均獲得設立許可。本會期許該3家純網銀設立後,透過新營運模式及新科技使用,帶動市場創新及相關產業發展,發揮鯰魚效應,並落實普惠金融。

 

純網路銀行開業情形

三家業者經過將近一年之籌備後,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樂天國際商業銀行於109128日獲本會核發營業執照,並於1091230日開業,連線商業銀行於11024日獲本會核發營業執照,並於110324日開業,將來商業銀行於110129日獲本會核發營業執照,並於111122日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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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展望未來

本局仍將持續推動金融自由化並健全銀行業務經營,在守法、守紀律、重視風險的監理要求下,鼓勵本國銀行把握發展機會,加速地理上、技術上及策略上的布局。金管會亦將在「創新穩健」及「永續發展」的思維下,適時推動相關開放措施並落實金融監督功能,同時參考國際規範,積極推動各項金融法制及政策與國際接軌,並督促銀行業重視自律,強化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及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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